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與和平法(第1卷修訂版)》是2018年1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荷]格勞秀斯。
基本介紹
- 書名:戰爭與和平法(第1卷修訂版)
- 作者:[荷]格勞秀斯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1月
- 頁數:232 頁
- 定價:80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精裝
- ISBN:9787562080589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戰爭與和平法(第1卷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文庫》是格勞秀斯在總結和借鑑前人霸達戰優秀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完成的人類社會第一部系統地論述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規則的著作。它奠定了近代國際法的理論基礎,在國際法的發展歷史上具有無與倫比的重要地位。《戰爭與和平法》是一部百科全書式的著作,除法學外,它的內容還涉及哲學、政治學、軍事學、倫理學、神學、文學、史學等諸多領域。在法學方面,它既包括戰爭法,也包括平時法;既包括法學理論.也包括民法和刑法,但主要是國際法。格勞秀斯博覽群書,旁徵博引。
《戰爭與和平法(第1卷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文庫》中不僅大量引用了《**》、《國法大全》、《天主教教會法典大全》等歷史文獻的內容和許多學者的著作和觀點,還引用了許多歷史事件和典故,顯示了格勞秀斯深厚的學術底蘊、高超的寫作技巧和嚴謹的寫作風格。
《戰爭與和平法(第1卷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文庫》的內容博大精深,它不僅是研究法學和國際法學的學者應當認真研讀的重要的經典著作之一.也是研究其他學科的學者需要認真閱讀和思考的經典著作之一。從事政治、軍事、外交、國際關係等領域的實際工作者亦可從中獲得有益的啟示和知識。
作者簡介
馬呈元,山西孝義人。北京外國語學院(現北京外國語大學)英語文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研究生,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家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1993~1994年在美國華盛頓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學習,2000年在英國諾丁漢大學法學院學習。長期從事國際法領域的教學和研究工作,具有很高的英語水平和研究能力,並取阿抹驗狼得了豐富的科研成果。先後擔任《普通法的歷史基礎》(外國法律文庫)、《國際法》(韓國柳炳華著,上、下冊)、《國際人權法教程》(中歐合作項目)、《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等著作的翻譯、譯審和總譯審,並發表十餘篇英文論文。專著《國際犯罪與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和《國際刑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分獲第七屆和第十一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
圖書目錄
總序
中譯者序
序文
致法蘭西和納瓦拉最偉大的基督教國王路易十三
緒論
第一章 什麼是戰爭什麼是法律
一、本書的研究範圍
二、戰爭的定義與“戰爭”一詞的起源
三、法律被認為是一種行為規則,並被分為“平等者之間的法律”和“不平等者之間的法律”
四、權利體系依其道德屬性分為“充分的權利”和“不充分的權利”
五、充分的權利或所謂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權利,分為權力、財產權利和契約權利
六、法律權利還可以分為私人權利和公共權利
七、什麼是不充分的權利
八、對等正義和選擇正義難以用幾何和算術的比例加以區別,後者不只與公共財產有關,前者也不只與私人財產有關
九、法律被定義為一種規則,並分為自然法和意志法
十、自然法的定義和它與其他法律及並非可以恰當地稱為自然法的事物的區別
十一、人類與其他動物共有的或者人類特有的本能不構成另一種類型的法律
十二、頸拘乎恥用什麼方法證明自然法的存在
十三、意志法分為人的意志法和神的意志法
十四、人定法分為國內法、效力範圍小於國內法的法律和效力範圍大於國內法的法律,即萬國法;有關解釋和證明
十五、神法分為普遍性的神法和某一特定民族的神法
十六、非生而為猶太人者不受《希伯來律法》的約束
十七、基督教徒應當以什麼方式學習《希伯來律法》以及可以埋戒跨從中學到什麼
第二章 論戰爭的合法性
一、各方觀點證明戰爭不違反自然法
二、歷史證明戰爭不違反自然法
三、普遍共識證明戰備驗爭不違反自然法
四、有證據證明戰爭不違反萬國法
五、有證據證明在《福音書律法》時代之前,戰爭不違反神意法;兼答反對意見
六、對戰爭是否違反《福音書律法》問題的初步考察
七、從《聖經》中得出的戰爭不違反《福音書律法》的觀點
八、回應從《聖經》中得出的肯定戰爭違反《福音書律法》的觀點
九、對早期基督教徒關於戰爭合法性的共識的考察
第三章 論公戰和私戰的區別與關於主權的論述
一、公戰和私戰的劃分
二、根據自然法,在法庭建立後也並非所有私戰都是不允許的;對想歡探這種觀點的辯護和說明
三、即使根據《福音書律法》,私戰在某些情況下也是許可的;
對這種觀點的辯護和對反對意見的回享愚獄應
四、正式公戰和非正式公戰的區別
五、不具有主權權力的公共官員依其權力進行的戰爭是否屬於公戰與什麼情況下屬於公戰
六、國家權力的內容是什麼
七、什麼是主權
八、拒絕主權在民的觀點和對有關論點的回應
九、反駁國王和人民互相服從的論點
十、準確理解正確觀點的注意事項之一:區分類似詞語的不同含義
十一、注意事項之二:區分權利和擁有權利的形式
十二、國王有時掌握著絕對的主權權力並可以轉讓它
十三、在某些情況下,國王並不擁有絕對的主權權力
十四、在某些情況下,下一級管理者擁有絕對的權力並有權轉讓其領地
十五、上述區別因各個王國任命攝政者的不同形式而得到強化
十六、主權甚至不會受自然法或者神法範圍之外的承諾的限制
十七、主權有時會依據主觀意願或能力劃分為不同的部分
十八、將國王希望其行為非經某種公民代表會議批准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視為對主權的劃分是錯誤的
十九、其他關於主權劃分的錯誤觀點
二十、混合主權的真實事例
二十一、受不平等同盟關係約束者可以被授予主權及對反對意見的回應
二十二、納貢者可以擁有主權
二十三、受封建法拘束者可以擁有主權
二十四、主權權利和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別及事例
第四章 以下犯上的戰爭
一、問題陳述.
二、不允許犯上作亂是自然法的一項基本準則
三、《希伯來律法》不允許犯上作亂
四、《福音書律法》更不允許犯上作亂;《聖經》中提供了有關證據
五、早期基督教徒的習慣不允許犯上作亂
六、根據學者論點和《聖經》反駁允許下級官員反抗掌握主權者的觀點
七、在極端和無法避免的必要情況下是否允許反抗的觀點
八、應當承認自由民族的人民對掌握主要權力者進行戰爭的權利
九、應當承認對放棄主權權力者進行戰爭的權利
十、應當承認對轉讓王國的國王進行戰爭的權利,但僅限於防止轉讓的發生
十一、應當承認對公開宣布與整個民族為敵的國王進行戰爭的權利
十二、應當承認對因違反授權法而失去王位的國王進行戰爭的權利
十三、應當承認對只擁有部分主權權力但企圖取得不屬於他的其他權力的國王進行戰爭的權利
十四、應當承認在特定情況下保留了反抗自由的人民對國王進行戰爭的權利
十五、人民應當在多大程度上服從篡奪主權權力的僭主
十六、根據依然存在的戰爭權,應當承認武力反抗僭主的權利
十七、根據既存法律,應當承認武力反抗僭主的權利
十八、根據擁有主權權力者的命令,應當承認武力反抗僭主的權利
十九、反抗僭主應當限於上述情形的原因
二十、當行使主權的權利存在爭議時,私人不應當自行作出決定
第五章 誰可以合法地進行戰爭
一、有效的戰爭理由之一:當事人為自身利益而進行戰爭
二、有效的戰爭理由之二:代理人為他人利益而進行戰爭
三、有效的戰爭理由之三:依附者、僕人和臣民為主人或統治者利益而進行戰爭
四、根據自然法,不得禁止任何人進行戰爭
十一、人類與其他動物共有的或者人類特有的本能不構成另一種類型的法律
十二、用什麼方法證明自然法的存在
十三、意志法分為人的意志法和神的意志法
十四、人定法分為國內法、效力範圍小於國內法的法律和效力範圍大於國內法的法律,即萬國法;有關解釋和證明
十五、神法分為普遍性的神法和某一特定民族的神法
十六、非生而為猶太人者不受《希伯來律法》的約束
十七、基督教徒應當以什麼方式學習《希伯來律法》以及可以從中學到什麼
第二章 論戰爭的合法性
一、各方觀點證明戰爭不違反自然法
二、歷史證明戰爭不違反自然法
三、普遍共識證明戰爭不違反自然法
四、有證據證明戰爭不違反萬國法
五、有證據證明在《福音書律法》時代之前,戰爭不違反神意法;兼答反對意見
六、對戰爭是否違反《福音書律法》問題的初步考察
七、從《聖經》中得出的戰爭不違反《福音書律法》的觀點
八、回應從《聖經》中得出的肯定戰爭違反《福音書律法》的觀點
九、對早期基督教徒關於戰爭合法性的共識的考察
第三章 論公戰和私戰的區別與關於主權的論述
一、公戰和私戰的劃分
二、根據自然法,在法庭建立後也並非所有私戰都是不允許的;對這種觀點的辯護和說明
三、即使根據《福音書律法》,私戰在某些情況下也是許可的;
對這種觀點的辯護和對反對意見的回應
四、正式公戰和非正式公戰的區別
五、不具有主權權力的公共官員依其權力進行的戰爭是否屬於公戰與什麼情況下屬於公戰
六、國家權力的內容是什麼
七、什麼是主權
八、拒絕主權在民的觀點和對有關論點的回應
九、反駁國王和人民互相服從的論點
十、準確理解正確觀點的注意事項之一:區分類似詞語的不同含義
十一、注意事項之二:區分權利和擁有權利的形式
十二、國王有時掌握著絕對的主權權力並可以轉讓它
十三、在某些情況下,國王並不擁有絕對的主權權力
十四、在某些情況下,下一級管理者擁有絕對的權力並有權轉讓其領地
十五、上述區別因各個王國任命攝政者的不同形式而得到強化
十六、主權甚至不會受自然法或者神法範圍之外的承諾的限制
十七、主權有時會依據主觀意願或能力劃分為不同的部分
十八、將國王希望其行為非經某種公民代表會議批准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視為對主權的劃分是錯誤的
十九、其他關於主權劃分的錯誤觀點
二十、混合主權的真實事例
二十一、受不平等同盟關係約束者可以被授予主權及對反對意見的回應
二十二、納貢者可以擁有主權
二十三、受封建法拘束者可以擁有主權
二十四、主權權利和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別及事例
第四章 以下犯上的戰爭
一、問題陳述.
二、不允許犯上作亂是自然法的一項基本準則
三、《希伯來律法》不允許犯上作亂
四、《福音書律法》更不允許犯上作亂;《聖經》中提供了有關證據
五、早期基督教徒的習慣不允許犯上作亂
六、根據學者論點和《聖經》反駁允許下級官員反抗掌握主權者的觀點
七、在極端和無法避免的必要情況下是否允許反抗的觀點
八、應當承認自由民族的人民對掌握主要權力者進行戰爭的權利
九、應當承認對放棄主權權力者進行戰爭的權利
十、應當承認對轉讓王國的國王進行戰爭的權利,但僅限於防止轉讓的發生
十一、應當承認對公開宣布與整個民族為敵的國王進行戰爭的權利
十二、應當承認對因違反授權法而失去王位的國王進行戰爭的權利
十三、應當承認對只擁有部分主權權力但企圖取得不屬於他的其他權力的國王進行戰爭的權利
十四、應當承認在特定情況下保留了反抗自由的人民對國王進行戰爭的權利
十五、人民應當在多大程度上服從篡奪主權權力的僭主
十六、根據依然存在的戰爭權,應當承認武力反抗僭主的權利
十七、根據既存法律,應當承認武力反抗僭主的權利
十八、根據擁有主權權力者的命令,應當承認武力反抗僭主的權利
十九、反抗僭主應當限於上述情形的原因
二十、當行使主權的權利存在爭議時,私人不應當自行作出決定
第五章 誰可以合法地進行戰爭
一、有效的戰爭理由之一:當事人為自身利益而進行戰爭
二、有效的戰爭理由之二:代理人為他人利益而進行戰爭
三、有效的戰爭理由之三:依附者、僕人和臣民為主人或統治者利益而進行戰爭
四、根據自然法,不得禁止任何人進行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