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

《拉薩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在2006.07.27由拉薩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6年0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拉薩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保護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促進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濕地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等,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濕地,是指具有調節周邊環境功能的所有沼澤地、泥炭地、灘涂、濕草甸、季節性積水地段的地域。
第四條 濕地保護應當遵循全面保護、科學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減緩和控制濕地退化,保護完整的濕地體系。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建成區內濕地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建成區外濕地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水利、國土資源、農牧(漁)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第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建設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濕地保護工作。建立國家、地方、社會等方面多層次、多渠道的濕地保護投入機制。
第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濕地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資源的責任,對破壞、侵占濕地資源的行為有檢舉或者控告的權利。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退耕還濕等濕地恢複方式,並對在濕地保護和恢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濕地保護建設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組成的濕地認定委員會,對全市濕地進行確認並劃定範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具體工作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九條 根據濕地的生態功能及保護價值,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及生態公園。
第十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應當建立濕地生態功能保護區:
(一)具有重要生態功能且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
(二)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
第十一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應當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
(一)有代表性的自然濕地生態系統或者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濕地生態系統的;
(二)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高度聚集的或者珍稀、瀕危物種集中分布的;
(三)屬於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鳥類的繁殖棲息地或者重要的遷徙停歇地的。
第十二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應當建立生態公園:
(一)濕地保護較為完好、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
(二)符合第十條、第十一條建立濕地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條件,但因客觀限制條件而不能建立的。
第十三條 按照濕地生態系統的自然分布和走向,可以劃定跨縣(區)行政區劃和跨生態系統的保護區,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
第十四條 濕地保護區分為國家級濕地保護區和自治區、拉薩市級濕地保護區。
第十五條 跨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濕地保護區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濕地所在地的相關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後共同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濕地保護區的界線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標明區界,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破壞濕地保護區的界標或者設施。
第十七條 濕地保護區的撤銷、性質改變或者界線調整,應當經原批准建立濕地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濕地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濕地保護區由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或者指定管理機構。濕地保護區跨兩個以上縣(區)的,由市人民政府設立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機構負責濕地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城市建成區內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成區外受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濕地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
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濕地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制度;
(三)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濕地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和保護工作;
(四)調查濕地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
(五)組織或者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濕地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六)進行濕地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
(七)監督在濕地內開展的參觀、旅遊等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各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拉薩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對濕地資源的普查、區域調查和專項調查,並將結果上報本級政府和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各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濕地資源檔案管理制度,負責保管濕地資源保護、管理和研究工作中獲得的各項成果、數據和資料,並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在濕地範圍內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或者從事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開發建設活動需占用或者徵用濕地的,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市林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規劃部門同意的,其他部門不得受理占用、徵用濕地申請。
對涉及濕地的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報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規劃部門審批。
根據《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名錄》,涉及濕地的各類建設項目均列為環境敏感區,按環境敏感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第二十二條 確實需要臨時使用濕地的,須向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使用申請。臨時使用濕地不得超過二年,不得改變濕地的性質、功能或者修築永久性建築物。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濕地水資源。對水資源失去保障的濕地保護區,應當建立補水機制。
第二十四條 禁止擅自開發市區內和城鎮郊區濕地,禁止利用自然濕地淨化處理污水。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濕地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排放濕地水資源;
(二)挖溝、築壩、開墾濕地;
(三)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動物的重要繁殖區及其棲息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燒荒、砍伐林木、採集國家或者自治區、拉薩市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五)非法獵捕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撿拾鳥卵或者採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向濕地保護區內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氣體;
(七)向濕地及周邊水域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
(八)向濕地及其周邊傾倒固體廢棄物;
(九)未經允許在濕地內放牧等其他破壞濕地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利用濕地資源開發生態旅遊活動的,城市建成區內須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成區外須經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在濕地保護區組織參觀、旅遊活動的,必須按照主管部門同意的方案進行,並服從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濕地開展各項活動。因教學、科學研究等活動確需進入的,應當事先向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相應主管部門批准,並且應當將其科學研究成果的副本提交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
濕地內嚴禁定居人口,現有居民由濕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限期遷出,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停止。
第二十八條 濕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農牧民在濕地的現有耕地上發展無公害農業。
在濕地現有耕地上確需施用農藥等化學物品的,應當在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調配和存放,其殘留物和包裝物不得隨意丟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濕地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一)採礦、取土、燒荒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二)向濕地保護區或者周邊水域內排放污水、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及其包裝物和向濕地及其周邊傾倒固體廢棄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三)砍伐林木、捕撈、獵捕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撿拾鳥卵、採集國家或者自治區、拉薩市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四)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動物的重要繁殖區及其棲息地的,由漁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濕地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建成區內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區外由濕地所在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擅自進行開發建設活動的,責令限期拆除濕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原狀,並處以所破壞濕地面積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罰款;
(二)排放濕地水資源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濕地水資源,並處以每立方米3元至10元的罰款;
(三)挖溝、築壩、開墾濕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以每平方米3元至10元的罰款;
(四)擅自移動、破壞濕地或者濕地保護區的界標、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或者賠償損失,並可處以恢復所需實際費用或者損失金額2倍的罰款;
(五)未經同意進入濕地保護區或者在保護區內不服從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監督的,予以警告,並可處以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在濕地保護區內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
(二)開設與濕地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的;
(三)未履行對在濕地保護區開展的參觀、旅遊等活動進行監督的責任,給濕地保護區造成損失的。
第三十二條 林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或者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嚴格執行濕地保護規劃的;
(二)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的;
(三)不認真履行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的。
第三十三條 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由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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