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贖

捐贖,是指清代為籌措軍餉或其他款項對罪犯實施的捐款贖罪的制度。清順治年間有官員犯流徒籍沒認工贖罪例,康熙年間有死罪現監人犯輸未邊口贖罪例、永定河工捐贖例、河工捐贖例等,都是事畢即停止。為清代歷朝沿用者,為雍正十二年(1734年)的預籌運糧事例。

不論旗(指滿族人民),罪應斬絞,非常赦所不原者,均可捐贖。三品以上官捐運糧銀12000兩,四品官捐運糧銀5000兩,五六品官捐銀4000兩,七品以下,進士、舉人2500兩,貢、監生2000兩,平民1200兩。軍、流各減上述銀數的十分之四,徒以下各減十分之六。俱準免罪。刑部設贖罪處,專管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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