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用途信託

指定用途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並指定財產用途,受託人基於委託人意願管理信託財產。在我國現行法制條件下,受託人一般為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公司

基本介紹

資金業務,業務特點,業務種類,

資金業務

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系指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予受託人時,對其營運範圍加以指定。目前的業務種類包括:
(1)逐筆指示運用範圍:委託人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由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之運用逐筆給予指示,委託人並按照契約給付信託手續費或其它相關費用。
(2)指定國外基金經理機構代為運用:委託人與信託機構簽定信託契約,並指定將資金之運用委由特定之國外資金經理機構辦理,而受託人通常都會事先與國外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簽約。委託人應負擔國內信託手續費及國外資金經理及保管費用。
(3)指定代為投資國內外基金學堂業務: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委請受託人(信託機構)代為投資國內或國外基金學堂,委託人應負擔基金的申購、贖回等各項費用及支付受託人信託管理費用。

業務特點

1.受託人遵照委託人意願,被動管理信託財產
2.信託存續期間的收益歸委託人(受益人),受託人收取少量的管理費用
3.受託人財產損失不承擔責任,除非受託人違背信託約定。

業務種類

根據信託財產用途的不同,可將指定用途信託分為股權代持、委託貸款等業務品種。
股權代持
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受讓某公司股權,並以委託人的意願,執行股東權益。期間的淨資產增值、分紅投資收益歸委託人,受託人只按約定收取一定的信託報酬
此類業務充分發揮了信託的制度優勢,具有一定的市場空間。但是,在具體操作中,如果該股權收購不符合相關政策,信託公司將面臨巨大的政策風險。如MBO中的股權代持。
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委託,並按照委託人意願,將信託資金貸款給指定機構。貸款利率由委託方和貸款方根據相關政策,事先約定。信託公司僅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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