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野生魚類保護辦法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令2012年第40號
- 頒布時間:2012-7-7
拉薩市野生魚類保護辦法,相關報導,
拉薩市野生魚類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本市野生魚類資源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魚類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農牧部門是本市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野生魚類保護、監管工作。
縣(區)農牧部門是本縣(區)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魚類保護。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魚類保護工作,指定專人負責;並加強對野生魚類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市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魚類生存水域環境的保護。
市工商部門應當加強野生魚類銷售市場監管工作。
市公安、林業、質監、食品藥品監管、交通運輸、水利、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野生魚類保護工作。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全面禁漁保護,禁止在大小江河及其支流、湖泊、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區和公園內以炸魚、毒魚、電魚、網魚、垂釣等形式捕撈野生魚類。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現捕撈野生魚類行為時可以向農牧部門舉報。
市、縣(區)農牧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並予以公布。
農牧部門對舉報投訴人實行等額獎勵,並對舉報投訴人進行保密、保護。
第七條 因科學研究、種群繁育等特殊情況確需捕撈野生魚類的,應當向市農牧部門提出申請。活動完成後應當向市農牧部門提交研究成果副本。
第八條 在野生魚類洄遊河流建閘、築壩,建設單位應當設定過魚通道,或者採取其他有效補救措施保證野生魚類洄游不受阻隔。
第九條 禁止一切破壞野生魚類生存水域環境行為。禁止向河流湖泊超標準排放污水、廢氣,堆積、傾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廢棄物及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條 從事野生魚類養殖、繁殖等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全民所有水域、灘涂的,應當向所在縣(區)農牧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區)人民政府核發養殖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第十一條 從事野生魚類養殖、繁殖等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野生魚類產品時,應當同時攜帶縣(區)農牧部門出具的市場準入證明。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縣(區)農牧部門沒收捕撈工具、捕撈所得,並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市環保部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阻礙農牧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農牧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魚類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農牧部門是本市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野生魚類保護、監管工作。
縣(區)農牧部門是本縣(區)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魚類保護。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魚類保護工作,指定專人負責;並加強對野生魚類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市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魚類生存水域環境的保護。
市工商部門應當加強野生魚類銷售市場監管工作。
市公安、林業、質監、食品藥品監管、交通運輸、水利、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野生魚類保護工作。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全面禁漁保護,禁止在大小江河及其支流、湖泊、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區和公園內以炸魚、毒魚、電魚、網魚、垂釣等形式捕撈野生魚類。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現捕撈野生魚類行為時可以向農牧部門舉報。
市、縣(區)農牧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並予以公布。
農牧部門對舉報投訴人實行等額獎勵,並對舉報投訴人進行保密、保護。
第七條 因科學研究、種群繁育等特殊情況確需捕撈野生魚類的,應當向市農牧部門提出申請。活動完成後應當向市農牧部門提交研究成果副本。
第八條 在野生魚類洄遊河流建閘、築壩,建設單位應當設定過魚通道,或者採取其他有效補救措施保證野生魚類洄游不受阻隔。
第九條 禁止一切破壞野生魚類生存水域環境行為。禁止向河流湖泊超標準排放污水、廢氣,堆積、傾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廢棄物及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條 從事野生魚類養殖、繁殖等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全民所有水域、灘涂的,應當向所在縣(區)農牧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區)人民政府核發養殖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第十一條 從事野生魚類養殖、繁殖等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野生魚類產品時,應當同時攜帶縣(區)農牧部門出具的市場準入證明。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縣(區)農牧部門沒收捕撈工具、捕撈所得,並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市環保部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阻礙農牧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農牧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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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拉薩河流域日漸減少的野生魚類,《拉薩市野生魚類保護辦法》昨日開始實施,記者採訪了部分市民,多數人都不知道已經全面禁漁了。拉薩市農牧局畜牧草原水產科科長樊亞剛表示,自今年8月15日開始拉薩河流域實行禁漁,任何人不得以垂釣、捕魚、炸魚、網魚的形式在拉薩河流域內捕魚,市民如果發現有此類情況,可以向當地的農牧部門舉報。一經查實,會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在《拉薩市野生魚類保護辦法》實施後,市、縣(區)農牧部門將設立舉報電話,並予以公布。在禁漁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發現捕撈野生魚類行為時,都可以撥打舉報電話或者直接向農牧部門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後,農牧部門會立即進行調查,經查屬實的,對違法捕魚的人員進行處罰,也將對舉報人實行等額獎勵,並對舉報人身份信息進行保密。
在拉薩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魚類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等活動,也應該要遵守《拉薩市野生魚類保護辦法》相關規定。從事野生魚類養殖、繁殖等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全民所有水域、灘涂的,應當向當地農牧部門提出申請,由當地政府部門核發養殖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接到舉報後,農牧部門會立即進行調查,經查屬實的,對違法捕魚的人員進行處罰,也將對舉報人實行等額獎勵,並對舉報人身份信息進行保密。
在拉薩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魚類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等活動,也應該要遵守《拉薩市野生魚類保護辦法》相關規定。從事野生魚類養殖、繁殖等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全民所有水域、灘涂的,應當向當地農牧部門提出申請,由當地政府部門核發養殖使用證,確認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