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成本核算對象

承包工程成本核算對象是指承包工程成本核算對象按下列規定劃分:(1)以每一個獨立承包工程契約為成本核算對象;(2)規模大、工期長或單位工程較多的承包契約按獨立的單位工程或施工區域作為成本核算對象;(3)若干個規模小、工期接近、費用難以劃分且在同一地點施工的承包契約,可合併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

第58條指出,勞務合作、技術服務、房地產開發和其他業務原則上以每項契約為成本核算對象。由此可見,企業成本核算的對象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大類:某一特定的工程(業務)契約,即,通常所稱的“品種”;由幾個特定的工程(業務)契約合併而形成的一個生產“定單”,即所謂的“批別”》某一特定工程(業務)契約內的每一單位工程(業務)或施工區域。這就是,一般意義上的“生產步驟”。在這種情況下,各個單位工程(業務)或施工區域之間具有一定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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