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第一期實施細則

所得稅第一期實施細則是我國所得稅始議於清末,至民國三年 (公元1914年) 正式頒布所得稅條例27條。為了具體執行北洋政府於民國四年 (公元1915年) 八月頒布《所得稅第一期實施細則》共16條,為開徵所得稅第一步方案。其主要內容: 所得稅的納稅人為政府官吏和議員、自由職業者、當商、銀錢商、鹽商、經政府特許或註冊的公司行棧。

課徵對象為上列各項法人所得和個人所得; 徵收方式為納稅人自報與政府核實相結合確定所得額進行徵收。原擬俟第一期辦理就緒,即將課稅種類擴張,施行第二期所得稅。後以蔡鍔討袁起義爆發,直至北洋政府垮台,這一制度終未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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