捷克斯洛伐克利潤稅

捷克斯洛伐克利潤稅指捷克斯洛伐克對國營企業之外的公有制企業或組織的利潤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包括國民議會所屬組織、合作組織(繳納農業所得稅的除外)、社會團體、法律顧問局及法律事務所和不上繳利潤的國際組織等。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從事所有活動取得的收入反映在資金平衡表上的利潤加上某些增加項目後的金額。

實行比例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兩種稅率。比例稅率適用於大部分納稅人,稅率分別為50%、60%、65%和70%; 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於消費合作社,最低一級稅率為10%,最高一級稅率為55%。對特許權使用費、利息等按比例稅率徵收預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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