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技術移民制度
訊息背景,十大看點,媒體評論,
訊息背景
破除行業壟斷和市場分割,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收益下限可提高至50%,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推動轉制科研院所引入社會資本或整體上市,改進和完善GDP核算方法……
(2015年3月)23日,新華社播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記者第一時間為您梳理這份重要檔案的十大看點。
十大看點
看點一
科技創新擺在發展核心位置
科技創新在國家發展全局中居於什麼位置?意見指出:把科技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統籌科技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領域改革,統籌推進科技、管理、品牌、組織、商業模式創新,統籌推進軍民融合創新,統籌推進引進來與走出去合作創新,實現科技創新、制度創新、開放創新的有機統一和協同發展。
意見明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四個堅持”和一個目標:堅持需求導向、人才為先、遵循規律、全面創新。到2020年,基本形成適應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的制度環境和政策法律體系,為進入創新型國家提供有力保障。
看點二
打破行業壟斷和市場分割
如何營造激勵創新的公平競爭環境?打破行業壟斷和市場分割是關鍵。意見指出:加快推進壟斷性行業改革,放開自然壟斷行業競爭業務,建立鼓勵創新的統一透明、有序規範的市場環境。
意見明確要求,要切實加強反壟斷執法,打破地方保護,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的規定和做法,“糾正地方政府不當補貼或利用行政權力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探索實施公平競爭的審查制度”。此外,改革產業準入制度,制定和實施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破除限制新技術新產品新商業模式發展的不合理準入障礙。
看點三
重獎精英調動創新積極性
為了激勵成果轉化,意見提出要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對用於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幹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可以從現行不低於20%提高到不低於50%。同時,鼓勵各類企業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調動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取得股權獎勵收入時,原則上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看點四
研究制定天使投資相關法規
為了發揮金融創新對技術創新的助推作用,意見提出要研究制定天使投資相關法規,對包括天使投資在內的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新活動的投資,統籌研究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同時,強化資本市場對技術創新的支持。加快創業板市場改革,規範發展服務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發揮滬深交易所股權質押融資機製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企業發行公司債券。
看點五
發揮企業“話語權”
如何讓企業真正成為創新決策的主體?意見提出,建立高層次、常態化的企業技術創新對話、諮詢制度,發揮企業和企業家在國家創新決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業參與研究制定國家技術創新規劃、計畫、政策和標準,相關專家諮詢組中產業專家和企業家應占較大比例。
看點六
探索技術移民制度
為了讓人才“引得來”“留得住”,意見提出要實行更具競爭力的人才吸引制度,規範和放寬技術型人才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條件,探索建立技術移民制度。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創辦科技型企業等創新活動方面,給予中國籍公民同等待遇。圍繞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球引進首席科學家等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
看點七
改進GDP核算方法
在完善創新驅動導向評價體系方面,意見提出,改進和完善國內生產總值核算方法,體現創新的經濟價值。健全國有企業技術創新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加大技術創新在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中的比重。把創新驅動發展成效納入對地方領導幹部的考核範圍。
看點八
發揮創新資源配置市場導向
意見明確,要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和各類創新資源配置的導向作用,調整創新決策和組織模式。提高普惠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堅持結構性減稅方向,逐步將國家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投入方式轉變為以普惠性財稅政策為主。
看點九
推動改革轉制
“集團化”和“市場化”是深化轉制科研院所改革的兩個重要方向。意見提出,對於承擔較多行業共性科研任務的轉制科研院所,可組建成產業技術研發集團。同時,推動以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轉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場化改革,通過引入社會資本或整體上市,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推進產業技術聯盟建設。
看點十
促進產學研融合
為破除人才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意見提出,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允許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兼職。試點將企業任職經歷作為高等學校新聘工程類教師的必要條件。
媒體評論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指出,為了讓人才“引得來”“留得住”,意見提出要實行更具競爭力的人才吸引制度,規範和放寬技術型人才取得外國永久居留證的條件,探索建立技術移民制度。
我國旨在打造一個創新驅動的發展型社會,這樣的社會必然需要四方人才的匯聚,引入外腦被證明是實現創新型社會的有效途徑之一。當今被公認的創新大國,無一例外都是海外人才友好型社會,各類人才總能找到或創造適合自己創新才能的工作崗位。以加拿大為例,寧願拒絕腰纏萬貫的投資移民,也要想方設法吸引技術移民者。
我國通過各類各批次的人才引進政策,不惜重金,大規模向海外攬才,然而,在解決“引進入”後,問題往往出現在“留得住”的環節上。人才進來後,在還未能充分展現其創新才能或其創新才能為我所用之時,人才選擇了離開,導致我們相關政策的社會效益畸低。
造成這一局面的因素固然有多種,但其中一點是我們缺乏靈活的技術移民制度。
當前我們採用的“綠卡”制度,存在諸種問題,一是門檻太高,如投資額最低要達到50萬美元,這對一個創新力尚未迸發出來的外國人才而言,顯然是高不可攀的門檻。二是針對性不強,我們當前的“綠卡”制度,表面是要吸引人才,但實際操作中往往變成吸引“洋土豪”。在具體針對科技人才方面,要求先要有“對國家重大貢獻的技術創新”的前置條件,也使得相關規定的吸引力大打折扣。
我國光有外國人永久居留的“綠卡”制度,卻沒有其他制度的配套,這“綠卡”的升值功能也沒有發揮出來。一個完整的移民制度,應由入境、居留、入籍這三領域組成,我國光有一個永久居留的“綠卡”制度,卻沒有入籍制度相伴隨,這影響了持綠卡者在中國置業發展等一系列長期人生規劃。另外,中國應加快研究推行“雙重國籍”承認的彈性制度的可能性。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導致人才流動性差。
我國已經逐漸成為外國人首選的工作居留之地之一,每年來華留學深造的外國學生的質量和數量也在逐年提高,大批有創新潛力的外國年輕人才希望在中國尋找他們的“中國夢”,他們身懷某項社會需要的才能,他們很快能在市場化需求中找到合適的位置,只要給他們充分的時間,他們的創新才能總將能被我所用。實現這樣目標的前提就是要調整外國人永久居留的條件,建立有效的技術移民制度。
建立有效及靈活的技術移民制度,就要緊密地與創新型社會的市場需求聯繫在一起,各類身懷技術與高文憑的外國年輕人,都有機會在中國找到自己的位置,他們有機會獲得永久居留權,而且還有機會獲得中國國籍。正如《意見》指出,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創辦科技型企業等創新活動方面,給予中國籍公民同等待遇,顯示靈活性。同時,圍繞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球引進首席科學家等高層次創新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