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魯忽赤

扎魯忽赤

札魯忽赤,蒙古和元朝的官名。又作札魯火赤、札魯花赤,漢譯斷事官。蒙古建國之初,司法行政事務簡單,只設札魯忽赤總領其事,以分封領民和刑罰為主要職掌。他是當時國家最大的司法行政長官。

元朝立太宗正府, 以諸王主持府事, 設從一品高秩的札魯忽赤, 審理四怯薛、諸王、附馬投下蒙古、色目人的犯罪案件和婚姻、驅良等戶籍爭訟, 也審理漢人、南人的重大刑事罪犯,按檢諸路刑獄。有時,邊遠征伐也派札魯忽赤領軍,有派遣任職

與達魯花赤不同。達魯花赤原意為“掌者”,後來成為長官或首長的通稱。在元朝的各級地方政府裡面,均設有達魯花赤一職,主要負責監臨地方行政軍事事務,職權位居路、府州、縣各級正職官之上。其與扎魯忽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扎魯忽赤
  • 性質:蒙古和元朝的官名
  • 別名:札魯火赤、札魯花赤
  • 詞性:名詞
背景簡介,涵義,引申,歷史,

背景簡介

蒙古建國之初, 司法行政事務簡單, 只設札魯忽赤總領其事, 以分封領民和刑罰為主要職掌。他是當時國家最大的司法行政長官。隨著蒙古向外擴張, 版圖擴大, 各諸王投下都設札魯忽赤。成吉思汗曾命失吉忽禿忽為也可札魯忽赤(大斷事官),主持分封千戶。
人元以後, 札魯忽赤從總攬各種政務的官員變為司法長官。元朝立太宗正府, 以諸王主持府事, 設從一品高秩的札魯忽赤, 審理四怯薛、諸王、附馬投下蒙古、色目人的犯罪案件和婚姻、驅良等戶籍爭訟, 也審理漢人、南人的重大刑事罪犯, 按檢諸路刑獄。有時, 邊遠征伐也派札魯忽赤領軍。仿照札魯忽赤制度, 中書省設三品斷事官, 從皇室、諸王驗馬投下的怯薛等官選用人員, 掌刑政, 並常派出理算錢穀。樞密院也設三品斷事官數員, 掌管和處理軍府獄訟。宣政院、太禧宗湮院等官衙也曾置斷事官, 後多罷。
扎魯忽赤也會作為臨時派遣官,到地方上斷事執法,基本上行使以下兩類職能:
一種情況, 元朝斷事官職責為掌刑政之屬, 審斷案件, 繼承自大蒙古國札魯忽赤的司法職能, 有時奉命到國內各地審理, 或到高麗等地審理。
另一種情況,元朝斷事官職責是分揀民戶、理算錢穀,為朝廷辦理具體事務, 有時出使臣屬之地。

涵義

總結起來看,扎魯忽赤的職能主要是斷事問法,一般情況下,為元朝中央司法機構實際掌權者,負責具體審辦案件。在中書省和樞密院等軍政機構,也仿扎魯忽赤制度設定斷事官,將斷事監察的功能引入。特殊情況下,扎魯忽赤被派遣到地方臨時行使司法職能,斷案巡視或清理民戶、理算錢穀,特別情況下還出使外地。

引申

那么, 作為斷事官的扎魯忽赤與達魯花赤有何區別聯繫?可以從三個方面考慮。
一是,斷事官是中央官吏品階高,達魯花赤是地方官吏品階低(前者日常駐太宗正府,後者為地方監臨官)。
二是,斷事官是臨時性的派遣,一般事情緊急或重要;而達魯花赤是長期駐紮, 處理日常事務。所以, 針對一兩個問題的處理,斷事官職權要大於達魯花赤,類似於欽差職能。
三是,雖然有區別,但有共同的目的,元朝把達魯花赤制和斷事官制結合起來,最終達到控制干涉地方從而加強皇帝中央集權的目的。

歷史

蒙古建國之初,扎魯忽赤總領司法,兼領民地分封等行政事務。
隨著蒙古勢力壯大,各諸侯王投下都開始設定扎魯忽赤,這是其從中央特殊設定走向地方普適的肇始。
入元以後,扎魯忽赤的職能逐漸單一,以司法斷案為其本職,在大宗正府行使司法職能;作為司法監察的有益補充,扎魯忽赤制度也被補充到中書省、樞密院等行政軍事機構。特殊情況下,會作為中央政府的臨時派遣官到地方行使司法、民政等職能。
元末隨著蒙古人統治的崩壞而消失,明初已不存在。
忽必烈隨著元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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