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條款

招標條款是國際保險市場有關保險船舶損壞招標修理期間損失補償的條款。條款規定: 被保險船舶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後,被保險人應檢驗船舶前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派自己的檢驗人員進行檢驗,檢驗人有權決定受損船舶的修理地點,有權為修理船舶進行招標。對於因選擇船舶修理地點而產生的額外船稅費用,以及等候招標的時間損失利益,由保險人給予補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招標條款
  • 概念:招標修理及其損失補償
  • 性質:基本條款
  • 規定:保險人的補償範圍
招標條款是船舶保險契約中有關被保險船舶的招標修理及其損失補償的基本條款。該條款規定了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船舶招標修理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保險人的補償範圍。
我國船舶保險條款中規定的招標條款,吸收了 I. T. C. 的招標條款的基本內容,但又略有區別。具體表現在:①在規定保險人對招標和再次招標的決定權和否決權的同時,賦予被保險人決定船舶修理地點的權利,但是,被保險人行使該權利的條件是必須象一個精打細算的未投保的船東那樣,對受損船舶的修理進行招標,並接受最有利的報價。如果被保險人沒有這樣做,保險人有權對被保險人決定的修理地點行使否決權,或從賠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費用。②保險人對於招標修理的補償,限於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而發出招標通知起至接受投標時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長、船員的工資和給養,並以船舶當年保險價值的 30%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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