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互易,是指不同產權人之間房屋的互相交換。可以是互換房屋使用權(如承租權,互換承租權時須經出租人同意)。現在多數互易交易主要指互換房屋產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屋互易
- 法律特徵:房屋互易契約是要式契約
- 要求:支換的雙方須自願、互利
- 主要:是住房的互換
定義,概況,
定義
具有以下幾個重要法律特徵:
(1)房屋互易契約的法律效力是契約雙方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2)房屋互易契約是等價、有償的雙務契約。
(3)房屋互易契約是實踐性契約。
(4)房屋互易契約是要式契約。
實踐中沒有明確是互換使用權還是互換房屋產權,未訂立換房契約,又未辦理房屋產權轉移過戶手續,一方提出是互換產權主張產權轉移的,通常確認是互換使用權。
概況
在我國,互換房屋,通常由換房人自找合適的交換對象和換房服務部門牽線搭橋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其基本特點和要求是:支換的雙方須自願、互利。產權性質不同的房屋也可以互換,但由於我國房產的產權歸屬有國家、集體、私人三種形式,所以在換房時,尤其是產權性質不同的房屋之間的交換,應注意辦理好各有關方面的手續,才能使換房合法化,達到換房的目的。
房地產的買賣、租賃、抵押、互換在性質和表現形式上各不相同,但最基本的一點是相同的,即一旦這些交易實現,其房產的產權和該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總是聯結在一起進行交易的,二者不可分割;如果分別進行交易,這在法律上不允許,在現實中也不可能實現。
互換房屋是房地產市場中房地產交易的另一種形式。互換房屋的重點是通用性房屋,主要是住房的互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