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時效,又稱“時效利益的放棄”。是指無權占有人或義務人不享受或放棄時效進行利益和時效完成後利益和權利的行為。根據世界各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對於因時效完成取得的權利或利益當事人可以放棄;原義務人在時效期限屆滿後如返還占有物或償近原債務,仍可使原權利人的權利實現。
根據世界各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對於因時效完成取得的權利或利益當事人可以放棄;原義務人在時效期限屆滿後如返還占有物或償近原債務,仍可使原權利人的權利實現。但對於時效進行利益的效棄,不同國家的立法和學說中則有不同認識。有人認為:時效期間進行與屆滿雖依法律規定,但當事人可以通過意思行為引起時效中斷以放棄業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故拋棄時效行為實際上具有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