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關於加強廢舊金屬回收市場管理的通告是1991年10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0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物資局、成都市供銷社聯合發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2106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10-12
【生效日期】1991-10-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10-12
【生效日期】1991-10-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關於加強廢舊金屬回收市場管理的通告
(1991年10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0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物資局、成都市供銷社聯合發布)
為了整頓我市廢舊金屬回收工作秩序,打擊盜竊國家物資,破壞經濟建設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治安秩序,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從事廢舊金屬收購業務的單位及所設站、點和個人須向縣(含縣)以上物資部門或供銷社提出申請並簽署意見,經當地公安機關審查同意發給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登記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方準營業。未經審查核准登記並辦理以上證照的,一律不得收購廢舊金屬。
二、禁止個人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個人收購廢舊金屬的,只限於收購個人出售的生活器皿、廢舊工具等民間非生產性廢舊金屬。
三、禁止冶煉、鑄造、加工企業在社會上設點收購或直接向收購站、點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禁止在鋼鐵廠、鐵路、礦區附近設立專點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
產生或需要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單位,憑單位證明向物資部門和供銷社的回收單位交售或購買。
產生或需要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單位,憑單位證明向物資部門和供銷社的回收單位交售或購買。
四、企業、事業單位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須持有單位:出具的證明,並只能向符合本通告規定設立的收購單位和站、點出售。
收購單位和站、點應對出售單位名稱地址、物品名稱、數量作詳實記載,以備查驗。
收購單位和站、點應對出售單位名稱地址、物品名稱、數量作詳實記載,以備查驗。
五、收購廢舊金屬的單位和站、點在收購中發現下列物品,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扣留物品,不得隱瞞、包庇和收購。
(一)各種槍枝、彈藥和爆炸物品;
(二)劇毒、放射物品及其盛裝容器,
(三)個人出售的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軍用或其他生產性的設備、器材、器具或專用金屬材料;
(四)報廢手續不全的機動車輛、船舶;
(五)國家規定不準收購的其他物品。
(一)各種槍枝、彈藥和爆炸物品;
(二)劇毒、放射物品及其盛裝容器,
(三)個人出售的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軍用或其他生產性的設備、器材、器具或專用金屬材料;
(四)報廢手續不全的機動車輛、船舶;
(五)國家規定不準收購的其他物品。
六、從事廢舊金屬收購的單位和站、點、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告,維護國家利益,主動協助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打擊、查處盜竊、銷贓、窩贓等違法犯罪活動。
七、對違反本通告規定從事廢舊金屬收購的單位、站、點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違章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內的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凡有盜竊、破壞通訊線路、電力、水利、市政、軍用及工業設施或為其銷贓、窩贓的,必須立即停止違法犯罪活動,到當地公安機關坦白交待。對坦白交待或有檢舉立功表現的,將依法從輕處理,對拒不交待問題,繼續違法犯罪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九、全市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和市民,要主動協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搞好廢舊金屬回收市場的清查整治工作,積極提供線索,檢舉揭發廢舊金屬回收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在廢舊金屬回收市場清查整治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舉報有功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