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杭州市拱墅區人民代表大會主管的政府機構。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拱墅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是拱墅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拱墅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區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由拱墅區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區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區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與區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其行使職權到下屆區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區人大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區人大常委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區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主持拱墅區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指導我區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三)討論決定本區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根據區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本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
(五)監督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和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六)撤銷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議及區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
(八)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九)行使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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