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海關通關須知

《成都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海關通關須知》由海關總署研究制定,於2023年7月4日予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海關通關須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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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通關須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將為成都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以下簡稱“成都大運會”)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成都大運會及測試賽相關進出境物資和人員實施監管。
一、信息備案
成都海關為成都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成都大運會執委會”)辦理臨時備案登記有關手續。為便於成都大運會人員、物資抵達口岸後快速通關,成都大運會執委會或其委託的報關企業,應當提前向海關提供成都大運會進出境人員、物資等相關信息。
二、暫時進境物資稅款擔保
對成都大運會暫時進境物資,由成都大運會執委會向成都海關提供海關依法認可的擔保形式(保證金、銀行保函、關稅保證保險等)辦理稅款擔保。境外代表團或報關代理企業持成都大運會執委會出具的《成都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進境物資證明函》(以下簡稱《證明函》,附1)和《成都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進境物資清單》(以下簡稱《物資清單》,附2)辦理通關手續,可免於逐票向海關提交稅款擔保。
三、進境前備案和審批
(一)進境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口商或其代理人,應當提前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二)進境需要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及產品、特殊物品(附3),進口商或其代理人需提前到海關辦理審批手續。
(三)以隨身攜帶方式進境的境外代表團自用的食品、特殊物品及動植物產品進境,需提前向成都大運會執委會提供《成都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代表團進境自用物資清單》(以下簡稱《自用清單》,附4)、《成都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代表團物資自用證明》(以下簡稱《自用證明》,附5)、《成都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代表團自用物資安全衛生責任自負聲明》(以下簡稱《安全衛生責任自負聲明》,附6),由成都大運會執委會出具《成都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代表團自用物資擔保函》(以下簡稱《自用物資擔保函》,附7)。其中需要檢疫審批的,境外代表團需提前向成都大運會執委會提供產地證明和有效的檢疫證書,成都大運會執委會需提前到海關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四)進境物資應當符合《成都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檢驗檢疫限制清單》(附8)和《成都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檢驗檢疫禁止清單》(附9)要求。
四、進境物資通關
(一)暫時進境物資。
成都大運會暫時進境物資採用通關一體化模式,由成都大運會執委會或其委託的報關代理企業在成都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由口岸海關實施驗放。其他貿易方式進境的成都大運會物資,境外代表團或報關代理企業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成都大運會以貨運渠道暫時進境的體育器材、比賽用品、技術設備、醫療設備、安保設備、通訊設備、電視轉播和新聞報導設備等,在進出境時應當向海關申報,憑成都大運會執委會出具的《證明函》和《物資清單》辦理通關手續。
對用於成都大運會比賽、訓練等所必需的體育用品,可以使用ATA單證冊辦理暫時進境海關手續,由進境地海關進行審核並簽注,復運出境期限與單證冊有效期相同。
對於進境的樣品、禮品、暫時進出境貨物及其他非貿易性物品,如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另行規定的,可免於檢驗。
(二)免稅進境物資。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第18屆世界中學生運動會等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19號)及海關總署相關規定,對成都大運會執委會為舉辦運動會進口的國際大學生體育聯合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直接用於運動會比賽的消耗品,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在免稅商品範圍及數量確定前已運抵口岸的比賽用消耗品,成都大運會執委會進口的相關物資可憑《證明函》《物資清單》及稅款擔保先予放行;待享受免稅政策的比賽用消耗品範圍、數量清單印發後,按規定辦理征免稅及擔保核銷手續。
其他免稅進境物資,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依法需特別批准的進境物資。
依法需特別批准的進境物資,海關驗核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辦理通關手續。
1. 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
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進出境應當遵循中國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驗核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件辦理通關手續。
2. 藥品。
藥品進境應當遵循中國有關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驗核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件辦理通關手續。由境外代表團隨身攜帶的藥品應當直接用於成都大運會,且僅為自用,並數量合理;未用盡的部分在賽後應當及時復運出境。境外代表團通過託運入境的用於本團隊使用的各類藥品只能用於本團隊使用,並數量合理;賽後所有未用盡的藥品應當及時復運出境。
3. 比賽用槍枝和彈藥。
賽事所用進出境槍枝和彈藥應當遵循中國現行有關槍枝彈藥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驗核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件辦理通關手續。
在運輸過程中,應當按照槍、彈分離和槍、人分離的原則,遵守有關槍枝和彈藥運輸的相關規定。賽後槍枝和未用完的彈藥應當復運出境。
4. 機電產品。
暫時進境的強制性認證產品無需實施入境驗證,賽後境內留用或銷售的,需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入境驗證。
舊機電產品入境請先登錄中國國際貿易單一視窗“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系統”平台查詢相關產品的監管信息,暫時進境舊機電產品可免予目的地檢驗,且應當復運出境,不得在境內留用或銷售。
5. 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器材。
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器材進境憑國家無線電主管部門批准檔案辦理海關手續;轉播設備及電視轉播車輛進境憑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准檔案辦理海關手續。
6.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進境應當遵循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驗核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件辦理通關手續。
7. 其他。
其他成都大運會進境物資中屬於依法需要特別批准的,應當遵循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有檢驗檢疫監管要求的進境物資。
1. 進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動植物及其產品等。
(1)進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動植物及其產品,實施指定口岸進口、指定場地監管等管理制度。
(2)進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動植物及其產品在口岸檢疫後運抵指定場地,成都海關實施檢驗及後續監管等工作。
(3)進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中國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成都大運會執委會有特殊要求的,應當符合成都大運會執委會提出的成都大運會相關要求。
2. 以隨身攜帶方式進境的境外代表團自用食品、化妝品等。
(1)境外代表團自用食品、化妝品,在集中申報進境的前提下,進境口岸海關憑成都大運會執委會提交的《自用清單》《自用證明》《安全衛生責任自負聲明》《自用物資擔保函》等辦理海關手續。
(2)境外贊助商提供的專供代表團的食品、化妝品,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3. 其他有檢驗檢疫監管要求的進境物資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進境物資監管
(一)暫時進境物資監管。
暫時進境物資應當在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確需延期復運出境的,應當按規定向成都海關辦理延期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復運出境的暫時進境物資,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海關手續。暫時進境物資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損、滅失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海關驗核成都大運會執委會及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辦理相關手續。
對於暫時進境消耗物資,成都大運會執委會應當收集擬消耗物資清單,提前以書面形式告知成都海關,並明確擬使用方式和數量(應當在合理範圍內)。成都海關根據實際情況對擬消耗物資數量和總值進行核定,在合理範圍內的,按照相關規定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成都海關派員對消耗物資實際使用情況進行後續實地監管,做好消耗明細記錄及核銷工作,並監督賽後未消耗部分按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二)境外代表團自用及境外贊助商專供代表團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動植物產品、化妝品等監管。
成都大運會執委會對進入大運村的境外代表團自用及境外贊助商專供代表團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動植物產品、化妝品等實施管理,保證僅限於該代表團使用。上述剩餘物資要在海關的監督下退運或銷毀,不得進入中國市場。
(三)成都大運會進境物資按規定接受查驗、檢疫等。
因特殊情況需在比賽場館、大運村現場或主物流中心查驗的物資,由成都大運會執委會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可運至比賽場館、大運村或主物流中心接受查驗。比賽場館、大運村或主物流中心應當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查驗設施等。由實施查驗作業的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四)成都大運會期間海關依法派員巡查實地監管。
成都海關派駐監管人員,以現場巡查與視頻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成都大運會物資實際使用情況實施現場監管。成都大運會執委會以及境外代表團應當配合海關做好檢驗檢疫、疫情監測、檢疫處理等工作。
六、人員及個人物品
(一)人員。
接受入境衛生檢疫的人員,應當如實進行健康申報,按規定出示傳染病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其他有效證件,並配合做好健康申明卡核驗、體溫監測、醫學巡查等衛生檢疫工作。入境後在中國境內期間如出現身體不適,應當儘快就診,並主動向醫生說明旅行史,以便得到及時診治。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外國人不得入境。其他海關衛生檢疫工作,按現有政策執行。
(二)個人物品。
個人攜帶一般生活物品進境,應當遵循“自用、合理數量”原則,海關按規定予以免稅放行(酒精飲料、菸草除外);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對於境外代表團隨身攜帶進境的比賽器材、醫療器材等,按照成都大運會實際需要,在合理範圍內的,現場海關憑成都大運會執委會出具的《自用清單》《自用證明》《自用物資擔保函》等材料,提供通關便利。成都大運會執委會需確保相關物資僅限於成都大運會使用且按期復運出境,並及時協助解決通關中遇到的問題。
個人物品應當符合《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146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40號、243號修改)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寄遞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農業農村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4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要求。
個人攜帶自用且僅限於預防或者治療疾病用的特殊物品(生物製品或者血液製品)入境時,應當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原質檢總局令第160號公布,根據原質檢總局令第184號、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40號、243號修改)向海關出示醫院的有關診斷證明及處方,允許攜帶量以處方或者說明書確定的一個療程為限。對攜帶非自用特殊物品的,應當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並接受海關檢疫查驗。
七、境外記者採訪器材
持成都大運會執委會簽發邀請函的境外記者攜帶進境的採訪器材,在進出境時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驗核《證明函》、器材清單及擔保辦理通關手續。
非註冊境外記者攜帶進境的採訪器材,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4號、2009年第19號、2009年第31號的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境外記者攜帶採訪器材出境時,可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59號規定,辦理保證金異地返還事宜。
八、其他事項
(一)成都大運會官方出入境口岸為成都天府國際機場。一般出入境口岸為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北京大興國際機場、上海浦東國際機場、上海虹橋國際機場、廣州白雲國際機場、深圳寶安國際機場、烏魯木齊地窩堡國際機場。
(二)在上述口岸設定成都大運會專用通道、專用視窗,為進出境人員、物資辦理海關手續提供便利。
(三)各賽事利益相關方攜帶或運輸進境物資應當提前將清單提供給成都大運會執委會或其指定的相關代理公司。
(四)對專供境外代表團自用的食品、化妝品等,免於加貼中文標籤、標註中文標識。
(五)成都大運會進出境物資未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的,海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上述通關政策適用於成都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從發布之日至2024年8月31日)。
本須知未列明事項按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修訂信息

2023年7月4日,為支持成都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海關總署研究制定了《成都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海關通關須知》,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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