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證、書證

扣押物證、書證是偵査機關為了收集和保全證據,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將可以證明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檔案予以強行留置的偵查行為。常和勘驗、搜査同時進行,也可單獨進行。經偵査機關確定為有證據價值的物品和檔案,其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無論與案件有無直接關係,都有義務將該物品和檔案交付偵查機關。

拒絕交付或有抗拒行為的,可以強制扣押,但有的國家如曰本規定,因公務上或職務上的秘密可以拒絕扣押。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可用以證明被告有罪或無罪的物品和檔案可以扣押,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扣押。對扣押的物品、檔案,應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並由偵査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要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損壞、使用或遺失。經査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迅速退還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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