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公證活動,加強法律監督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證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法律監督制度,各主管部門在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的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公證的法律監督作用。
二、公證機構辦理招標投標公證,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招標投標活動是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嚴格監督,認真把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特別是其中公開招標項目、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及採用國際招標的項目,鼓勵招標人委託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四、為了確保招標、投標人具備相應的資格、資質、資信等條件,有關主管部門在對招標人、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時,可以要求招、投標人提供經公證機構公證的證明。
五、公證機構對公證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做好記錄,及時向有問部門反映情況。
六、公證機構要嚴格執行公證檔案管理規定,對所辦理的招標投標公證要建立完整的檔案。
七、公證機構辦理招標投標公證,必須嚴格執行公證業務收費標準。
八、有關部門在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時,應將公證書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