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述,詳細釋義,表現形式,現象原因,包養者的情況,被包養者的情況,相關約束,新婚姻法修訂,原則性規定,法律完善,
基本概述
詳細釋義
“包二奶”是指已婚男子在婚外供養女子並與之保持性關係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是以金錢等物質利益供養婚外女性,有的是為婚外的女性購置住房、汽車;有的是為婚外女性租房並提供生活費用等。有的當事人,包養的異性不止一個,有的多達7個、8個。“包二奶”是個約定俗稱的說法,已婚婦女在婚外供養異性也屬此類現象,不過,有的學者稱之為“包二爺”。起源一、 握金釵詞宋玉對楚王問 宋玉有遺行, 襄王笑相問: 庶民非譽何甚? 枉法貪贓太兇狠? 包二奶? 納奸猾? 充黨棍? 歌者匪精英, 君王要詳審。 訪京民眾招認, 豈懂宮商羽角韻。 呼幾嗓, 吁生存, 噴怨恨!
起源二、 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一些沿海開放地區就已經出現了“包二奶”現象。如今,無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落後地區,“包二奶”已是老百姓熟悉的一個說法。現實生活中,一些人鑽法律的空子,婚外與他人同居,既不辦理結婚登記,又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有的甚至生了幾個孩子也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種現象就是大家俗稱的“包二奶”,也稱“養小蜜”、“養金絲鳥”、“金屋藏嬌”。與此同時,少數地方也出現了“包二爺”現象。即一些已婚女性無法長期忍受丈夫常年在外,為排遣寂寞,或不甘忍受丈夫在外“包二奶”,抱著“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心態,花錢長期供養婚外異性並與其保持性關係。也有人稱之為“養小白臉”。“包二奶”的當事人涉及面廣,有私營企業老闆,個體戶,外資企業管理人員,來大陸投資的香港、台灣的商人,還有黨政幹部。據廣東省婦聯統計,1996年至1998年間,婦聯
接受這類投訴分別為219件、235件和348件。廣東省有一位包工頭,居然娶1妻5妾,先後生育了12個子女。
表現形式
目前,包二奶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提供房子、汽車、生活費等給婚外異性並保持相互間性關係,這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形式;2.以秘書、保姆、兄妹等名義相稱,長期一起生活,並保持性關係,這種形式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受害配偶也不易舉證;3.有的長期包養暗娼,也被俗稱為“從良”;4.有的甚至公開讓妻妾共室,在這種情形下的受害配偶多為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缺乏謀生技能,而被迫屈從於丈夫的意志。
現象原因
這個問題,可以從兩方面看,即為什麼有的已婚者要在婚外包養異性和有部分人願意被人包養。
包養者的情況
(一)分析包養者的情況:部分社會成員擁有較多財富後,追求各種享受和刺激。有的人不滿足於嫖娼或者出於對性傳染疾病的顧慮,對一些姿色較好的女子以包租方式,長期占有。商界部分“款爺”,因為生意需要經常走南闖北,生活不穩定,與配偶團聚少,憑藉其經濟優勢,走到哪裡就在哪裡安置一個安樂窩。也有的人僅僅是出於發洩慾望而獵取艷物,包養二奶。還有包養二奶是為了生意場搞“美人計”,讓二奶出席各種不正常應酬場合,以利用美色誘惑某些有用的權貴爭取生意上的訂單,實惠、方便。而有些黨政幹部,利用不正當手段斂取了不義之財,或者直接利用手中的權勢包養二奶,主要是思想空虛、精神頹廢,以致生活墮落;也有的是為了證明自己有本事,還有的是嫌婚姻生活平淡無味轉而尋求刺激。有的是缺乏正確是非和責任觀念,錯誤效仿或追求西方某些不良社會現象;等等。
被包養者的情況
(二)從被包養者的情況看,多數是因為嫌貧愛富,不肯勞動,不願吃苦,一心追求生活安逸和享受,甘願被人包養;有的人是因為文化程度不高,不了解法律,不知道被他人包養是違法的事;有的是開始時受另一方欺騙發生了兩性關係或者同居事實,得知真相後抱著“既已如此,變也無益”的想法,得過且過;有的是深陷感情之中不能自拔。無論是包人者還是被包者中,部分人有一個共同心理——“從眾心理”在起作用。“包二奶”在某些地區或某些社會階層的人口中成為一種“時尚”時,當事人不以為恥,反而會以為榮,而且效仿者眾,有的年輕姑娘本是幹著正當職業,見出賣青春有巨利可圖,拋棄道德、價值、法律等一切社會約束,趨之若鶩。因此,僅僅從這種情況看,“包二奶”現象的社會危害性就很大。
相關約束
新婚姻法修訂
關於法律應如何對待“包二奶”問題,婚姻法修訂過程中,各種意見爭論激烈。一種意見認為,應採用刑法手段嚴厲打擊“包二奶”行為。理由在於:一是包二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大嚴重於重婚,因為重婚畢竟是極少數人所為,而涉及“包二奶”的人近些年中呈不斷增長趨勢,有愈演愈烈之勢;二是“包二奶”引發了幹部隊伍的腐敗,如近年來揭露出來的重大的貪污、受賄案件的主要案犯,大多存在包養情婦問題;三是因“包二奶”引發的婚姻家庭糾紛不斷上升,相關的違法犯罪案件明顯增加;四是“包二奶”當事人不以夫妻名義相處,只是為了逃避法律的打擊,其對一夫一妻制的衝擊和威脅,與重婚不相上下;五是“包二奶,”者大多非法生育有子女,對計畫生育國策造成了極大幹擾。正因如此,廣東省有關部門曾在新婚姻法出台前制訂了本地解決“包二奶”問題的措施,規定雙方連續同居6個月以上視為重婚;雙方育有子女的視為重婚;等等,起到了較好的效果。所以,有學者認為,應該借鑑廣東經驗,擴大重婚罪的解釋,採用刑法手段進行治理,才能奏效。有個別學者提出引用刑法中打擊嫖娼賣淫行為的相關條款來打擊“包二奶”。相反的另一種意見則認為,用法律手段嚴格管理性關係,是不合適的。婚姻法不必管“包二奶”,刑法更不應介入男女關係中去。但多數學者認為,重婚罪擴大解釋沒有法理依據,“包二奶,,問題應具體情況採取不同對策解決。對於構成重婚的“包二奶”行為,應依照刑法關於重婚罪的規定加以處理。對於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包二奶”行為,嚴重損害了一夫一妻制,有必要明確規定予以禁止,並要求相關過錯行為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原則性規定
很顯然,新婚姻法體現了多數人的看法。新婚姻法總則對“包二奶,,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如新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具體法律制度規定中,又進一步落實了總則的精神。如新婚姻法第32條明確將“包二奶,,行為作為配偶一方訴請離婚的法定理由;再如新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包二奶”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法律調整的是人們生活規範的最低限,不宜過於細化;而且,將“包二奶,,問題用詳盡的法律條文固定下來也是不現實的。新婚姻法規定了重婚可以自訴,可以公訴,使得涉嫌構成重婚的“包二奶”問題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請求立案偵查,避免受害人個人查證困難而使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包二奶”問題不能單靠擴大刑法的打擊範圍來遏制。雖然運用刑罰手段最具威懾力,也最為有效,因為刑法是對危害社會行為最嚴厲的處罰;但是,“包二奶”的情況較為複雜,宜通過法律、黨紀、政紀等多種手段綜合運用解決。當然,受害人舉證過錯一方“包二奶”時舉證難的問題的確存在。不少受害配偶盼望出台強有力的法律手段懲罰第三者或有婚外情的當事人,以捍衛家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新婚姻法作為一部全國性的婚姻法,在保護合法婚姻的前提下,要考慮法律對策的效益、立法技術、世界婚姻立法的趨勢等多種因素,避免打擊面過寬、累及無辜,誘發更多家庭破裂。
法律完善
“包二奶”等婚外同居現象一直是法學界的爭論熱點。不久前,廣東省送交省人大審議的《廣東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改稿)》中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同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將由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最終,此條規定在省人大表決通過的實施辦法中被刪除。(6月17日新京報)
這條規定之所以被刪除,是因為“公安機關介入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立法任務。它不可能被通過,因為完全缺乏上位法上的根據。” 在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刑法等法律檔案中,我們確實沒有看到有關“包二奶”的字樣,但筆者認為,並不能因此就斷言處罰“包二奶”缺乏法律根據。
按照現行的司法解釋,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也明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來看,雖然“包二奶”在形式上並沒有經過婚姻機關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但不可否認,它已經具備了構成重婚罪的基本要素:有配偶而與他人實際同居;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有配偶而與他人有較穩定同居關係且生兒育女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係,有相對固定的住所;有配偶而與他人的關係為周圍民眾公認是夫妻關係。
一般說,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長期同居生活。
儘管“包二奶”情況很複雜,但也不可否認,“包二奶”在有的情況下只是婚外同居,在有的情況下,確實已經構成重婚。重婚並不要求雙方一定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購買住房、舉行婚禮等外在表象特徵,也不意味著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固然,對重婚要縮小打擊面,但我們既不能對所有的“包二奶”都予以刑罰打擊,同樣,也不能對所有的“包二奶”都不予以刑法打擊。
由於我國法律承認了事實婚姻,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要對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可見,“包二奶”在很多情況下雖然不是以公開的夫妻名義存在,但實質上不過是重婚的另一件“馬甲”,同樣侵犯了事實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重婚罪,已經觸犯了國家法律。筆者認為,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干預,真正缺乏的應該是操作層面上的措施配套和對細節的完善,而不是法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