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礦產資源行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攸縣礦產資源行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實施辦法》是攸縣地方稅務局2011年3月29日發布的辦法。

攸地稅發〔2011〕21號
攸縣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攸縣礦產資源行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稅務分局、稽查局、行管辦、辦稅服務廳、機關各科室:
現將《攸縣礦產資源行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攸縣礦產資源行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攸縣礦產資源行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規範核定徵收的預征、結算方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8]30號檔案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攸縣境內的煤礦、鐵礦及其他資源開採的單位和個人。帳務健全的國有企業實行查帳徵收。
第三條 預征及結算方式
各礦山企業及個人在購票過境時,按規定的預征標準,繳納所得稅,按月進行結算,在次月15日前,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一併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第四條 應稅所得率及附征率
根據國稅發[2008]30號檔案規定,礦山企業應稅所得率為10%-30%,根據攸縣的實際情況,經測算,2011年煤炭行業按:黃豐橋、巒山、柏市、湖南坳11%,桃水10%執行(今後每年測算一次,年度內不作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為體現公平、公正,獨資、合夥企業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同等稅負執行)。
所得稅附征率:
黃豐橋、巒山、柏市、湖南坳地區:11%×25%=2.75%(暫定一年)
桃水地區:10%×25%=2.5%(暫定一年)
第五條 計稅依據
以煤炭或鐵礦同期銷售價格為依據(參照增值稅發票的銷售價格)。
第六條 應納所得稅計算
按月結算所得稅按下列計算方法,計算應申報補繳的差額。
應申報補繳所得稅=[銷售數量(噸位)×銷售價格×所得稅附征率]-購票過境已預征的所得稅
第七條 對未按本辦法申報繳納所得稅的單位和個人,將列入重點稽查對象。
第八條 本辦法從2011年元月1日起執行。如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本辦法同時作相應調整。
第九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攸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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