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河南省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河南省政府1987年8月1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8-12
【生效日期】1987-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87年8月12日)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農副產品採購、建築安裝、交通運輸和其它行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繳納所得稅。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證的合作經營、聯戶辦企業等經濟組織形式,不具備集體企業徵稅條件的,按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徵收所得稅。
第三條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依據,按《條例》第二條規定執行。
應納稅所得額,包括納稅人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系指納稅人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農副產品採購、建築安裝、交通運輸和其它行業的所得。
其它所得,系指股息,利息(不包括國庫券利息),租賃、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以及營業外收益或其它收入等。
第四條納稅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的,按超過部分的應納所得稅額加征所得稅。具體加征辦法是:
一、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至八萬元的部分加征百分之十;
二、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八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加征百分之二十;
三、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十萬元至十二萬元的部分加征百分之三十;
四、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的部分加征百分之四十。
加征所得稅稅款,按照所附《河南省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加徵稅率表》計算徵收。
第五條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列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省轄市、縣(市)稅務機關批准,可定期減征、免徵所得稅:
一、孤老、殘疾(包括盲、聾、啞、肢體殘疾)人員和烈屬直接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
二、從事人力裝卸、搬運、採石、採礦、打鐵、翻砂、鑄造等重體力勞動的;
三、從事糧、棉、油加工和飼料加工的;
四、從事蔬菜、柴草、種子、種畜、種苗販運的;
五、從事機耕、排灌作業的;
六、從事醫療保健、育嬰托幼業務的;
七、從事環境保護、治理污染、修補服裝、拆洗燙衣、浴池、理髮、修腳、按摩等勞務的;
八、納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損失,在生產恢復期納稅確有困難的;
九、山區、老區和貧困地區的個體工商業戶,需要減、免稅照顧的。
第六條納稅人月營業額不足五百元,月收益額不足二百五十元的,暫免徵所得稅。
第七條納稅人帳冊憑證健全的,採用查帳辦法徵收所得稅。對帳冊憑證不健全,不能提供準確成本、費用憑證和無建帳能力的,由省轄市、縣(市)稅務機關確定隨征率,隨同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計算徵收所得稅。
第八條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的納稅年度,從每年公曆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納稅人經營期不滿一年的,按實際經營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經營滿十五日的,按一個月計算;不滿十五日的不計算(個別利潤多的可按一個月計算)。
第九條納稅人依據《條例》第六條規定,按月(季)預繳所得稅時,應將當月(季)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換算為全年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求得本月(季)應納稅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轄市、縣(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條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向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外省(市、區)來我省從事生產經營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經我省生產經營地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給臨時戶口證、臨時營業執照的,應在我省生產經營所在地繳納所得稅。
第十一條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的財務會計制度,由省稅務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執行中有關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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