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區人民檢察院

由原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和原半山區人民檢察院合併成立,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90年5月。

檢察院簡介,主要職責,所獲榮譽,

檢察院簡介

拱墅區人民檢察院
拱墅區人民檢察院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90年5月,由原拱墅區人民檢察院(重建於1978年8月)和原半山區人民檢察院(重建於1980年6月)合併成立。該院原座落於湖墅北路珠兒潭巷10號,2003年10月遷入拱墅區台州路1號。
該院設有檢察長1名、副檢察長3名等領導機構,內設13個職能部門,分別為: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反貪污賄賂偵查局、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科、公訴科、民事、行政檢察科、監所檢察科、預防科、祥符檢察室、辦公室、政治處、監察室、行政裝備(技術)科。現行政編制75人、事業編制5人,2008年在職公務員64人,事業人員4人。內有高級檢察官16名,一級檢察官11名,二級檢察官12名,三級檢察官3名,四至五級檢察官10名。
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區委和上級檢察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對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主要職責

(一)依法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受理單位、公民的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三)依法對轄區內發生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依法立案偵查本轄區的重大犯罪案件和經省人民檢察院決定由本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四)對轄區內發生的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五)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與經濟審判、行政訴訟和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及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訴。
(七)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案件實施法律監督,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八)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預防對策,開展行業系統及重點工程等專項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九)承辦檢察機關檢察技術信息工作,物證、書證的檢驗、鑑定、審核工作和視聽資料的收集、提取、固定、運用工作。
(十)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釋建議意見。
(十一)根據《檢察官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對檢察幹部和司法警察的管理、教育、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本院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人大和上級檢察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所獲榮譽

在區委和上級檢察院的領導下,該院以“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為主題,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不斷加強隊伍自身建設,各項工作都取得了較好的成績。2004年被評為省級先進檢察院;2005年被團省委、省檢察院授予“優秀青少年維權崗”;2006年2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全國檢察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先進集體;2008年先後被省檢察院評為二級規範化檢察室、省級文明接待室;反貪局2002年來連續4年被省檢察院記集體二等功;反貪局辦理的2件職務犯罪案件被省檢察院評為精品案件;2006年公訴科被市檢察院榮記集體三等功;2008年省檢察院評定監所科為二級規範化檢察室;控告申訴接待室被授予省級文明接待室;先後有1名幹警被評為杭州市勞動模範和杭州市“十佳檢察官”、1名幹警被評為杭州市“十佳優秀公訴人”,2名幹警被評為杭州市第一屆“十佳公訴新秀”;1990年以來先後有5名幹警被市院記個人二等功,11名幹警被市院記個人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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