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中之竹是清鄭板橋用語。以喻指畫家創造的藝術形象。《題畫》:“胸中之竹,並不是眼中之竹”,“手中之竹又不是胸中之竹”。認為“手中之竹”的形成需經“眼中之竹”與“胸中之竹”兩個階段的醞釀與準備。“晨起看竹,煙光日影露氣皆浮動於疏枝密葉之間”,審美對象激起了畫家創作的靈感,這種對於審美對象的直接觀照,即為“眼中之竹”.而後客觀審美對象和畫家審美意識熔鑄結合,“胸中勃勃遂有畫意”,產生出審美意象,即為“胸中之竹”。
畫家用藝術手法將審美意象變成藝術作品,即成為“手中之竹”。認為“手中之竹”可不受既成章法程式的限制,按想像隨機變相以取得藝術趣味,以此說明“意在筆先者,定則也;趣在法外者,化機也”(同上).鄭板橋關於“手中之竹”的形成須經過從“眼中之竹”到“胸中之竹”兩次飛躍的論述,比前人更為完整地概括了藝術創作的過程,並指出“獨畫之乎哉!”強調它在藝術創作中具有普遍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