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郵件、電報

扣押郵件、電報是偵査機關為査明刑事案件真實情況,將被告人寄發的或者寄給被告人的有關郵件、電報予以扣押的偵査行為。世界各國關於扣押郵件、電報的規定不一。法國只有預審法官才有權扣押。奧地利預審法官、檢察官都有權扣押由被告發出或寄給他的電報、信件或其他郵遞品。德國的扣押權一般歸審判官行使、緊急情況下檢査官也有決定權,但應將扣押物件原封送交審判官,並應在三天內經審判官批准。

在蘇聯,扣押郵件、電報,只有取得檢察長的許可或者依照法院的裁定或決定才能執行。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査人員認為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扣押時,應即通知郵電機關。經査明確定與案件無關的被扣押郵件、電報,應迅速退還原郵電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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