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銜接各主要行業規劃。
(二)組織編制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巨觀指導產業政策的貫徹實施,加強對國民經濟運行的預測、預警和監控,針對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提出調控政策、建設性意見,組織全區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三)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協調推進實施各級產業政策;組織重大特色產業基地(園區)建設,指導協調和組織推進新興產業發展。
(四)負責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管理。研究提出全區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牽頭負責全區重點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編制年度重點項目投資計畫;推進全區重點項目建設,做好重大項目培育和前期準備工作。負責審批許可權內政府性投資項目,推進區級政府性投資項目代建制工作,完善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按照許可權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負責審核和轉報由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准的投資項目。
(五)綜合協調推進全區服務業發展工作,研究制定和牽頭組織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提出全區服務業年度工作重點和發展目標,綜合分析和監測全區服務業發展情況和動態趨勢;推進全區服務業重大項目和服務業集聚區建設,推進經濟結構最佳化。
(六)協調國土保護、開發政策,研究農業經濟、基礎產業、高科技產業的發展戰略,研究第三產業發展和利用外資政策措施。
(七)研究提出全區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統籌全區能源規劃建設,推進能源體制改革,組織實施能源產業政策;做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工作;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推進能源項目建設,組織協調相關重大能源示範工程,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做好能源供需的銜接平衡。
(八)規劃、協調社會發展工作,促進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工作。
(九)根據區政府的統一部署,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方案進行研究和論證,為區政府決策提供建議、諮詢。
(十)根據區政府的授權,辦理有關專項改革方案實施中的銜接工作,跟蹤調查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的執行情況,參與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提出對策建議。
(十一)根據區委、區政府工作要求,研究並參與重點企業改革,負責相關政策的調研和梳理工作,組織和擬訂完善有關配套政策,並跟蹤調查政策意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有關對策建議。
(十二)研究所有制結構調整,推進事業單位改制工作,研究全區城區經濟、農村經濟協調發展涉及的體制改革的問題,參與制訂有關配套政策。
(十三)組織經濟體制改革理論研究,交流改革經驗、改革信息。
內設機構
根據實際情況,區發展和改革局不設內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