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巴主義是關於新政府取得承認的必要條件的一種主張。1907年,厄瓜多前外長托巴為了防止在中南美洲各國不斷發生革命或政變,主張不承認違反憲法程式而成立的事實上的政府,故稱托巴主義。同年12月20日,中美洲5個國家(哥斯大黎加、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尼加拉瓜)締結的和平友好總條約很快採納了這一主義。
其中宣布企圖變更依照憲法組織的政府就是對5國和平的威脅(第2條),在該條約的補充條約第1條中,各締約國政府更具體地約定,對於5國中任何一國通過政變或革命成立的政府,直至自由選出的人民代表依據憲法改組時為止,不得予以承認。1923年以後,這一主張進一步到了發展。托巴主義的實質在於否定國民否定本國政體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