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環保志願服務聯合會

成都環保志願服務聯合會成立於2018年,是由在成都地區的環保志願服務組織、環保志願者以及關心和支持環保志願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願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業務主管部門為成都市生態環境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環保志願服務聯合會
  • 外文名:Chengdu Environmental Volunteer Services Association
  • 地區:四川成都
聯合會簡介,聯合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附則,

聯合會簡介

成都環保志願服務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成立於2018年,是由在成都地區的環保志願服務組織、環保志願者以及關心和支持環保志願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願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業務主管部門為成都市生態環境局。
聯合會堅持普及環保志願理念,弘揚環保志願精神,培育環保志願文化的宗旨。統籌協調環保志願服務事業,組織開展環保志願服務活動,營造人人、事事、時時崇尚生態文明的社會氛圍,積極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為推動成都市新時代 “三步走”戰略目標實現及美麗宜居公園城市建設,加強城市間環保志願服務合作與區域互動交流,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做出貢獻。已發展包括成都企事業單位,環保NGO組織在內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百餘個,是成都市開展環境科普教育、宣傳推廣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成都環保志願服務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 ChengDuEnvironmental Volunteer Services Federation ;英文縮寫為CDEVSF。
第二條本會是由在成都地區的環保志願服務組織、環保志願者以及關心和支持環保志願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願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普及環保志願理念,弘揚環保志願精神,培育環保志願文化,統籌協調環保志願服務事業,組織開展環保志願服務活動,營造人人、事事、時時崇尚生態文明的社會氛圍,積極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為推動成都市新時代 “三步走”戰略目標實現及美麗宜居公園城市建設,加強城市間環保志願服務合作與區域互動交流,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做出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倡導和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恪守非贏利原則、及時披露信息(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贈、資助的情況;年度工作和財務報告;各項制度;年度或有關事項變更的審計報告等)。
本會投入人承諾: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監督管理,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成都市生態環境局。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成都市青羊區芳鄰路6號環保大樓316室,郵政編碼:61007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大力弘揚環保志願精神,廣泛普及環保志願理念,積極培育環保志願文化;
(二)促進全市環保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推動環保志願服務活動制度化,實現環保志願活動常態化;
(三)從建設美麗成都和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出發,設計開展形式多樣的環保志願服務活動,發揮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在環保志願服務中的示範帶頭作用,動員公務人員、社會公眾人物積極參加環保志願服務活動;
(四)加強環保志願者隊伍建設,支持環保志願服務組織的發展,經市文明辦等部門同意,評選表彰宣傳優秀環保志願者和環保志願服務組織;
(五)協調會員力量,規範會員行為,反映會員訴求,維護環保志願者和環保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環保志願服務,搭建環境志願者參與監督環境污染、環境損害行為的平台。
(七)承擔黨和政府與環保志願服務組織聯繫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完成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或轉移的相關事項;
(八)組織開展環保志願服務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
(九)開展環保志願服務國內、國際交流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或關心、支持環保志願服務事業;
(四)自願從事或參與本會的活動,願為環保事業貢獻力量;
(五)單位會員需是環境形象較好,有社會責任感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發展為會員和擔任本會職務: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公民;
(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積極進行環保志願者註冊登記,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認真完成本會安排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提交退會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副主席和主席、監事長,通過對秘書長、其他執行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和罷免。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選舉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等負責人,通過對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和罷免,以及秘書處副秘書長及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審批理事單位及理事候選人入會申請。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審定本會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八)審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工資薪酬福利計畫,考核秘書長、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情況,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勵、處罰和批評;
(九)審定本會3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購買;
(十)審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二、六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及時協調秘書處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本會設立主席辦公會。
主席辦公會研究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的相關事項,研究除必須由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的事項之外的事項,包括秘書處項目資金的使用、重要工作推進以及其他需要上會研究的事項。
主席辦公會根據工作需要由主席組織召開,為不定期會議。參加人員為根據工作需要涉及到的副主席、常務理事、監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同時,據會議研究內容可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參加。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監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及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監事長、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監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在任期未超出兩屆的前提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七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每屆任期3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註:通過公開招聘的專職秘書長或專職其他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執行機構負責人不受此限制條件。)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辦公會會議;
(三)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四)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主席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
(五)簽署向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報送的有關重要檔案;
(六)檢查、督促秘書長、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情況;
(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由理事會授予的職權;
(八)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本會主席不能履行職權時,主席應當指定副主席、常務理事代行其職權。
本會副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協助主席聯繫相關分支機構工作;
(二)通過分支機構,牽頭或參與本會相關活動及工作的組織及實施;
(三)對本會重大事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完成主席臨時交辦的工作。
本會常務理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協助主席、副主席聯繫相關分支機構工作;
(二)通過分支機構,牽頭或參與本會相關活動及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完成主席、副主席臨時交辦的工作。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決定,落實上級部門、單位的管理要求;
(二)全面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擬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請常務理事會審定,並組織實施;
(三)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全面負責本會及秘書處財務事宜,審核簽批本會各項財務費用報銷,審批本會3萬元以下固定資產購進;
(四)提名本會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秘書處部門主要負責人;
(五)決定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分會等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決定秘書處部門副主任以下專職工作人員任命,並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七)協調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分會等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核批准個人會員、一般團體會員入會;
(九)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辦公會的有關決定、決議及會議議定的其他事項;
(十)建議臨時召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十一)每半年向常務理事會匯報一次工作;
(十二)完成主席交辦的相關工作;
(十三)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監事在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本會理事、常務理事、本會負責人和分支(代表、執行)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會財務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二)對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三)當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及社團其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四)監事會每年就本會民主制度建設、自律誠信建設、財務資金管理及本章程第26條所列事項執行情況等的監督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報成都市民政局。
監事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主席辦公會等會議和本會重要行政會議。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本會職工中黨員人數達到3人以上的,在報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後建立黨的基層組織,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本會的決議、決定。
(二)引導和監督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促進本會健康發展。
(三)支持本會及其負責人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四)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培訓和發展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推動改革發展。
(五)做好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團結凝聚職工民眾,建立和諧勞動關係;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七)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會)、論壇活動、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為推動成都環保志願服務發展,本會不收取會費。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全部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工作調整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本會聘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月平均工資薪酬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成都市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需繼續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2018年11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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