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告

抱告

明清制度,原告可委託親屬或家人代理出庭,稱抱告。

軍隊中下級給上級的交待某件事情的過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抱告
  • 釋義:明清制度,原告可委託親屬或家人代理出庭
  • 拼音:bào gào
  • 注音:ㄅㄠˋ ㄍㄠˋ
涵義,歷史,

涵義

所謂“抱告”,指的是官員、生員、婦人以及老幼、殘疾等在訴訟時,除少數特定案件外,他們不能自己獨立訴訟,而必須由他人代為訴訟。抱告制度是清代訴訟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現代學者一般將其辨認為訴訟代理制度。
抱告代理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是否就特別事項對抱告書面授權,抱告超越當事人的授權是否具有效力,抱告所作的意思表示是否可以直接歸責於當事人,理應由當事人受到的責懲何種條件下可由抱告代受,等等。這些今天看來在代理訴訟中重要的法律問題,清律均無系統規定。只能結合部分法律條款、地方慣例及司法實踐以窺一斑。《大清律例》規定:"年老及篤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及子孫不孝,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同居親屬通知所告事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這一條例涉及代訴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年老及嚴重殘疾者除重大刑事案件外,其餘案件應由同居親屬請其它人士代告。若事屬誣告,則由代告者承擔刑事責任。代告者不論自身是否存在主觀過錯,都將承擔誣告責任以及其它法律責任。當事人不套用抱告而起用抱告時,也會受到責罰。 《大清律例》規定,"軍民人等乾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齎並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抱齎奏訴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官員、舉人、貢生、監生、婦女、廢疾和老幼等人必須由抱告代理訴訟,他們自然也不能成為其它當事人的抱告。

歷史

雖然抱告是清代的訴訟制度,但這一制度並不是在清代才出現的。  清代抱告制度強制適用的對象大致涉及五類人:生監(及官員)、老、幼、婦女、殘疾人。據當事人因社會偏見、自身身體狀況而訴訟行為能力受限,以及是否具有較高社會政治地位,上述必須由他人代理訴訟的當事人實質上可分為三大類:婦女;老、幼與廢疾;生監及官吏。第三類人範圍與名稱甚為廣泛,包括當地有名望的鄉紳、官員或已致仕的官員、生員、貢生、監生、武生、尚未登仕途的舉人或進士,有時甚至可能包括衙門當差的人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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