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債發行的主要方法之一。政府發行的公債,由銀行或國家的特別基金用余資承受全部數額的公債。這種方法只需政府與銀行之間議定條件即可,手續簡單,國庫收款又較整齊,因而有其優點。但對於國家的利害關係,則應視其議定的承購條件如何來決定。假若其承受價格低於面額的部分甚小,僅等於公募法所需的費用,則承受法與公募法兩者並沒有什麼差別。比如,英國的英格蘭銀行及其它銀行,對於政府發行的短期公債,就常由銀行承受,並讓其利息與市場貼現利息相等,人們也能理解,不認為這是銀行在謀求壟斷利益而批評它,但這種方法的運用,只有在一般社會公眾比較正直無私,並且富於業務精神的前提下才能獲得積極的效果。否則,勢必引起社會的非難,比如在舊中國,社會經濟既不發達,人民也很貧困,直接公募法大體行不通,不得不由銀行承受,因而銀行憑藉其金融壟斷者的地位提出了苛刻的條件,使國家遭受巨大損失。當時的銀行似乎以盤利政府為能事,許多商業銀行是專靠承受公債獲巨利而起家和發展的。可見,承受法在一定條件下也有其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