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與和平法(第3卷)

戰爭與和平法(第3卷)

《戰爭與和平法(第3卷)》是2017年10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荷]格勞秀斯。

基本介紹

  • 書名:戰爭與和平法(第3卷)
  • 作者:[荷]格勞秀斯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10月
  • 頁數:414 頁
  • 定價:11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精裝
  • ISBN:9787562078265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戰爭與和平法(第3卷)/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文庫》是格勞秀斯在總結和借鑑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完成的人類社會第1部系統地論述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規則的著作。它奠定了近代國際法的理論基礎,在國際法的發展歷史上具有無與倫比的重要地位。
  《戰爭與和平法》是一部百科全書式的著作,除法學外,它的內容還涉及哲學、政治學、軍事學、倫理學、神學、文學、史學等諸多領域。在法學方面,它既包括戰爭法,也包括平時法;既包括法學理論,也包括民法和刑法,但主要是國際法。格勞秀斯博覽群書,旁徵博引。《戰爭與和平法》中不僅大量引用了《聖經》、《國法大全》、《天主教教會法典大全》等歷史文獻的內容和許多學者的著作和觀點,還引用了許多歷史事件和典故,顯示了格勞秀斯深厚的學術底蘊、高超的寫作技巧和嚴謹的寫作風格。
  《戰爭與和平法(第3卷)/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文庫》的內容博大精深,它不僅是研究法學和國際法學的學者應當認真研讀的*重要的經典著作之一,也是研究其他學科的學者需要認真閱讀和思考的經典著作之一。從事政治、軍事、外交、國際關係等領域的實際工作者亦可從中獲得有益的啟示和知識。

作者簡介

  馬呈元,山西孝義人。北京外國語學院(現北京外國語大學)英語文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研究生,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家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1993~1994年在美國華盛頓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學習,2000年在英國諾丁漢大學法學院學習。長期從事國際法領域的教學_和研究工作,具有很高的英語水平和研究能力,並取得了豐富的科研成果。先後擔任《普通法的歷史基礎》(外國法律文庫)、《國際法》(韓國柳炳華著,上、下冊)、《國際人權法教程》(中歐合作項目)、《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等著作的翻譯、譯審和總譯審,並發表十餘篇英文論文。專著《國際犯罪與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和《國際刑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分獲第七屆和第十一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威果獎二等獎。
  
  譚睿,山西平陸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碩士,美國芝加哥肯特法學院法律科學博士(JSD)。研究領域:國際公法、國際金融法和中美銀行制度。博士學位論文為“論中國銀行業的壟斷與改革”(英文);曾發表“中美中央銀行的區別及其應對金融危機的不同策略”(英文)等論文。

圖書目錄

第一章 論自然法關於戰爭中允許實施什麼行為的一般規則;兼評詐術與謊言
一、論述的順序安排
二、規則一,為達到戰爭目的而必要的行為可以被允許;對此的解釋
三、規則二,戰爭的權利不但來自最初的戰爭理由,而且來自其後出現的理由
四、規則三,儘管實施某些根據戰爭目的不允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需謹慎從事
五、對為敵人提供物資的人採取什麼行動可以被允許;區別及解釋
六、戰爭中使用詐術是否可以被允許
七、被動行為中的詐術可以被允許
八、主動行為中的詐術包括兩種類型:第一類是行為中詐術的意義不受限制,第二類是行為中詐術的意義受約定的限制,第一類詐術應當被允許..
九、說明研究第二類詐術的困難
十、並非使用任何被認為具有其他意義的表述都不可以被允許
十一、不可以被允許的謊言的特徵在於它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對此的解釋
十二、對嬰兒和精神病患者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的觀點應予支持
十三、致使並非談話對象的第三人受騙的謊言可以被允許;什麼時候應當被允許
十四、如果聽話人希望聽到這種言論,則對他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
十五、講話人利用其對臣民的優越權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
十六、為挽救無辜者的生命或出於同樣重要的理由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
十七、有些學者認為對敵人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
十八、謊言不能擴大適用於對承諾的表達
十九、謊言不能擴大適用於誓約
二十、即使對敵人也不使用詐術是更崇高和更符合基督教徒誠實品質的行為;對這種觀點的比較說明
二十一、不允許強迫任何人實施對我們有正當性但對他沒有正當性的行為
二十二、允許利用他人主動提供的幫助
第二章 論根據萬國法何時可因統治者的債務捕獲臣民財產;兼論報復
一、根據自然法,繼承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對他人行為承擔責任
二、但根據萬國法,臣民應該以其財產和行為為統治者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抓捕人質的事例
四、捕獲貨物的事例
五、權利主張被拒絕後可授權進行捕獲;什麼時候捕獲被認為具有正當性;關於司法判決不能正當地授予或者剝奪一項權利的說明
六、為報復進行抓捕不能成為剝奪他人生命的正當理由
七、與捕獲有關的國內法和萬國法的區別
第三章 論符合萬國法的合法戰爭或公戰;兼論宣戰
一、根據萬國法,公戰是不同國家之間的戰爭
二、實施不法行為的國家與海盜或匪徒的區別
三、情況有時會發生變化
四、公戰的本質特徵是戰爭要得到主權權力的支持;如何理解這一點
五、戰爭要求進行宣戰
六、宣戰中符合自然法的因素和萬國法特有的因素及其區別
七、宣戰有時是有條件的,有時是無條件的
八、宣戰中與國內法有關且不涉及萬國法的因素是什麼
九、對任何人的宣戰同時也是對站在他一邊的臣民及盟友的宣戰
十、對任何人的宣戰都不能被認為同時也是對後來成為其臣民和盟友之人的宣戰;舉例說明
……
第四章 論公戰中殺死敵人的權利與對人身的其他暴力行為
第五章 論對財產的破壞與搶劫
第六章 論取得在戰爭中捕獲的財產的權利
第七章 論對戰的權利
第八章 論對被征服者的統治權
第九章 論復境權
第十章 論在非法戰爭中謹慎行事的義務
第十一章 論在合法戰爭中對殺戮權利的節制
第十二章 論對破壞及類似行為的節制
第十三章 論對被捕獲財產的節制
第十四章 論對俘虜的節制
第十五章 論對取得主權的節制
第十六章 論對根據萬國法不適用復境權的人與物的節制
第十七章 論戰爭中的中立方
第十八章 論公戰中的個人行為
第十九章 論敵人之間的誠信
第二十章 論國家結束戰爭的誠信,論和平條約的簽訂,論通過拈鬮作出決定。論根據協定進行決鬥,論公斷、投降、人質與擔保
第二十一章 論戰爭期間的誠信。論停戰、安全通行證與贖回俘虜
第二十二章 論戰爭中掌握下級權力者的誠信
第二十三章 論戰爭中私人的誠信
第二十四章 論履行默示協定的誠信
第二十五章 結論暨關於誠信與和平的忠告
附錄
中譯者注索引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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