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技術產權交易暫行辦法

陝西省技術產權交易暫行辦法,是2001.03.12陝西省政府2001年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技術產權交易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3.12
  • 實施時間:2001.03.12
第一條 為規範技術產權交易活動,促進技術與資本結合,實現科技產業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從事技術產權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產權,包括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投資、風險投資等所形成的產權。
第四條 技術產權交易活動一般應在依本辦法設立的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提供的場所(以下簡稱“技術產權交易場所”)進行。
本省的國有和含國有成分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本省內進行技術產權交易的,必須在技術產權交易場所進行。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技術產權交易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法對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是提供技術產權集中交易場所的法人。其職責是:
(一)為技術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
(二)組織技術產權交易活動,維護交易秩序;
(三)提供和發布技術產權交易信息;
(四)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設立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的章程和交易規則,須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實行會員制。
會員可以在技術產權交易場所自營交易、接受委託交易和為交易提供中介服務。
非會員在技術產權交易場所進行交易的,必須委託會員進行。
會員在同一宗交易中,不得同時接受出讓方和受讓方的共同委託代理。
第十條 技術產權交易可以採取協定轉讓、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在技術產權交易場所進行交易的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當按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的規定提交有效的證明檔案和有關資料。
國有和含國有成分的企業事業單位出讓技術產權的,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出讓技術產權涉及企業職工安置的,交易雙方應按有關規定,達成職工安置協定,依法變更勞動關係並接續社會保險。
出讓的技術產權涉及擔保的,出讓方應當告知受讓方和第三人。
第十二條 技術產權交易的當事人就交易事項達成一致後,應當簽訂書面契約。
第十三條 技術產權交易契約簽訂後,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向交易雙方出具技術產權交易憑證。
技術產權交易契約生效後,出讓方、受讓方持交易憑證和契約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技術產權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技術產權交易中,對出讓的技術產權有爭議的,出讓方、受讓方或者第三方可以向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申請,中止交易。
人民法院依法發出終止交易通知書的,應當終止交易。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交易無效。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一)非法設立技術產權交易機構、開辦技術產權交易場所的;
(二)在技術產權交易場所外進行國有和含國有成分的技術產權交易的;
(三)擾亂技術產權交易市場秩序的。
第十七條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法務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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