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自我約束機制

投資自我約束機制亦稱“投資自我調節機制”。指投資者對投資行為自動制約與調節所需要的內外部條件及其內在有機聯繫。

投資者可以是國家、主管部門,也可以是企業或個人。投資的內外部條件包括:
(1)投資者的自身條件,有生產所有權與經營權結合的形式及程度、投資能力(自有資金、銀行借款、股份集資、債券集資等)、投資生產經營自主權及其應承擔的風險等。
(2)外部條件主要是:市場機制,給投資者以風險環境;理順的價格體系,給投資者以真實的價格導向信號,便於投資者確定或調整投資方向;間接控制,如稅收、利率等經濟槓桿和行政、法律等手段的綜合運用狀況,以調整投資者的投資內在衝動,等。在以上條件合力作用下,形成的投資者及與社會各環節、各組成部分的相互關係。
投資自我約束機制有利於投資的巨觀調控,它使投資者自覺平衡投入產出,抑制內在衝動,使投資規模、投資結構自動最佳化;投資自我約束機制也有利於微觀經濟搞活,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狀況、價格信號及時靈活決策,滿足社會需求,以較小投資取得較大經濟效益。
投資自我約束機制是投資機制的一個方面和組成部分。它不能單獨產生與存在,與有關經濟機制如市場機制、銀行機制、價格機制、計畫機制互相影響,互相作用,共同存在。現階段的投資自我約束機制還很不完善,包括理論上的研究,也需要從內含外延上作進一步探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將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投資自我約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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