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馬斯·希爾·格林(Thomas Hill Green,1836~1882)是英國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哲學家、倫理學家,英國新自由主義政治思想的先驅。1836年4月7日生於英國約克郡伯爾的一個牧師家庭。1855年入牛津巴利奧爾學院學習。1862年留校任教,先後擔任研究員、學監、講師,主講過歷史、哲學和《新約全書》等課程。1865~1866 年兼任普通教育調查委員。1876年當選為牛津市參議議員。1878年任牛津大學懷特講座倫理哲學教授,主要講授道德哲學,提出了一系列影響深遠的自由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托馬斯·希爾·格林
- 外文名:Thomas Hill Green
- 國籍:英國
- 出生地:英國約克郡伯爾
- 出生日期:1836年4月7日
- 逝世日期:1882年
- 職業:哲學教授 市參議院會議員
- 畢業院校:牛津大學
- 信仰:新黑格爾主義
- 主要成就:英國新自由主義政治思想的先驅
英國早期新黑格爾主義者 - 代表作品:《休謨人性論導論》(1874)、《倫理學緒論》(1883)、《關於政治義務原理的講演》(1901)等
主要著作,主要思想,格林政治學說的歷史契機,新自由主義的哲學基礎,積極的國家觀,格林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
主要著作
格林的著述主要集中於政治、哲學、倫理三大領域,也涉及歷史、法律等學科。在政治思想領域,他是公認的新自由主義的奠基人。他的《倫理學緒論》(1883)和《關於政治義務原理的演講》(1886)是體現其政治思想的主要著作。在他的講演錄中,以1881年向雷斯特郡自由主義協會的聽眾發表的演講最為著名,影響最廣。在這篇題為《關於自由立法和契約自由》的演講中,他一反以往自由主義的傳統,對自由的意義提出新的解釋,把自由黨放任主義式的自由代之以政府干涉式的自由,奠定了現代自由主義政治思想的基礎。
摘自《現代政治思想史》,徐大同主編,人民出版社(2003)
主要思想
格林政治學說的歷史契機
格林大約於1860年前後開始其學術生涯。當時的英國正處在由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的時期。當時,資本家不顧一切地聚斂財富,對工人的剝削極其殘酷,社會貧富兩極迅速分化。生活的極端困苦迫使無產者不斷反抗,而國家機器殘酷地鎮壓工人階級,造成當時社會矛盾異常尖銳。 動盪的社會狀況引起了社會的關注,考察工人生活的狀況是知識分子的一種時尚,恩格斯《英國工人階級狀況》(1844年)是其中的傑出代表。了解工人生活狀況,尋求改善社會對立程度的途徑,以緩和階級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成為當時社會各界的熱點。針對資本主義發展所暴露出來的弊端,各種的反資本主義學說紛紛產生,其中影響最大的是無政府主義和社會主義。在這兩種學說的影響下,工人階級不斷起來反抗剝削和壓迫,並提出了推翻資本主義的政治口號。1848年的憲章運動劇烈地震動了英國的資本階級統治,表明工人階級已成為一支獨立的政治力量,社會再也不能漠視它的存在了。同時,在資本的壟斷化過程中,中產階級也受到了衝擊,不少人淪為無產者,而大資產階級卻得到了越來越多的特權。 嚴酷的社會現實使英國自由主義者們對傳統的自由主義產生了懷疑。社會並沒有像他們所預期的那樣,在每個人追求個人幸福的同時,自然而然地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共同幸福,自由放任的結果是少數人恣意行事的“自由”破壞了他人的自由權利,只顧眼前的快樂和經驗,忽視普遍的原則和崇高的理想,使社會中失去了他們共同尊守的行為準則。這段時間,英國自由主義者們進入全國反思階段,開始重新檢討原來信奉的自由放任主義。近代自由主義的倫理基礎——功利主義遭到批評,主張物競天擇,貧富咎由自取的社會達爾文主義也受到了指責,逐漸形成了一種與早期自由主義有所區分的、建立在修改自由主義傳統基礎之上的新自由主義思想,正如英國政治學家E.巴克所描述的,“這時的英國社會正發生公共輿論的變化,法律反映了這一變化,立法正出現從個人主義轉向團隊精神的趨勢。”[1]格林是這個時期出現的新自由主義的開創者。 格林的政治學說是從其哲學和倫理學出發的。他反對經驗主義,主張思辨哲學,認為以往的倫理學說和自由主義之所以使人們陷入迷惘,是因為缺乏一種永恆的、內在的理論根據。這種理論基礎不能建立在經驗之上,只能是一種經過論證的形上學的基礎。他反對功利主義,強調個體的道德責任,認為功利主義不能使道德進步。當時英國的社會狀況與功利主義鼓吹的肉體高於精神,物質世界高於永恆世界的觀點有著直接的聯繫。格林還反對自由放任主義,主張國家干預,認為個人的自由並非與他人毫不相關,對個人的自由應有所限制。國家對個人的幸福負有直接責任,應該為個人的幸福有所積極的直接的貢獻。 格林從哲學上論證存在著一種普遍、絕對的倫理原則——共同之善。針對早期自由主義有關自由和國家的觀點,他提出了自已的自由主義主張——積極的自由觀和積極的國家觀。
新自由主義的哲學基礎
格林認為,當時找不到一種得到廣泛接受的倫理原則和政治原則,經驗主義傳統既不能給人們一種正確的知識論,也無法對人類的理性行為作出解釋。從唯心主義出發,他主張政治理論,意識形態及道德信仰應該建立在一種永恆的倫理原則之上。這就是共同之善(Common Good)或公共福利。善是人們行為的最高準則和最終目的,是人們的道德實踐和政治實踐中內在根據。善本質上是共同的,這是由於作為善的主體的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是相互依存的,個人的善必須在與他人的相互關係之中,通過社會之善才能最終實現。 共同之善的基礎首先在於個人與他人相互依存。作為新黑格爾派哲學家,格林主張黑格爾的“內在關係說”,認為事實存在著內在聯繫,各種事物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個人處於與他人的相互聯繫之中,脫離他人的自我是不存在的,自我總是在與他人的比較中才能得以區分自己和認識自己。沒有他人,就無所謂自我,排除了他人的自我只是一種絕對單一的東西。如果一個東西與他物不發生任何關係,我們就無法辯認它,用黑格爾的話說,“實在性是一種關係的體系,我們說一個東西是存在的,就是通過它與他物的種種關係而得出的。”(轉自《倫理學導論》,第33頁。)在格林這裡,個人與他人的相互依存決定了個人的善也是與他人的善相互包含,每一個人所追求的最高目標——善,是相互蘊涵,共同構成一個整體——共同之善。 共同之善的第二個根據是個人與社會的相互依存。格林認為個人與全部他人及個人與全部他人的關係的總和構成了社會,從個人與他人的相互依存可以推出個人與社會的相互依存。不僅如此,他還進一步認為個人離開社會將無法生存。他把個人與社會的相互關係比作語言與思維的相互關係,“社會生活對於個體性,正如語言對於思維,語方預先假定以思維為前提。但是就我們來說,思維能力只是在語言裡才得以實現。”[2] 個人與社會的相互依存使得個人離開社會根本無所作為,儘管每個個體都在追求自己的最高目的——善。但由於個體與社會整體的相互包含,個人的善就是共同之善,共同之善就存在於個人的善之中。如果每個人在道德實踐中都不考慮社會需要,就沒有共同之善,從而個人所追求的善也就無從談起了。 第三,善的共同性還表現為個人的善的實現必須通過共同之善。格林主張,人與動物的根本區別在於人有追求善的能力。人是有意志和理性的,人的生存目的絕不僅僅局限於追求快樂,人所追求的是個人的自我實現,個人心靈的自我完善。這種自我完善感驅使人們去追求崇高,從而決定了人的自我完善必須是道德的。針對功利主義所導致的道德個人主義,格林鮮明的提出,道德是普遍的,個人的善必須與他人共享。對於某個人是善的東西,對於他人也必須是善的。“人的真正的善在於一個人的善與任何他人的善之間不可能有任何衝突發生。”[3]沒有任何衝突並不意味著作為個人最終目標的善都是相互獨立,互不相干的,而是說個人的善之間有一致性,這就是共同之善。“共同之善是人們構想與他人共存的東西,與其他人共享的善,而不管這種善是否適合他們的嗜好。”[4]共同之善要求個人犧牲或放棄某些個人的偏好或利益,以保不會造成對他人實現個人之善的阻礙。一個人意識到自己有自由的要求,同時別人也有同樣的要求。一個人實現本身之善是從與他人的關係的角度去實現的,這種與他人之關係構成社會之善。“這便意味著一種權利體制,在這種體制之下,每個人都承認他的同胞有,也要求他的同胞承認自己有追求理想目標的力量,每個人提出自己要求時,也會得到大家的承認。”[5]巴克的這段論述,概括地把握了共同之善的本質抽象是存在於個人生活與他人生活的相互協調而達到和諧的過程之中。如果個人的活動造成了對他人利益的傷害,就偏離了共同之善,個人之善就無法實現。 最後,共同之善具有至上性。個人必須絕對服從共同之善。格林指出,一個人在自我完善的過程中,必須幫助他人,這是因為在他行事中,心裡有一個絕對至上的共同之善觀念在起作用,如果說共同之善具有相對於個人之善的獨立性的話,那就是共同之善的一種絕對的命令,不僅每個人必須服從,而且在每個人行動的時候,無形中都在以之作為指導。儘管格林堅持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的相互依存,堅持自我與他人,個人利益與公共福利的一致性,但他的落腳步點是個人之善必須服從共同之善,個人必須服從社會。 積極的自由觀
從善的基本原則出發,格林進入政治領域,根據善的共同性和個人之善與他人之善的一致性,他指出早期自由主義所主張的自由放任主義是一種消極的自由觀,他擔倡一種符合共同之善的積極的自由觀。 自由放任主義所推崇的沒有任何強制的自由狀態是不可取的,甚至是不存在的。早期自由主義傾向於認為強制是社會所造成的,國家機器是個不得不要的“禍害”。從這一點似乎可以推論出在原始狀態,人類才是真正自由的。格林認為恰恰恰相反,“原始人不服從任何人,也不會有人否定原始人的要求,但不能認為原始人是真正自由的,因為原始狀態的自由不是力量,而是缺陷。”[6]這種原始的自由是以人類的進步和文明為代價的。“最高貴的原始人的實際權力也無法與法制國家中最低賤的公民相比。原始人不是人的奴隸,但是自然的奴隸。儘管他不曾受到任何來自社會的強制,但他經受了許多來自自然必然性的強制。”“除了服從自然的強制之外,原始人別無選擇,且無力自救。”[7]擺脫自然的束縛是人類世代追求的理想,為此人們結成了社會,大家共同協力與自然抗爭。人類共同生活的準則是集體高於個人,並要求個人的自由必須有所讓渡。這就意味著社會對生活在其中的個人不可能沒有一點強制。如果一味追求人與人之間沒有任何強制的境界,就好比使人類返回原始洪荒,儘管沒有了社會控制,但個人也沒有什麼自由可談,因為那個時代人類的能力極其低下,且無法擺脫自然對人的任何強制。 為所欲為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早期的自由主義主張個人自由不應限制的極端觀點,在格林看來這是在尋求一種為所欲為的自由,這種狀況並不能使個人得到真正的自由。“儘管在那些屈從於強制而並非自願地行動的人們中不會有自由,但另一方面,單純地撤掉強制,僅僅使一個人為所欲為,這本身對真正的自由毫無價值。”[8]自由必須服從人類更高的目的——善,善本質上是共同的。自由是為實現善的自由,自由不是無拘無束的消極現象,也不等於沒有任何限制。如果在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都擁有為所欲為的權力,那么一旦實行起來勢必會因相互干擾而發生衝突,即使社會中只有一部分個人在無節制地發展個人自由,也必然會侵犯他人同樣的自由。例如,在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無節制的私有制和市場經濟就滋養了托拉斯、卡特爾等扼殺競爭的壟斷組織,它們的經濟壟斷破壞了他人的經濟自由,它們控制了政界,破壞了他人的民主權力。結果這種無限的財產自由的行使恰好否定了自由本身。 第三,每個人以追求私利為目的行為並不能自動地促進社會公益。早期自由主義的功利主義表述是只要放手讓每個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幸福,每個人的行動匯總起來自然會增進社會的幸福。格林認為,這種理想境界是否可以實現暫且不談,僅從實現個人自由和幸福的資源條件來講,就遇到無法逾越的障礙。拿地產來說,土地是一種特別的財產,與其他財產形式相比,土地的一大特點是其有限性,“土地象空氣,陽光和水一樣,是工業必不可少的原料,但空氣、陽光和水是一些無法被別人占用的自然物,而土地則可以被別人占有。”[9]一塊土地被某人占有後,其他人就別指望再染指它,已被占用的土地愈多,留給其他人可占用的土地就愈少。“土地也不象資本那樣允許無限制地擴張,一個人得到的資本不是來自另一個人,可如果不是別人的土地減少的話,一個人無法獲得更多的土地。”[10]地產權的行使自由是無法與別人分享的。地產的集中化意味著被剝奪者的增加,被剝奪的意味就是個人自由的喪失。 從歷史上看,土地的最初占有是通過武力。“最初的地主是征服者”,而不是通過勞動的花費。土地的占有是一部剝奪史,這種剝壓的結果造成一批又一批的無產者,無產者只能靠出賣勞動力餬口,他們在經濟上依附於地產者和資產家。“他們完全不可能在出賣勞動力的時候自由地簽訂契約。”[11]“法律的演變又以遺產繼承的形式固定在少數人手中,並賦予他們‘自已願意怎么乾就怎么乾’的權利。”[12] 無限制的土地私有權不但沒有自然而然地增進全體社會成員的幸福,而且造成了天地貧民的苦難和不自由。因此不加任何限制的自由不僅對共同之善無建樹,而且造成了對他人利益的傷害,完全是一種消極的自由。 格林指出,作為英國資產階級安身立命之根基的自由,絕不僅僅是停留在對個人行止的放任,而應該是一種對共同之善的積極貢獻。“自由是最大的賜福,我們全體人民努力奮鬥就是為了贏得自由,然而,按正確理解,這不是僅僅擺脫了限制或強制的自由,也不是恣意妄為不顧後果的自由,更不是為某一個人或集團所獨立享而剝奪別人同樣權利的自由,我們所珍視的自由是全體共有的,做有價值之事的一種積極的權力或能力,一種通過相互幫助和保證而人人得以行使的能力”。[13] 自由首先不是為所欲為,而是做值得去做的事。所謂“值得去做的事”是符合共同之善的事,是“我們與他人共同去做或享有的東西。”在論證共同之善的至上性時,格林批判了享樂主義。他區分了“被欲求的”與“值得欲求的”。他並不否認快樂是人間的一種價值,但快樂是被人所欲求的東西,而人們值得欲求的東西是道德上的善。快樂是無法與他人共享的,快樂作為一種物質欲望,本質上是暫時的、排他的和自私的,“把一個占優勢的利益導向對他自身是私有擇象,一種別人不能分享的善。”[14] 第三,自由是積極的,是一種要做某事的自由。自由的目標是明確的,追求自由的行為是經過了理性的思考和選擇。自由是去做某種值得去做的事,而不是去做任何事。比如,契約自由是個人自由的一項基本內容,但這種自由的行使並非沒有限制,勞資雙方的契約“必須附加一種限制……這是為了防止勞動力的出賣使勞動者無法對社會之善自由地作出貢獻。下面的例子非常鮮明,當一個人在有害健康的環境下,比如沒有通風設備的工廠出賣勞動力時,這對個人健康是一種傷害,只要出現這種情況,就是對公共健康的傷害,從而是對普遍自由的一種阻礙。”[15] 格林的積極自由必須通過國家來實現。一方面,限制“為所致為的自由”需要一種公共權力機構。另一方面,積極的自由的實現還要靠國家提供保障。
積極的國家觀
從消極的自由觀出發,早期自由主義對國家也持一種消極的態度。他們主張個人是可以自律的,作為一種強制手段,國家的作用充其量不過是為了個人自由的實現提供保障,就象“守夜人”一樣,國家的職能僅限於保護私人財產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衛國防。格林批駁了作為自由放任主義理論基礎的社會契約論和自然權利說,主張國家的積極職能,認為國家對於個人的幸福和共同之善的實現來說,不僅是必不可少的條件,而且可以積極地促進個人幸福。對於作為公共福利的代表的國家,個人在道德上必須服從。 按照自然權利說和社會契約論,個人的權利是天賦的,國家不能侵犯,國家不過是社會成員協定的結果,只能為個人的自由提供職障,不能對個人的自由加以任何干預。格林首先針鋒相對地指出,“‘自然權利’作為一種非社會狀態的自然狀態中的權利,乃是一個矛盾。沒有對於社會成員方面的共同利益的意識,就沒有權利”[16]自然權利說把權利看成是超社會和超國家的,而離開國家談不上權利,自然狀態下的個人不可能具有什麼實際意義上的權利。只有出現了社會,建立了國家之後,作為國家的成員,個人才可能具有或不具有權利。權利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權利是一個人出於自我利益的意識而提出的要求,其目的取得他決心實現的目標的認可。另一方面,社會是社會對個人這種要求的認可,這種認可的基礎是全體社會成員意識到了他們之間存在著共同的利益。而每一個社會成員個人的要求與這個共同利益都不能是矛盾的。國家機構,法律和慣例是社會整體對個人權利的具體認可,個人的權利在這些規範中又得以明確的規定和充分的體現。 自然權利說矛盾之處的另一種表現是分離權利和義務,構想人類曾有過只有權利沒有義務的時代。格林認為權利與義務是相互依存的,沒有任何義務的權利是不存在的。對一個人來說,擁有一種權利就意味著承擔一種特定的義務,有關人天生具有某些權利的說法充其量只能是一種比喻,不能作為任何論證的根據。 格林接著批駁了社會契約論。他不承認國家是社會契約的產物,也不承認國家是每個成員讓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權利的結果。格林繼承了黑格爾的主張。黑格爾認為對於國家,契約的觀點是不適用的。契約屬於純法律的範疇,且只涉及財產問題,國家不能從法律方面和個人道德方面構想。國家是社會輿論促成並成為社會道德的最高表現。格林也認為國家是意識的產物。人的意識要求自由,實現個人的自由要求保障個人的權利,保證個人的積極權利需要國家機器。應該指出,格林所講的權利是與道德,而不是與法律相關的權利。他所謂對權利的承認乃是經過共同的道德意識而不是經過立法機關的承認,也即權利來自每個社會成員對共同之善的自覺意識,一旦人們在行事時心中都有一個絕對的共同之善觀念,國家就有了權威,同時個人也就可以通過國家來行使自己的權利了。 體現了共同之善的國家,其職能絕不僅限於保障人身安全和契約的履行,而是有責任在個人去做值得去做的事情時,拆除設在個人面前的障礙,並為人人自由的實現創造條件。首先,國家作為一種強制機關,必須限制個人的某些活動,以保證每一個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權利,追求個人幸福的時候,不會侵犯他人同樣的權利和對幸福的追求。格林首次把限制個人自由的矛頭指向私有財產權。個人財產權作為自由主義的根基,歷來被當作神聖不可侵犯的。格林則指出,私有財產權的運用要以公共福利為標準。私有財產權的運用,必須成為實現共同之善的手段。在這一最高標準下,私有財產權並非沒有限制,如果私有財產的運用有損於公共福利,造成對他人自由的傷害,比如對他人健康的危害造成大量失業人口,致使廣大勞動階層的貧困等,私有財產權就不再是不可侵犯的了,而必須由國家加以限制。 國家的積極職能還表現在國家有責任為個人追求幸福提供條件。格林認為貧困,愚昧,酗酒等都是個人實現“積極自由”的障礙,國家有責任消除愚昧,推行義務教育。比如父親沒有權力讓兒子處於愚昧狀態,兒子有“做值得去做的事”的權利和能力。國家通過教育,使“兒子去掉發揮其能力,實現其權力的阻礙。”[17]再比如,酗酒是一種“阻礙”,一種邪惡。烈性酒的生產和銷售危害人民身心,又是憂亂社會秩序的一種根源,因此,國家可以要求公民限制,甚至放棄買賣酒類的自由。[18] 最後,公民有服從國家的義務,面臨無產階級不斷地反抗,資產階級統治者感到需要強化國家機器。作為資產階級思想家,格林特彆強調個人有服從國家的義務。任何個人若指望他人承認自己的權利。首先必須遵守普遍的道德法則,服從共同之善的良習指導,承擔個人的對他人和社會的責任和義務。這些方面的唯一代言人是國家,個人服從國家,就是個人的一種自我完善,是通向共同之善的途徑。 國家還是公共意志的體現。根據共同之善的至上性,個人必須無條件服從國家,“每一個人首要地是按其地位盡責任”,[19]無論何時何地,只要法律出自國家,人們就無權違背法律,正如巴克指出的,“國家是我們權利的源泉和賦予者,權利在存在於國家之中以前,可能在家庭中存在過。一旦國家誕生了,並使這種權利有了保證。權利寓於國家之中,並出自國家,可以想像出並不寓於國家之中的種種理想的權利,但只有這些權利寓於國家之中,才成為實實在在的權利。”[20]
格林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
格林是英國政治思想史上一位承前啟後,開一代風氣的思想家。英國向來是經驗主義獨霸學壇。近代以來,洛克、霍布斯、斯密等思想家無一不信奉經驗主義。格林開始在牛津執教時,密爾( J.S.Mill)的經驗主義雄居思想界。格林卻孤身奮鬥,公開批評經驗主義,在英國大力推行德國唯心主義。經他的宣傳和傳播,黑格爾的學說在英國風靡一時。從1880-1920年,格林的學說影響了英國學術界兩代人。19世紀末20世紀初,英國出現的一批新黑格爾主義者,他們幾乎都步格林的後塵。開爾德(E.Carid)、瓦萊士(W. Wallace)、里奇(D.G.Ritchie)、布拉德雷與鮑桑魁等英國哲學家、倫理學家都深受格林的影響。 格林從唯心主義角度為倫理學和政治學尋找形上學基礎,引起了人們對普遍的倫理原則和政治原則的重新重視。經驗主義背景下的功利主義和自由放任主義的流行,使得英國社會中各種社會力量分立,沒有一種得到廣泛接受的準則,這不僅造成英國的外交政策沒有一致性基礎,而且在國內一些重大社會政策上,比如選舉、教育和社會立法等,也缺乏普遍的認同。通過強調理性的積極功能,突出至上的共同之善,格林使英國人逐漸認識到,人們的道德和政治活動中,總有一些原則是內在的,這些內在的原則指導人們的行動,成為人們正確行動的標準。功利主義和自由放任主義在英國思想界的一統天下被打破了。 儘管格林是一位思辨哲學家,但他一生關注現實社會問題,曾擔任過英國教育委員會助理教監,出任過市議員,他終生關注的是教育、禁酒,民主和平民的生活改善,因而又被稱為社會改革家。與德國古典唯心主義不同,格林的英國推崇形上學,主要出自現實社會的需要,黑格爾的歷史哲學是“絕對精神在地上行走,”而格林的“共同之善”則是社會現實的必然要求。從共同之善這一抽象原則出發,格林為推廣義務教育、禁酒、限制私有權在壟斷時代的運用等社會問題既提供了理論基礎,又提出了具體對策。格林的這種思想取向體現了政治哲學發展的一種新的取向——從現實社會問題出發,建構哲學理論,反過來再為人們提供行為指導,特別是為社會的改革進行論證。凡是阻礙個人追求自我完善,實現共同之善的社會制度和法律都應該進行改革。 格林政治學說的第三個特點是注重批判精神,作為批判哲學在英國的繼承者,格林對以往的學說持一種理性的批判態度,他不僅批判英國的傳統經驗主義,反對當時勵行的功利主義,而且也反對斯賓塞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另一方面,他也沒有把德國古典哲學全盤搬進英國,格林在中學時代就已顯出了獨立思考和個性突出的品格,他不追逐潮流,而是終生尋求知識、道德和政治行為的最終基礎。對於任何學說,他都以理性的尺度去衡量,特別注重精神的力量,他提出的“共同之善”概念既與康德的“善良意志”、黑格爾的“絕對精神”有理論上的聯繫,又有自己的理論特點。從抽象的層次,共同之善是自我意識的目的;從具體層次,共同之善就是公共福利,公共福利涉及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思辯哲學和經驗主義、功利主義與至善性,在格林這裡秘到的新的綜合。 格林是英國新自由主義的開創者。英國自由主義起源於17世紀的密爾頓和洛克,經輝格黨人的潘恩等人的發展,從17世紀末到19世紀中葉是自由放任主義和功利主義的時代,這是自由主義的全盛時代。19世紀末國家的力量開始強大,自由放任主義遭到批評,到20世紀30-40年代,隨著凱恩斯主義的興起,自由主義者全面修正了自由放任主義觀和國家觀,與自由放任主義的基本主張有較大的區別而被稱為新自由主義。自由放任主義則被稱為早期自由主義或老自由主義。 格林在英國新自由主義運動中的首要地位來自他對早期自由主義的全面批評和對新自由主義的基本建構。他首次提出了自由的限度這一問題。他認為,時至資本主義向壟斷髮展時期,大量的現實社會問題說明,如果不對個人自由有所限制,必須會妨礙他人的自由,從而造成對社會自由的限制。自格林以後的英國新自由主義者,包括霍布豪斯、霍布森、貝弗里奇等人,無不從對個人自由的限制出發,建構自己的政治學說。格林所謂“積極的自由”,強調個人的動機與善良意志的結合,強調個人的責任與權利的統一,也成為新自由主義者的基本出發點。 格林關於國家具有積極功能的觀點,開了國家干預主義的先河。儘管格林只認為國家有責任去掉個人為共同之善做貢獻時遇到的阻礙,但卻指出了國家有權利、也有責任干預社會生活。格林甚至認為在必要的情況下,國家還可以動用武力,以擊退反自由的力量。自格林以後的新自由主義者都贊成國家有責任干預社會生活,以消除愚昧、貧窮以及一切社會不公平現象。但是,格林當時並沒有認真考慮國家干預個人生活是否會帶來消極影響,比如國家干預是否會減弱公民的自主精神,是否會使社會喪失效率,給國家造成負擔等等,而這些問題正是後來新保守主義崛起的契機。 應當指出,格林的共同之善只具有道德的至上性,類似康德的絕對的“道德律令”,只是人們應該做到的,並不具有現實的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共同之善也不具有功利主義那種直接說服力。僅從運機上保證行為的正當性,並不能對後果做道德上的辯護。儘管宣稱共同之善有至上性,可以滿足社會對普遍原則的一種需要,但它無法完全抹煞人們對物質利益的功利主義追求。 最後,格林的公共福利與集體利益並不等同。在當前我國向現代化邁進,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背景下,評價格林的共同之善的學說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我們需要發揚集體精神,樹立為人民服務、為祖國四化事業獻身的奉獻精神,這些與格林重建社會普遍原則,呼籲注重公共福利觀點有相似之處。但是,格林的公共福利與我們社會主義的團隊精神利益至上有本質的區別。格林的共同之善是以個人主義為基礎,從個人利益出發,以保護個人自由不受侵犯,為個人的發展創造條件為目的,而社會主義精神則是以團隊精神為基礎,目的是增進所有社會成員的幸福。社會主義的集體精神無論在道德上,還是在現實中,都遠遠超過了格林的共同之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