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脫維亞共和國國旗(英語:The National Flag of the Republic of Latvia,拉脫維亞語:Latvijas Republikas nacionālā karogs),是拉脫維亞共和國的國旗,呈長方形,長寬比為2∶1,旗面由三個自上而下的橫長方形相連組成,顏色依次是深紅、白色、深紅,顏色分布比例為2∶1∶2,國旗上的深紅色一般被稱之為“拉脫維亞紅”。
1870年2月19日,塔爾圖大學的拉脫維亞學生在教師阿蒂斯·克朗瓦爾茲(Atis Kronvalds,1837年—1875年)的帶領下,組成了學生團體塔爾圖拉脫維亞學生寫作晚會(拉脫維亞語:Tērbatas latviešu studentu rakstniecības vakari),該團體首次使用了紅-白-紅旗幟。
1917年俄國二月革命後,支持拉脫維亞統一與拉脫維亞民族自決的維澤梅省級委員會(拉脫維亞語:Vidzemes Pagaidu Zemes padome)、拉特加爾土地委員會(拉脫維亞語:Latgales Zemes padome)等組織成立,維澤梅省級委員會等組織運作期間,使用紅-白-紅旗幟作為自身標誌。
1917年11月—1918年3月,拉脫維亞被解放的地區成立蘇維埃政權——伊斯科拉塔(拉脫維亞語:Iskolat ),其正式名稱為:拉脫維亞工人、士兵和無地者蘇維埃執行委員會(拉脫維亞語:Latvijas strādnieku, kareivju un bezzemnieku deputātu padomes izpildkomiteja),該政權首都先後設在采西斯和瓦爾卡,使用由自上而下的紅、白、紅三個橫長方形相連組成的國旗,白色橫長方形中央有一顆紅色五角星。
1917年11月29日,拉脫維亞全國臨時委員會(拉脫維亞語:Latviešu pagaidu nacionālā padome)在瓦爾卡成立,1918年1月30日,拉脫維亞臨時全國委員會在彼得格勒通過了《拉脫維亞共和國成立宣言》(拉脫維亞語:Deklarācija par Latvijas Republikas izveidi),宣布將成立獨立的拉脫維亞共和國,拉脫維亞全國臨時委員會積極主張採用紅-白-紅旗幟作為國旗。
1918年11月17日,代表拉脫維亞各界組織和政黨的拉脫維亞人民委員會(拉脫維亞語:Latvijas Tautas padome)在里加的市長官邸宣告成立,拉脫維亞人民委員會由拉脫維亞全國臨時委員會和民主集團(拉脫維亞語:Demokrātiskais bloks)等政治組織合併改組而成;11月18日,拉脫維亞人民委員會在拉脫維亞首都里加的拉脫維亞國家劇院發表《拉脫維亞建國宣言》(拉脫維亞語:Latvijas valsts pasludināšana),宣布拉脫維亞正式獨立,成立拉脫維亞共和國,在發表建國宣言時,國家劇院懸掛了紅-白-紅旗幟;11月19日,組成了以雅尼斯·恰克斯特為主席、卡爾利斯·烏爾馬尼斯為總理的拉脫維亞臨時政府(拉脫維亞語:Latvijas Pagaidu valdība),拉脫維亞共和國及臨時政府成立後,採用紅-白-紅旗幟為國旗;不久後,拉脫維亞獨立戰爭(拉脫維亞語:Latvijas Neatkarības karš)爆發,紅-白-紅國旗成為戰爭期間拉脫維亞共和國臨時政府及民族獨立運動的標誌和象徵,得到了事實上的合法化。
1922年2月15日,拉脫維亞立憲會議正式通過了《拉脫維亞共和國憲法》,憲法規定拉脫維亞是民主的共和國,國家權力屬於人民;8月25日,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制定了《國家、商業、官員和個體機構的旗幟及軍艦旗幟的條例》(拉脫維亞語:Noteikumos par valsts, tirdzniecības, amatu personu un atsevišķu iestāžu flagām un kara kuģu karogiem),條例規定了拉脫維亞共和國國旗的顏色為暗紅色(胭脂紅),長寬比為3∶2,後為了美觀起見,將國旗的長寬比改為2∶1,並將國旗的拉脫維亞文名稱由“flaga”統一修訂為“karogs”;11月7日,拉脫維亞議會正式開始運作。
1988年,紅-白-紅國旗開始在拉脫維亞各種公開場合和社會活動中升起或展示,紅-白-紅國旗得到了事實上的合法化,同年10月9日,致力於拉脫維亞獨立的拉脫維亞人民陣線(拉脫維亞語:Latvijas Tautas fronte)宣告成立。
1989年7月28日,拉脫維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通過了《拉脫維亞國家主權宣言》(拉脫維亞語:Deklarācija par Latvijas valsts suverenitāti),宣布拉脫維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的立法權高於蘇聯的立法權;同年8月23日,在波羅的海之路(拉脫維亞語:Baltijas ceļš)活動期間,紅-白·紅國旗被拉脫維亞民眾廣泛使用;10月7日,拉脫維亞人民陣線召開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以議會制的方式獲得國家獨立的綱領。
1990年2月15日,拉脫維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通過《關於拉脫維亞民族獨立問題的宣言》(拉脫維亞語:Par Deklarāciju jautājumā par Latvijas valstisko neatkarību),2月27日,拉脫維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宣布恢復紅-白-紅顏色國旗,同時不再使用拉脫維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國旗,3月18日,拉脫維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舉行最高蘇維埃選舉,拉脫維亞人民陣線在選舉中獲得了多數席位;5月4日,拉脫維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通過《恢復拉脫維亞共和國的獨立宣言》(拉脫維亞語:Deklarācija Par Latvijas Republikas neatkarības atjaunošanu),宣布拉脫維亞進入獨立前的“過渡階段”,恢復拉脫維亞共和國的國名,同時承認1922年版《拉脫維亞共和國憲法》在拉脫維亞境內的法律效力,並將拉脫維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蘇維埃改組為拉脫維亞共和國最高委員會(拉脫維亞語:Latvijas Republikas Augstāko padomi),拉脫維亞共和國獲得恢復後,繼續採用紅-白-紅顏色的國旗。
1991年3月3日,拉脫維亞舉行獨立公投,結果顯示74.9%的投票者支持拉脫維亞獨立,8月21日,拉脫維亞共和國最高委員會通過了《拉脫維亞共和國國家地位法》(拉脫維亞語:Par Latvijas Republikas valstisko statusu),結束國家獨立前的過渡階段,正式宣布拉脫維亞共和國獨立,9月6日,蘇聯國務委員會正式承認了拉脫維亞共和國的獨立地位,9月10日,拉脫維亞加入歐安會(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9月17日,拉脫維亞加入聯合國,拉脫維亞正式獨立後,繼續沿用紅-白-紅旗幟為共和國國旗,加入聯合國時,拉脫維亞的紅-白-紅國旗在位於美國紐約的聯合國總部大樓上空升起。
1993年6月5日—6日,拉脫維亞舉行國會選舉,7月6日,選舉產生的第五屆拉脫維亞國會開始正式運作,當日,國會正式通過決議,從法律意義上恢復了1922年版《拉脫維亞共和國憲法》(拉脫維亞語:Latvijas Republikas Satversme)的地位,憲法中關於拉脫維亞國旗的地位得到再次確認。
1995年10月24日,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頒布了修訂後的《拉脫維亞國旗法》(拉脫維亞語:Latvijas valsts karoga likums),此後數年,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多次對國旗法進行修訂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