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技術產權交易的目的是構建技術與資本的橋樑,促進
科技成果的產業化進程,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
高新技術企業成長與一般企業成長有諸多差異,其中最顯著的是資金的融通方式。多數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一般是在掌握核心技術而並無充足資金的情況下起步的,因此他們在銀行的
貸款融資必然會遇到諸如沒有信用記錄,沒有擔保能力等困難。同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成長是一個資金流不斷放大的過程,這种放大一般不是靠自我積累,而是靠接力式的
股權融資才能得以實現。這正是美國矽谷和台灣新竹等高新技術企業群體的成長規律。與此過程相適應的
天使投資、
風險投資、
產業投資的接力
換手就形成了技術產權交易的核心內容。
內容、方式
技術產權交易的內容包括
科技成果轉讓,科技成果
合作開發,科技成果委託開發,科技成果實施許可,科技成果
技術入股,企業
股權(產權)轉讓,企業增資擴股,專利技術,專有技術以及技術產權的其他合法交易內容。
技術產權交易的方式既可以由交易雙方直接協商達成交易,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競投等
集中競價方式在多方當事人之間撮合達成交易。採取
集中競價方式的,應當保證兩次相同類型的交易之間相隔合理的時間。
集中競價交易的規則,由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自行制定,並須在每次交易前公布。
技術產權交易的程式一般應當按照申請、掛牌、上市交易、成交鑑證、結算
交割的程式進行。技術產權項目掛牌時,應當明確交易的產權性質,必要時還應當具體說明交易的智慧財產權範圍以及保留的智慧財產權內容。未明確說明的視為沒有保留。
技術產權交易程式如下所示:
申請委託——項目審核——掛牌上市——信息發布——洽談協調——資產評估——成交鑑證——交易結算——變更登記。
交易機構
定義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是指對技術產權交易提供
集中交易場所和交易撮合等相關服務的法人。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分為專營性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和兼營性技術產權交易機構。設立專營性技術產權交易機構以及其他產權交易機構申請兼營技術產權交易,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成立條件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應有一定數量的註冊資本金。
2、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具備開展技術產權交易活動所要求的業務素質。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健全的交易設施。
4、有完備的交易規則和監督管理制度。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履行職責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交易監管:是指技術產權交易機構通過對交易當事人和席位會員實施有效監督管理,保證技術產權交易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和交易規則規定的交易原則。
2、鑑證:技術產權交易成交後,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向交易雙方出具成交鑑證書,認可該項技術產權交易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和交易規則規定的交易原則。
3、
股權託管:經政府批准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可以受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委託,託管其股東名冊,並可以根據有效法律文書,辦理變更登記和
質押登記。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一般實行會員制和委託代理制。
項目掛牌後,交易機構應當通過會員代理接受或遞達該項目交易中的有關材料及辦理有關手續。
提供的服務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向會員單位及交易雙方提供以下服務:
1、掛牌推介;
2、徵集、篩選和推薦交易項目;
3、設計和實施交易品種;
4、根據交易品種的特點、制定相應的交易條件;
5、為交易雙方提供洽談和交易場所;
6、組織協調交易雙方和中介機構開展交易活動;
7、提供交易撮合、結算與交割服務;
8、出具成交憑據;
9、交易過程中所需要的其他服務。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掛牌
項目的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有權依據交易規則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罰。可根據保障
交易安全的實際需要,向參與交易的一方或各方收取保證金。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可以根據交易當事人的請求,對交易雙方之間的違約糾紛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交易各方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