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獲審判

交戰國(方)的捕獲法院對該國軍隊戰時拿捕敵國(方)或中立國(方)船隻的行為進行的審理和判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捕獲審判
  • 外文名:prize court adjudication
審判的內容包括拿捕行為是否合法,被拿捕的船隻和船上貨物是否可以沒收,是否應對被拿捕的船隻船主或貨物的所有人進行賠償或補償等。按照捕獲法及國際習慣,交戰國軍艦拿捕敵國或中立國船隻及貨物後,都應經過本國捕獲法院審判以確定拿捕是否有效;但也有觀點認為,敵國國有商船可以不經審判直接沒收。捕獲審判直接適用的法律一般是關於捕獲的國內法,但由於國家對捕獲法院的判決在國際上負有責任,所以捕獲法院在適用法律時,也考慮符合國際條約和習慣,或直接適用國際法規範。被拿捕的船隻和貨物經過審判後作出的處理是:①被認定為敵船及敵貨的船隻和貨物應沒收。②被認定為抗拒拿捕的船隻應沒收,對其貨物的處置與對敵船中貨物的處置相同。③被認定為破壞封鎖的中立國船隻應沒收,如果貨主就是船主或在貨物被運往封鎖港口時貨主知悉封鎖情況,貨物也應沒收。④被認定為禁運品的貨物應沒收;如果禁運品的價格、體積、運費或重量之一超過了該船全部貨物的一半,則運載禁運品的船隻也可以沒收。⑤被認定為違反中立的中立國船隻應沒收,屬於船主的貨物也可以沒收。⑥被認定拿捕無效的船隻應予以釋放,並賠償其所受損失。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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