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項目資本金

投資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投資項目資本金
  • 性質:資本金
  • 屬性:投資
  • 時間: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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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概述

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政策

國家為了從巨觀上調控固定資產投資,根據不同行業和項目的經濟效益等,對投資項目資本金占總投資的比例有不同的具體規定。
1996年8月23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35號),該通知規定,從1996年開始,對各種經營性投資項目,包括國有單位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和集體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投資的項目必須首先落實資本金才能進行建設。
2009年5月25日,國務院下發了《關於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國發〔2009〕27號),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2015年9月14日,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5〕51號),房地產開發項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維持20%不變,其他項目由30%調整為25%。

出資方式

項目資本金的出資方式項目投資資本金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出資,但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評估作價。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比例不得超過投資項目資本金總額的20%,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房地產項目資本金規定

房地產項目資本金《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0%”。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並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攬項目必須有一定比例的資本金,可以有效地防止部分企業的不規範行為,減少樓盤“爛尾”等現象的發生。
2009年5月25日,國務院下發《關於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中進一步明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投資資本金比例

資本金比例是指在股東以自有資產投資占總投資的比例。投資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作為計算資本金基數的總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與鋪底流動資金之和,具體核定時以經批准的動態概算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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