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招標方的申請,對於招標方、投標方及評標委員會在招標、投標、開標、決標過程中所為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它體現了國家對招標、投標活動的法律監督,其目的在於確保整個招標、投標活動嚴格依法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一般來說,招標方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發出之前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特殊情況下的申請時間不得遲於投標程式的開始時間。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促進競爭,形成良好的經濟秩序,招標在城建、科研、機電設備引進、工業企業租賃經營等部門和行業中已廣為實行。對招標活動進行公證是完善招標體制,使之納入社會主義法制軌道的一個重要措施。為此,法務部於1992年10 月發布實施了《招標投標公證程式細則》,使公證機構在依法開展此項業務時,有章可循,在操作程式上也更加規範和嚴謹,以免公證監督流於形式。辦理招標投標、拍賣等各類現場監督公證,對於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將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