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院管理,實施依法治校,維護舉辦者、學院、教職員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和促進學院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的法令、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成都東軟學院
第三條 學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青城山鎮東軟大道1號
第四條 學院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 學院的舉辦者為成都東軟信息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學院接受四川省
教育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院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學院的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辦學積累所形成的資產及受贈的財產為學院所有。
第七條 學院宗旨: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創新精神的套用型高級工程技術人才。
第二章
辦學層次、形式、學科門類和規模
第八條 辦學層次:學院辦學層次為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學制為4年。
第九條 辦學形式: 學院在升本後初期為本科教育與高職專科教育並舉,以後將逐步過渡到以本科教育為主,並認真做好過渡期間的各項工作。在開展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同時,大力發展成人繼續教育和各種形式的短期培訓。
第十條 學科門類:學院以工學為主,兼辦人文、管理等學科專業。專業設定將根據社會需要和學院辦學條件進行申報並經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辦學規模:根據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對人才的需求以及質量與規模協調發展的原則,學院全日制在校生控制在6000人左右。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二條 學院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權力與決策機構。
第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代表、院領導代表及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應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工作經驗。
學院董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長由舉辦者代表擔任;舉辦者出任董事的由舉辦者推選;教職工代表出任董事的由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成員名單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董事會董事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修改學院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
(二)聘任和解聘院長;根據院長提名聘任和解聘院級其他領導;
(三)審定學院發展規劃,審批年度工作計畫;
(四)審定學院的預算決算,籌措辦學經費;
(五)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
(六)決定學院教職工編制方案及工資標準;
(七)審定學院內部管理機構設定;
(八)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學院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可請假但須書面表達其意願。
第十七條 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開會。對討論事項做出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過方為有效。贊成和反對人數相同時,由董事長決定。
第十八條 學院董事長是學院法定代表人。學院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是東軟集團董事長兼CEO劉積仁。
第十九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董事會根據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選聘學院院長,報審批機關核准後任命。院長任期5年,經審批機關同意後可以連任。根據工作需要設副院長等,在院長領導下分管部分工作。副院長由院長提名,董事會任命,任期5年。
第二十條 院長按照董事會的授權全面管理學院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派的督導專員,自覺接受監督指導。
第四章
黨、團、工會組織
第二十二條 學院依據《
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委員會。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院黨委參與學院重大問題決策,支持董事會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保證學院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加強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進模範作用;領導院共青團、工會、學生會和其他民眾組織開展工作;建設好包括輔導員、班主任在內的黨務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隊伍;加強對學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在師生員工中培養和發展新黨員。
第二十三條 院黨委設立黨的風紀股長會,加強黨組織內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和監督學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四條 學院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院黨委領導下,以學生為中心,積極開展有益於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引導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努力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學習積極性。
第二十五條 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學院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加強對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4年1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職責:審議學院擬定的教職工聘任制和結構工資實施方案、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實施細則、教職工紀律要求和獎懲辦法等重要規章制度。學院在制定直接涉及到教職工利益的重要制度或做出決議時,應充分聽取、吸收教職工的合理意見。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院工會代行其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院聘用教師和職工,並與其簽訂聘用契約。教師享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契約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契約規定的義務。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按國家的相關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第二十九條 學院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學院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三十條 學院根據獎懲規定,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員工予以處分。學院每年對教師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學院對教職員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員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學院執行重大獎勵和處分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五章
財產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學院財務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報有關部門批准並予以公示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學院依法落實法人財產權,截至2010年11月30日,共有資產4.77億元。其中,舉辦者投入2.31億元。學院的資產權屬清晰,學院的土地、校舍、設備設施、圖書等固定資產均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已全部過戶到學院名下,學院對該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三十三條 學院的辦學經費主要來自於舉辦者出資和依法取得的學費收入。
第三十四條 學院為民辦非企業法人,承擔有限責任。學院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學院的債務承擔責任;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學院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學院對出資人投入形成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三十六條 學院財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院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審計結果。
第三十七條 學院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以省物價部門審批並予以公示的為準;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項目和標準由學院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予以公示。
第六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 學院的合併、分立,應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董事會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 學院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終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無法繼續辦學;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三)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應當終止的。
第四十條 學院終止時,應通過轉校、就業等多種途徑,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四十一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院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其中用於返還舉辦者的部分,按照舉辦者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 學院終止後,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附則信息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中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為準;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由學院董事會表決通過生效並報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機關核准。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長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聯合提議,並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院董事會批准報教育行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備案後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