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姦

捉姦

捉姦,捉到姦情,或者是捕捉姦情的過程,即找到婚姻中另一方不忠於婚姻的事實,有時可取得作為離婚索賠的證據。造成的後果往往有,打罵第三者,(故意傷害),闖進第三者的家中,(私闖民宅),有了證據後,故意散布第三者的隱私,(侵犯他人隱私)。捉姦基本上算是一件損人不利己的事,它等於是主動把對方造成的傷害和侮辱最大程度的固定在自己的臉面和心靈上,也等於是把自己和配偶的尊嚴同時折殺殆盡,並把彼此推到了無可挽回的絕境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捉姦
  • 外文名:capture the persons who are in adultery
  • 拼音:zhuō jiān
  • 記載水滸傳
釋義,例句,案例,相關法律,行為分析,行為影響,

釋義

詞目:捉姦
拼音:zhuō jiān
基本解釋
[capture the persons who are in adultery] 捉拿正在通姦的人
詳細解釋
亦作“ 捉姦 ”。捉拿正在通姦的人。

例句

水滸傳》第二六回:“後巷住的 喬老 兒子 鄆哥 ,去 紫石街 幫 武大 捉姦,鬧了茶坊。”
周立波《掃盲誌異》:“你毀壞了我的名譽。你幾時看見我們偷人了,老遠地跑來捉姦?”

案例

國內首例“捉姦舉證”案在嘉興市桐鄉法院開庭審理。原告許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法院準許他與妻子錢某離婚;而被告一方出人意料地“反戈一擊”,當庭出示了捉姦時拍到的原告與第三者同居的照片,並對原告提出了索賠15萬餘元的反訴。

相關法律

2001年4月28日出台的新婚姻法在第46條增加了“離婚過錯賠償原則”,即因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但要求無過錯方出示明確的證據。此案是新婚姻法頒布後國內首例“捉姦舉證”的離婚案,這樣的私人舉證是否具有合法性,成了司法實踐的一道難題,同時也成為法學界等眾多人士關注和爭議的焦點。由於此案是新婚姻法頒布後國內首例舉證“第三者”的離婚案,私人舉證的合法與否在法律上還沒有先例,所以桐鄉法院對本案的審判將會較為謹慎。正如一些法律界人士所說,如果採納私人取證,有可能導致“捉姦成風”;如果不能採納,也會提出一個很深刻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那么不“捉姦”靠什麼手段才能取得證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李銀河也覺得這是一個難題,她說,讓無過錯方提供證據,對於他們來說是一種傷害。此外,她堅決反對賦予公安機關捉姦的職能,這樣警力將大大增加。那么,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呢?這位大名鼎鼎的社會學家也是一籌莫展。一位曾辦過重婚案的檢察官說,對於重婚和包二奶的問題,除了界定難,取證難是另一個困擾。19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原先屬檢察院管轄範圍的“重婚事實偵查”,要靠當事人自己舉證了。這位檢察官說,這些案件具有跨地域和隱蔽的特點,這就決定了取證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和時間。除了拍攝重婚嫌疑人的住所和共同生育子女的照片外,還必須收集周圍民眾的證言。而這一點隨著近幾年商品房出租的增多,鄰里關係的疏遠,已逐漸變得艱難。一個有著各種辦案經驗的檢察官對此尚且如此,更何況那些普通的當事人呢?只要捉姦符合《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取證的規定,不侵犯對方的人身權,這種行為本身並不違法。她認為,法庭採納捉姦舉證也不會造成捉姦成風,這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以前的婚姻法沒有“過錯賠償”這個條款,但不少當事人也是通過捉姦的方式,向法庭提供證據的。
全國婦聯權益部的有關專家也認為“捉姦取證”無可非議,因為這往往是當事人在無法取得其他證據時的無奈之舉,否則當事人又該如何舉證呢?新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其主要表現為性的專一,夫妻一方與他人通姦,另一方有權制止這種行為和獲取證據。這並不能視為對隱私權的侵犯,因為公民的任何一項權利都是以合法為前提的,另一方有外遇的行為本身是違背婚姻法的,所以這種行為不能被視為隱私。因此,在不損害對方人身權利的前提下,捉姦取得的證據也是合法的證據,應該被法庭採納。
當然,也有相當一部分人主張法庭不應採納“捉姦舉證”。認為妻子必須遵循正確的途徑來解決問題,決不能“以毒攻毒”,因為這只會導致夫妻矛盾激化;甚至於不但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反而使自己由“受害者”變為“加害人”,如捉姦者反應過激,打傷對方或者到處散播照片,便構成侵權。法庭採納“捉姦舉證”,無疑在鼓勵大家都去窺探別人的隱私。在法庭上,雙方也可能互相大揭隱私,人們一向諱莫如深的“性”將成為離婚案的一個重頭戲。

行為分析

捉姦也是一件很累的事情,因為它大多數是一種蓄謀已久的行為,你要先懷疑他,然後調查他,跟蹤他,再然後捉姦在床,人贓並獲。

行為影響

捉姦的行為對於夫妻雙方的社會形象、心理健康都有巨大的負面影響,會導致雙方產生心理陰影或障礙。導致家庭破裂、社會形象下降等非常惡劣的影響,且可能出現侵犯對方隱私權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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