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指數 房屋銷售價格指數是反映一定時期房屋銷售價格變動程度和趨勢的相對數,它是通過百分數的形式來反映房價在不同時期的
漲跌幅度 。包括
商品房 、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各大類房屋的銷售價格的變動情況。
房屋銷售價格指數 的優點是“同質可比”,這種方法反映的是排除房屋質量、建築結構、地理位置、銷售結構因素影響之後,由於供求關係及成本波動等因素帶來的價格變動。
我愛我家3月房屋租賃指數 租賃指數 房屋租賃價格
指數 房屋租賃價格指數,是反映一定時期內房屋租賃
價格總水平 變動趨勢和變動程度的相對數。
房地產租賃價格是指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權所取得租金的價格。
房屋租賃指以支付租金形式取得房屋使用權。它包括住宅租賃、辦公用房租賃 、
商業用房 租賃、廠房倉庫租賃部分和旅館飯店客房租賃五部分。
土地交易 交易指數 土地交易價格指數指房地產開發商或其他建設單位在進行
商品房 開發之前,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實際支付的價格的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
土地交易價格 是指房地產開發商或其他建設單位在進行商品房開發之前,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實際支付的價格,不包括土地的後繼開發費用、稅費、各種手續費和拆遷費等。它包括居民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商業旅遊和娛樂用地及用於建造辦公、教育、醫療科研、服務用房等其他
綜合用地 四部分。土地交易價格
指數 ,就是指反映一定時期內土地交易價格變動趨勢和變動程度的相對數。
這三套指數的計算方法相似,均採用由下到上逐級匯總的方法。
房地產價格指數 方法 綜述 世界各國的房地產價格
指數 種類很多,其編制方法也多種多樣。歸結起來,這些方法可分為以下五種:
成本投放法 (Input Cost Method)
成本投入法是根據營造各項投入成本(包括材料及人工費用等)的變化情況,以算術平均法來計算房地產價格
指數 的方法,是早期的房地產價格指數的重要編制方法。
中位數價格法 (Media Sale Price)
中位數價格法 是選取地產售價的中位數來編制價格
指數 的方法。房地產市場價格易受極端值(即最高、
最低價 )影響,而中位數價格能反映市場變動的集中趨勢,代表性比較強。
重複交易法 (Repeat Sale Method) Baily,Muth和Nourse1963年提出的重複售出模型。根據同一宗房地產在不同時期售出的價格來計算房地產價格
指數 , 該方法的優點是基於同一宗房地產的價格變化運行。在剔除標的物折舊的影響後,根據
重複交易法 編制的指數可以滿足房地產價格“同質性”的需要。
特徵價格法 (Hedonic Price Method) 特徵價格法,又稱Hedonic模型法和效用估價法,認為房地產由眾多不同的特徵組成,而房地產價格是由所有特徵帶給人們的效用決定的。由於各特徵的數量及組合方式不同,使得房地產的價格產生差異。因此,如能將房地產的價格影響因素分解,求出各影響因素所隱含的價格,在控制地產的特徵(或品質)數量固定不變時,就能將房地產價格變動的品質因素拆離,以反映純粹價格的變化。
混合模型 (Pooled Method) 鑒於特徵
價格模型 和重複售出模型的缺陷,Case K. E.和Quigley J. M.在1991年提出了將二者混合併利用廣義最小二乘法(GLS)分析隨機誤差變數方差的方法。該方法被稱為“混合方法”,又稱Pooled GLS模型。1997年R. Carter Hill、J. R. Knight、C. F. Sirmans對Pooled GLS模型進行了改進,提出基於最大似然估計法(MLE)的Pooled MLE模型。
調查 任務 (1)調查和蒐集全社會及各類房屋銷售與租賃價格資料,掌握各種平均價格。
(2)編制與房屋銷售、租賃以及土地交易等
經濟活動 有關的各種價格
指數 ,準確地反映全社會及各類房地產價格變動幅度和變動趨勢。
(3)結合房地產經濟活動中的投資規模、
投資效益 和投資總額等主要指標,積極開展統計分析,及時反映新情況和新問題,為國家巨觀決策服務。
房地產價格指數 (4)定期向社會公布房地產價格信息,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服務。
內容 從進入房地產市場的渠道看,房屋銷售價格包括
商品房 銷售價格、公房銷售價格和私房銷售價格三部分。房地產價格
指數 房屋租賃價格包括住宅、辦公用房、
商業用房 和廠房倉庫四部分。
(3)物業管理價格
物業管理價格主要包括住宅、辦公樓和商業營業用房物業管理價格等。
土地交易價格包括居民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和
其他用地 四部分。
對象 (1)各級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房地產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房屋土地交易中心等。
(2)房地產企業。
(3)房地產經營機構。
(4)物業管理企業。
(5)有關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及部分居民。
重點調查與典型調查相結合。
方式 採用報表與調查員實地采價相結合的方式。
原則 (1)代表性強。
各地每月都要調查一次房地產價格及數量、金額。季度數量、金額由該季三個月的實際交易數相加求得,季度價格則由該季三個月的調查樣本價格算術平均求得。
(2)兼顧不同企業註冊登記類型。
(3)要兼顧各種用途的房地產項目。
(4)兼顧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產項目。
考慮因素 房屋類型、所處地段、
房屋結構 等統計口徑的一致性,保證
基期 、報告期價格的可比性。當
基期價格 沒有時,可通過以下方法推算:
(1)用同類房屋、同級地段(同級地段內繁華位置接近)、同樣結構的非本座建築物的基期平均銷售(租賃)價格替代。
(2)根據同類房屋、同級地段、同樣結構的平均銷售(租賃)價格的變動幅度,推算基期價格。基期價格=報告期價格/(同類房屋、同級地段、同樣結構的平均價格變動幅度+1)
房地產價格指數 (3)可用當地
基期 同級地段、同類房屋、同樣結構的平均銷售(租賃)價格替代。
(4)可通過房地產開發(銷售)商、土地管理局和房管部門的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評估測算。
編制 我國房地產市場起步晚,發育不完善,對房地產價格指數的編制最直接的影響是房地產交易案例少、交易價格不公開、交易資料不全面。與此相應的是目前我國包括“
中房指數 ”在內的十餘種房地產指數,均存在著編制理論不完善和實際操作不規範等問題。
1.中房指數的編制方法
中房指數將物業按用途分為四大類:以1994年11月北京物業的比較價格為基值,各城市的四類物業的銷售價格為依據,分別分為高、中、低三檔,以各類各檔次物業的銷售量為權計算四類物業的平均價格,最後將這四類物業的平均價格以竣工量為權數求得加權平均價格。並以此平均價格作為各城市的物業比較價格,運用下列公式計算各城市的房地產價格指數:
某時期城市房地產價格指數=某時期該城市物業比較價格/1994年11月北京物業比較價格×100%
中房指數是一種修正的
拉氏指數 ,以基期商品房比較價格為基值,基期指數定為1000點,屬於
定基指數 ;計算時採用加權平均方法,權數採用基期時各類物業的規模比重。基期與權數在一定時段內固定,在市場結構有了較大變化時,調整基期與權數。
2.中房指數編制方法的缺陷
中房指數雖然開創了中國大陸現行房地產價格指數編制之先例,有許多值得推行之處,但在具體編制技術方法仍有不足,需進一步完善。
(1)指數測算方法不完善
現實套用的公式未考慮物業結構類型的變動,公式所選用的權重是報告期的物業面積,而原始公式所用的權重是固定的(即基期)的物業面積。原始公式的優點在於剔除了因物業結構變化所引起的指數變動,使得指數變動完全表現為物業價格的變化。現實套用的公式則操作簡便,實施費用降低,但如果完全按照加權平均法的樣本選擇方式,則會在指數中包含非價格變化因素。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中房指數在目前的實際操作中多先用同一項目。同一小區的物業價格樣點。這其實是借鑑了重複交易法的思想。但是,由於中國各地區的
二手房 市場遠未放開,所以採用這種變通的做法在理論上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在現實操作中也是一時之計,並未形成一套規範的制度。同樣,偉業指數、上房50指數等也都存在著指數理論基礎不完善的問題。
(2)樣本數據缺乏代表性
樣本數據是編制指數的最基本的資料,為保證指數的科學性和準確性,首先應保證足夠的樣本量均勻的樣本區域和物業類型分布、樣本數據的及時更新、樣本數據的真實性和連續性等。目前在房地產指數編制的樣本數據方面存在著樣本規模小、樣本區域和物業類型分布不合理、樣本數據缺乏時效性、連續性、真實性等問題。
(3)指數的套用受限制
目前我國各類房地產指數在套用上尚顯稚嫩。一方面,由於指數本身不完善、質量不高、指數的變動與市場的實際變化趨勢可能並不相符,從而影響了指數的套用。例如,目前我國的各類房地產指數大都是月度、季度甚至年度公布,並且公布的是上一月、上一季度、年度的數據,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對市場發展的歷史軌跡的一種描述,而
開發商 、投資者則往往更加關心市場的未來走勢。這種房地產指數的滯後性就影響了房地產指數的推廣和套用。
另一方面,囿於國內目前關於房地產市場、房地產價格、房地產指數的理論研究深度的限制,以及房地產實際從業者對市場研究工作的輕視甚至忽視等原因,房地產指數的作用遠未得到充分發揮。包括中房指數在內的眾多房地產指數定期的公布報告、
市場分析報告 等也大都存在著內容少、
信息量 不足、分析深度不夠,以及就指數論指數、只是進行一些簡單的說明和膚淺的分析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