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蘭屯戶口辦理指南

戶口辦理,需申請人的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戶口遷入,出生入戶,恢復戶口,其他戶口,前台民警辦理縣內移居,農業人口轉居民戶口,城鎮居民轉農村居民,前台民警辦理《遷出戶口》,前台民警辦理《註銷戶口》,前台民警辦理《變更更正戶口主項》,

戶口遷入

一、辦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入戶》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3、入戶地戶口簿;
4、住房證明(房產證原件和複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原件)
5、申請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隨遷或投靠,需提供親屬關係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第二步:
1、審核合格後,辦理準予遷入證明(以下簡稱準遷證),交申請人,告之回原戶口登記機關開具戶口遷移證。
第三步:審核下列材料
1、原戶口登記機關開具的戶口遷移證;
2、準遷證第三聯;
3、入戶地戶口簿(新立戶除外);
4、16周歲以上人員身份證標準照片2張。
第四步:錄入入戶人員信息,掃描16周歲以上人員照片。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五步:遷入立戶列印居民戶口簿;遷入入戶列印入戶人員常住人口登記卡。將戶口簿交申請人。
二、辦理《調動、流動、聘用、招收的人員入戶》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 入戶申請表》;
2、區(市)縣以上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調動、流動、聘用、招收通知(原件);
3、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戶籍證明(原件)或居民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5、住房證明或入戶地戶口本(原件和複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參見辦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入戶》工作流程。
三、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入戶》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轉辦安置通知書(原件);
3、師以上政治部門行政介紹信(原件);
4、投靠親屬安置的人員提供親屬關係證明(軍官轉業審批表、結婚證等)及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5、接收單位函(原件);
6、身份證編碼及標準照片2張。
第二步:審核合格後,錄入入戶人員信息,掃描16周歲以上人員照片或調取照片信息。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三步:遷入立戶列印居民戶口薄;遷入入戶列印入戶人員常住人口登記卡,將戶口薄交申請人。
四、辦理《復、退軍人安置入戶》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區(市)縣民政部門安置通知(原件);
3、註銷戶口證明(指本地入伍)(原件);
4、退伍證(原件和複印件);
5、士官因投配偶安置的應出具結婚證和配偶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6、住房證明或入戶地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7、身份證標準照片2張。
第二步:審核合格後,錄入入戶人員信息,掃描16周歲以上人員照片或調取照片信息。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三步:遷入立戶列印居民戶口薄;遷入入戶列印入戶人員常住人口登記卡,將戶口薄交申請人。
五、辦理《隨軍調動人員入戶》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區(市)縣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的調(流)動通知(原件和複印件);
3、入戶人員戶籍證明(原件)或居民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4、軍官證、入伍登記表、任職命令(原件和複印件);
5、軍隊師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幹部家屬隨軍審批表(原件);
6、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7、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
8、住房證明或入戶地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參見辦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入戶》工作流程。
六、辦理《無職業人員隨軍入戶》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軍官證、入伍登記表、任職命令(原件和複印件);
3、軍隊師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幹部家屬隨軍審批表(原件);
4、隨軍家屬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5、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
6、住房證明或入戶地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7、城鎮居民需提供無職業證明(失業證、待業證、下崗證等)(原件和複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參見辦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入戶》工作流程。
七、辦理《無職業人員夫妻投靠入戶》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投靠人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3、被投靠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
5、外地城鎮居民需提供無職業證明(失業證、待業證、下崗證等)(原件和複印件);
6、遷入地為農村地區需提供鄉、村、組同意遷入證明;城鎮居民提供住房證明。
第二步至第五步參見辦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入戶》工作流程。
八、辦理《離(退)休人員入戶》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離(退)休人員投靠配偶、子女需提供:
(1)《入戶申請表》;
(2)投靠人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3)被投靠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親屬關係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5)離(退)休證(原件和複印件);
(6)住房證明或入戶地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2、經區(市)縣人事、勞動部門安置的離(退)休人員需提供:
(1)《入戶申請表》;
(2)區(市)縣人事、勞動部門安置通知單(原件和複印件);
(3)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原件);
(5)離(退)休證(原件和複印件);
(6)住房證明或入戶地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參見辦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入戶》工作流程。
九、辦理《父母投靠子女》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投靠人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3、被投靠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親屬關係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5、遷入地為農村地區需提供鄉、村、組同意遷入證明,村委會進行公示。
第二步至第五步參見辦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入戶》工作流程。
十 、辦理《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投靠人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16周歲及以上人員)(原件和複印件);
3、被投靠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親屬關係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5、住房證明或入戶地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參見辦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入戶》工作流程。
十一、辦理《華僑、外國國籍人員入戶》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華僑回國定居證》(華僑出具)(原件);
3、公安部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證書》(外國國籍人員出具)(原件);
4、住房證明或入戶地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5、16周歲以上人員身份證標準照片2張
第二步:審核合格後,錄入入戶人員信息,掃描16周歲以上人員照片或調取照片信息。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三步:立戶列印居民戶口簿;入戶列印入戶人員常住人口登記卡。將戶口簿交申請人。
十二、辦理《台胞、港澳居民回內地定居》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批准定居通知書》、《台灣居民定居證》(台胞出具原件);
3、《港澳同胞回鄉定居證》(港澳同胞出具原件);
4、住房證明或入戶地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5、16周歲以上人員身份證標準照片2張。
第二步:審核合格後,錄入入戶人員信息,掃描16周歲以上人員。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三步:立戶列印居民戶口簿;入戶列印入戶人員常住人口登記卡。將戶口簿交申請人。
十三、辦理《釋放、解教人員入戶》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釋放、解教證明書(由責任區民警簽字)(原件);
3、原籍註銷戶口證明(原件);
4、住房證明或入戶地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5、16周歲以上人員身份證標準照片2張。
第二步:審核合格後,錄入入戶人員信息,掃描16周歲以上人員照片。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三步:立戶列印居民戶口簿;入戶列印入戶人員常住人口登記卡。將戶口簿交申請人。
十四、辦理《孤寡老人、父母雙亡未成年人投靠近親屬》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入戶人員戶籍證明(或戶口薄)及身份證(16周歲以上人員)(原件和複印件);
3、本人屬於孤寡老人或父母雙亡未成年人的情況證明;
4、近親屬同意贍養、撫養公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5、被投靠人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參見辦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入戶》工作流程。
十五:農村居民遷入
第一步:審核符合(國發148號)規定:農村地區之間,因通婚引起的婚出、婚入和離婚婦女返回娘家的,子女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的,老弱病殘人員投靠親屬扶養的、現役軍人復員、退伍的,職工退職、退休、經批准離職和被除名、開除回鄉的,學生退學、休學和被開除、被除名回鄉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和留場就業人員回鄉的‘以及有女無兒戶,男到女家落戶的等。
第二步:審核下列材料
2、《入戶申請表》;
3、遷出地戶口簿及遷移人員居民身份證(原件);
4、因結婚、投靠親屬遷移戶口的需出具結婚證或親屬關係證明(原件)。
5、16周歲以上人員身份證標準照片2張。
第三步:審核合格後,錄入入戶人員信息,掃描16周歲以上人員照片。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四步:立戶列印居民戶口簿;入戶列印入戶人員常住人口登記卡。將戶口簿交申請人。

出生入戶

一、辦理《新生嬰兒入戶》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3、計生部門簽發的計畫內生育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4、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第二步:審核合格,錄入入戶人員信息,拆切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三步:出生入戶列印常住人口登記卡。將戶口簿交申請人。
二、辦理《計畫外出生子女》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3、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父母親結婚證(已婚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5、親屬關係證明(未婚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第二步:對非婚生育、超計畫生育、無計畫生育證明的,在30日內由民警調查核實。於當月內向當地計畫生育管理部門通報。
第三步:經調查核實後,前台民警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3、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父母親結婚證(已婚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5、親屬關係證明(未婚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6、民警調查材料。
第二步:審核合格,錄入入戶人員信息,拆切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三步:出生入戶列印常住人口登記卡。將戶口簿交申請人。
三、辦理《國外出生嬰兒入戶》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嬰兒的中國護照或旅行證(原件和複印件);
3、嬰兒在國外的出生證(原件和翻譯件);
4、父(母)親戶口簿或出國前戶籍註銷證明(原件);
5、父(母)親身份證明(護照或我駐外使領館開具的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6、撫養人或監護人戶口簿(原件)。
第二步:審核合格,錄入入戶人員信息,拆切在國外的出生證、嬰兒的中國護照或旅行證,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三步:出生入戶列印常住人口登記卡。將戶口簿交申請人。
四、辦理《收養子女入戶》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收養人申請(原件);
3、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縣級以上公證機關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4、收養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5、被收養人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參見辦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入戶》工作流程。
根據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國家機關五部委《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8〕132號)的有關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養子女不符合《收養法》規定、但確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實收養關係且未落戶的人員,因故難以辦理《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的,經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後予以落戶(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與收養人的關係登記為“非親屬”關係。

恢復戶口

一、 辦理《回國人員恢復戶口》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本人護照(原件和複印件);
3、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註銷戶口證明(原件);
4、住房證明或入戶地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5、16周歲以上人員身份證標準照片2張。
第二步:審核合格後,錄入入戶人員信息,掃描16周歲以上人員照片。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三步:立戶列印居民戶口簿;入戶列印入戶人員常住人口登記卡。將戶口簿交申請人。
二 、辦理《無戶人員恢復戶口 》工作流程
(1)對未落常住戶口,尚未成年或雖已成年尚無獨立生活能力仍需由父母供養的,可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常住戶口,一歲以下作出生登記,一歲以上作補錄戶口辦理審批。對已成年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按其現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2)對持過期遷移證件或遷入地址發生變更,符合現行遷移政策的,遷入地應準予落戶,不符合現行遷移政策的,原遷出地應予恢復戶口;對遺失遷移證件的,原證件簽發機關應按原證件內容予以補發,並註明該證件系“遺失補發”;對刑釋解教人員遺失釋放證明、退伍軍人遺失退伍證明的,原籍戶口登記機關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予以恢復戶口(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現居住地與原籍地不一致的,對符合落戶條件的,現居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憑原籍未落戶證明和調查核實材料予以落戶。
(3)對因長期外出等原因戶口被註銷,經原籍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後(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應在原籍恢復戶口,符合遷移條件的,應先在原籍恢復戶口後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原件和複印件);
3、原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或鄉(鎮)、村、社出具註銷戶口證明(原件);
4、住房證明或入戶地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5、16周歲以上人員身份證標準照片2張。
第二步:審核合格後,錄入入戶人員信息,掃描16周歲以上人員照片。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三步:立戶列印居民戶口簿;入戶列印入戶人員常住人口登記卡。將戶口簿交申請人。

其他戶口

前台民警辦理縣內移居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遷出地戶口簿及遷移人員居民身份證(原件);
3、遷入地住房證明或戶口簿(原件);
4、遷入地址不明確的由居委會出具住房所在地《街門牌詳址證明》(原件);
5、因結婚、投靠親屬遷移戶口的需出具結婚證或親屬關係證明(原件)。
第二步:審核合格,調出移居人員信息,修改街路巷、詳址信息,掃描16周歲以上人員照片或調取照片信息。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三步:移居立戶列印居民戶口簿;移居入戶列印入戶人員常住人口登記卡。將戶口簿交申請人。

農業人口轉居民戶口

辦理《農轉居》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居民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3、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16周歲以上人員身份證標準照片2張。
5、需遷移的相關證明。
第二步:審核合格後,通過“戶口類別”項調出人員信息,修改戶口類別,掃描16周歲以上人員照片或調取照片信息。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三步:收繳原居民戶口簿,重新列印居民戶口簿內頁;將戶口簿交申請人。

城鎮居民轉農村居民

第一步:畢業且未落實工作單位的農村籍大、中專畢業生,或2003年以前畢業且未落實工作單位的農村籍大、中專畢業生,戶口未落在城鎮形成農村籍的持證未落戶的人員,“本人自願遷返原籍農村,且從事農業生產、居住在農村家中滿1年以上的(含1年),經原籍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同意,並公示,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後,可將其戶口遷回原籍落農村戶口”。
第二步:審核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3、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16周歲以上人員身份證標準照片2張。
第二步:上報呼倫貝爾市公安局審批。
第三步:收繳原居民戶口簿,重新列印居民戶口簿內頁;收取工本費,將戶口簿交申請人。
第四步:系持證未落戶、回原籍人員參照戶口遷入、縣內移居辦理。

前台民警辦理《遷出戶口》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遷出人員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
2、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大中專院校錄取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原件)。
第二步:審核合格,調出遷出人員信息,錄入變動人員變動類別、變動原因、變動範圍、變動省縣,變動原址信息。
第三步:列印遷移證,將遷移證交申請人。在居民戶口簿遷出人員的“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遷出印章。

前台民警辦理《註銷戶口》

一、註銷死亡人員戶口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死亡人員通知書》(或火化證、居委會或村組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2、居民戶口簿(原件);
3、死亡人員居民身份證原件(身份證丟失的由單位或居村委會出具證明,辦理完結後切角繳銷身份證);
4、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第二步:調出死亡人員信息,錄入變動類別、變動原因,修改戶內信息(如:夫妻有一方死亡,另一方婚姻狀況欄應修改為“喪偶”;戶主死亡,應新立戶主,修改戶內成員與戶主關係),切角繳銷死者身份證。
第三步:
1、戶內信息有變動的,收繳原戶口簿,列印變動後的戶口簿內頁(如首頁、常住人口登記卡),將戶口簿交申請人。
2、戶內信息無變動的,在居民戶口簿死亡人員“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註銷印章,將原戶口簿退還申請人。
二、註銷入伍人員戶口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應徵入伍通知書(原件和複印件);
2、入伍人員居民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3、入伍人員居民身份證原件(身份證丟失的由單位或居村委會出具證明)。
第二步:調出入伍人員信息,錄入變動類別、變動原因、變動範圍、變動省縣,變動原址信息。
第三步:在居民戶口簿入伍人員“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註銷印章,將原戶口簿退還申請人。
三、註銷出國(境)定居人員戶口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護照(原件或複印件);
2、居民戶口簿(原件);
3、居民身份證原件(身份證丟失的由單位或居村委會出具證明)。
4、定居國身份證或出入境管理部門出示的證明。
第二步:調出出國人員信息,錄入變動類別、變動原因、變動範圍、變動省縣,變動原址信息。戶主出國定居,應新立戶主,修改戶內成員與戶主關係。
第三步:
1、戶內信息有變動的,收繳原戶口簿,列印變動後的戶口簿內頁(如首頁、常住人口登記卡),將戶口簿交申請人。
2、戶內信息無變動的,在居民戶口簿出國人員“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註銷印章,將原戶口簿退還申請人。

前台民警辦理《變更更正戶口主項》

一、辦理《更改姓名》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一)、未成年人變更姓名: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
2、居民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3、居民身份證(16周歲及以上人員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4、父母親的結婚證和身份證(父母離婚後子女變更姓名需父母雙方到場簽字同意;如果雙方不能同時到場由公證機關出具父母同意變更子女姓名的公證書) (原件和複印件);
(二)、成年人變更姓名: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
2、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3、公安機關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原件);
4、公證機關出具無債務糾紛的事實公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5、公職人員由單位出具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原件和複印件);非公職人員由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無職業人員出具無職業證明(含待業證、失業證、下崗證或街道辦事處或鄉政府出具證明)。
第二步:審核合格,錄入主項變更申報信息,掃描所有申報材料,列印戶口資料受理通知單交申請人,上報領導審批。
第三步:領導審批信息入庫後,調出被申請人信息,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四步:繳銷原戶口簿、身份證(遺失的登報聲明作廢),列印戶口簿內頁,交申請人。
二、辦理《更正年齡》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
2、居民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3、居民身份證(16周歲及以上人員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4、公職人員提供單位人事部門對年齡認定的證明和個人人事檔案(原件和複印件);非公職人員由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對年齡認定的證明和個人人事檔案;無職業人員出具無職業證明(含待業證、失業證、下崗證或街道辦事處或鄉政府出具證明)。
5、未成年人提供原始的出生醫學記錄(包括出生證明、出生時醫院病歷檔案證明等)(原件和複印件);
6、差錯前戶籍登記機關證明(包括原始常表、序碼本等)。
第二步:派出所審核合格後,錄入主項變更申報信息,上報呼倫貝爾市公安局審批,經審批同意信息入庫後,在年齡變更欄調出被申請人信息進行更改,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三步:繳銷原戶口簿、身份證(遺失的登報聲明作廢),列印戶口簿內頁,交申請人。
三、辦理《更改民族》工作流程
第一步:審核下列材料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
2、內蒙古民族事務廳審批手續或原始戶口本、身份證(原件);
3、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第二步:審核合格,錄入主項變更申報信息,掃描所有申報材料,列印戶口資料受理通知單交申請人,上報領導審批。
第三步:領導審批信息入庫後,調出被申請人信息,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四步:繳銷原戶口簿,身份證(遺失的登報聲明作廢),列印戶口簿內頁交申請人。
四、辦理《變更性別》工作流程
第一步: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
2、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變性手術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3、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第二步:審核合格,錄入主項變更申報信息,掃描所有申報材料,列印戶口資料受理通知單交申請人,上報領導審批。
第三步:領導審批信息入庫後,調出被申請人信息,列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四步:繳銷原戶口簿、身份證(遺失的登報聲明作廢),列印戶口簿內頁,收取工本費後交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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