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包裝計稅產品

扣除包裝計稅產品是指在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產品中,稅法規定可以銷售收入扣除包裝物成本後的餘額,作為計稅依據的產品。一般地說,工業企業生產的產品,凡是連同包裝物一起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在財務上如何核算,都應該按照帶包裝的銷售收入徵稅。

稅法專門規定部分產品可以按照不帶包裝的銷售收入徵稅,主要有兩類情況: 一類是照顧歷史上素來是扣除包裝計稅的習慣,如白酒、黃酒、啤酒、複製酒、酸(鹽酸、硫酸、硝酸) 、燒鹼、焦油、漂白粉等產品; 一類是屬於高稅率產品,如果連同包裝徵稅,稅負增加較多,影響企業利潤較大的,如從1985年起規定,連同包裝銷售的水果酒、汽酒、藥酒等產品。另外,還有部分使用金屬、塑膠、竹木硬質聽盒、條包裝的捲菸,規定也可以從銷售收入或出廠價格中扣除硬質包裝物的實際成本後計稅,這也是從捲菸稅負較高方面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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