挾書令亦稱“挾書律”。秦代禁止私人藏書議書的法令。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準行丞相李斯之議,非博士官所職,凡天下有藏《詩》、《書》及百家語者,均上交守尉焚毀,惟醫藥、卜筮、種樹之書除外。令下三十日仍不燒者,處以髡髮黥面、築長城四年之苦役。有敢談論《詩》、《書》者處死, 以古非今者滅族。因秦王朝迅速滅亡,此令未盡實施。漢惠帝四年(前 191), 明令廢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挾書令
- 拼音:xié shū lìng
- 注音:ㄐㄧㄚ ㄕㄨ ㄌㄧㄥˋ
- 解釋:即挾書律
- 出處:《詩》
基本信息
典源
「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挾書律。長樂宮鴻台災。宜陽雨血。」東漢·應劭註:「挾,藏也。」三國魏·張晏註:「秦律敢有挾書者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