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保險條款

投資保險條款亦稱 “投資 (政治風險) 保險條款”。它的主要內容有: ①保險責任。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投資因下列原因所致的損失,負責賠償: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 政府有關部門徵用或沒收; 政府有關部門限制匯兌,使被保險人不能把應匯出的款項匯出。②除外責任。對保險人投資的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切商業損失 (間接損失);由於被保險人不履行投資契約或故意違法等行為導致政府有關部門的徵收或沒收;被保險人未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期限匯出款項而造成的損失; 核武器造成的損失;投資契約外的其他財產的徵用、沒收造成的損失。

③賠款處理。徵用、沒收引起的投資損失,以發生滿6個月後賠償;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等造成投資項目的損失,以提出財產損失證明或投資項目終止進行6個月後賠償; 匯兌限制造成的投資損失,自提出申請匯款3個月後賠償; 上述投資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與投資金額的比例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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