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是指科研、生產、銷售單位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 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行為
  • 是指:科研、生產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
  • 特定時間:是戰時
構成,要件,相關說明,訂貨行為,處罰,認定,

構成

1、罪體
行為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的行為是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這裡的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是指具備按時完成訂貨任務的條件卻拒不接受訂貨或者故意延遲耽誤交付軍事訂貨。
時間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構成特定時間是戰時。
2、罪責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使用暴力抗拒軍事訂貨的;拒絕或者故意延誤重要軍事訂貨的;因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影響部隊完成作戰或者其他重要任務的等。

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訂貨秩序。軍事訂貨是軍事部門根據國防需要,向軍工部門或者其他經濟部門訂購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活動。軍事訂貨是保證部隊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供應,滿足國防需要的主要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要求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接受國家軍事訂貨,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但是,隨著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的確定,軍品質量與其生產任務訂貨量少,成本高,利潤低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單位和個人出於經濟利益考慮,對軍品生產任務索價過高,達不到要求的拒絕接受訂貨;有的對己經簽訂契約的軍品生產任務,百般拖延交貨日期,有的已經嚴重貽誤部隊的使用,對國防利益造成潛在的威脅。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拒絕或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軍事訂貨,是指部隊根據國防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與行為人意欲達成或者已經達成的生產、供給某種國防建設物品契約的行為。這一軍事訂貨的行為,其對象就是本罪主體應當從事生產、供給的對象,也稱軍事訂貨。軍事訂貨,既包括軍事衛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車、裝甲車等武器裝備的訂貨,又包括供應軍隊作戰、訓練、施工、科研、後勤、醫療保障等軍用物資的訂貨,還包括用於軍事目的諸如各種建築物、場地、設備等軍事設施的訂貨等。總之,一切用於軍事需要生產、製造、承建、修配、運輸、貯存的物品,包括動產與不動產,都可屬於軍事訂貨的範疇。

相關說明

一、所謂“軍事訂貨”,是指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實行國家軍事訂貨制度,保障武器裝備和其他軍用物資的採購供應;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有能力履行但拒絕履行軍品生產任務,手段惡劣,性質嚴重;因拒絕簽訂軍品契約而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的涸延誤交貨日期而導致戰鬥失利的等。
二、本罪中所謂“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是指因拒絕訂貨或者延翔交貨,而嚴重貽誤戰機,直接造成戰鬥、戰役嚴重失利,我方人員、裝備、物資嚴重受損等。

訂貨行為

發生在戰時才能構成本罪。若在平時不是戰時,即使有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這是本罪在時間方面的必備要件,不可缺少。何謂戰時,具體可參見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這裡不再贅述。
根據本條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絕或延誤

處罰

根據刑法第380條之規定,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造成嚴重後果,是指因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致使戰鬥、戰役失利的,嚴重影響部隊重大軍事行動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要武器裝備、軍用和物資、軍事設施毀損的等。

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戰時”拒絕或者 “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科研、生產、銷售單位因不具備完成軍事訂貨任務的條件而拒絕軍事訂貨;平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過失延誤軍事訂貨;或者雖然是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均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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