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不能受益條款

承運人不能受益條款亦稱“不得減免承運人責任條款”或“無受益條款”。倫敦保險協會貨運險條款規定,貨物保險後被保險人要象沒有投保的人一樣關心貨物,儘量防止和減少損失。本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應保證不能由於貨物已經保險而減免承運人或其他受託人的責任。目的要保持保險人具有向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償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承運人不能受益條款
  • 實行國家:英國
  • 實行部門:倫敦保險協會
  • 法律依據:《海牙規則》
承運人不能受益條款的產生背景,承運人不能受益條款的法律依據,

承運人不能受益條款的產生背景

承運人不能受益條款的規定,實際上是保護了保險人的利益。在國際貨物運輸中,貨主都要為其貨物投保,發生貨損貨差後,貨主也往往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在作賠償後,即取得代位權,向對貨損負有責任的承運人索賠。此時,如果沒有承運人不能受益條款,那么就有可能會對保險公司的索賠產生障礙,這樣,保險公司可能以提高保險費的方式彌補損失。從而不但使承運人免除責任,而且使貨主費用負擔加大。

承運人不能受益條款的法律依據

《海牙規則》當中就有與承運人不能受益條款類似的規定,該規則中的第三條第8款規定:“運輸契約中的任何條款、約定或協定,凡是解除承運人或船舶對由於疏忽、過失或未履行本條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因而引起貨物或關於貨物的滅失或損害的責任的,或以下同於本公約的規定減輕這種責任的,則一律無效。有利於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類似的條款,應視為屬於免除承運人責任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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