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實施細則》,結合郫都區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8年3月5日,《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區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文字號:郫府發〔2018〕2號 
  • 發布機構: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8-03-14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實施細則》,結合郫都區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切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決策部署,圍繞“雙創高地、生態新區”發展定位和建設“改革開放先行區、創新創業示範區、轉型發展樣板區”發展目標,在區委領導下,執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頁己套民滿意的淋拔擊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區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公開透明,務實清廉,規範高效。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職責
第四條 區政府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區政府黨組成員、區政府各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區政府組成人員要擔旬酷故履行憲法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第五條 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主持區政府全面工作。區長外出招商、學習、請假休假等期間,受區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代行區長職責。
第六條 區政府分管領導協助區長工作,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對分管工作領域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廉政建設和社會穩定、信訪等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責任愚戲察制。
第七條 區政府辦主任、副主任協助區政府領導協調處理有關工作,負責區政府領導外出期間分管工作的協調處理。
第八條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局長(主任)主持並領導本部門工作。區審計局在區長和市審計局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職能
第九條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政府對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的制定和實施,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等職責,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條 促進經濟轉型發展,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科學確定發展目標,加強經濟形勢分析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最佳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嚴格市場監管。健全現代市場體系,推進公平準入,深化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維護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
第十二條 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最佳化資源配置,創新公共服務城鄉一體化體制機制。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臘煮夜犁法定化。
第十三條 創新社會治理。創新社會管理服務體制,增強基層社會管理服務能力,加強源頭管理、動態管理,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第十四條 堅持綠色發展。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認識、尊重和順應城市發展規律,堅持城市殃全是有機生命體,統籌人口資源環境發展,統一社會經濟生態效益,協同推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綠色產業發展、健全綠色制度體系,持續榜宙境改善大氣、水、土壤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努力打造天藍、地淨、水美、樹綠、花香的生態郫都,爭當建設美麗中國典範城市排頭兵。
第十五條 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不斷最佳化服務流程,減少辦事環節,完善服務標準,提高行政辦事效率。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推動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管理。創新政府監管方式,完善監管體系,加強和改進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六條 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移動網際網路、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強化網上政務辦理,構建智慧型城市。依法推進數據資源共享共用,構建智慧型化城市運行管理體系。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加快推進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建設。
第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時制定或修改行政規範性檔案,並定期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及時按程式辦理,失效或繼續執行的應公告目錄。
第十九條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相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規範性檔案,應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名義印發,或經區政府批准,由有關部門聯合印發。
第二十條 深化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法律顧問制度,涉及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重要規範性檔案、重大涉訴案件、重大項目協定等事項,須徵求本單位法律顧問書面法律意見。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和常態化解讀機制。區政府組成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依法及時報區政府備案,由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區政府報告。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或起草部門負責解讀。
第二十二條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格實行行政複議工作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複議過錯責任制。

第五章

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三條 健全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四條 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濟調節及改革開放的重大決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涉及城鄉規劃、土地出讓、政府投資項目等應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專項會議進行討論和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區政府分管領導協商處理後,向區長報告。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應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街道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決策提請部門負責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第六章

調查研究
第二十七條 堅持問政、問需、問計於民,要緊緊圍繞貫徹中央和省、市、區重大決策部署以及民眾反映集中的利益訴求,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不得開展主題不明確、針對性不強的調研活動,每年到基層調研不少於90天,區政府組成人員每年至少牽頭開展1個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課題研究。
第二十八條 調研要注重與專項督導、現場辦公、“走基層、解難題、辦實事、惠民生”活動有機結合,要有更多的自主活動,倡導不打招呼、直奔現場,直接深入到產業功能區和園區、企業、社區等基層一線和民眾中了解掌握真實情況、現場解決實際問題,確保中央和省市區各項決策部署落地見效。
下基層調研要堅持輕車簡從,儘量集體乘車,原則上只安排1輛中巴車或1輛商務車。要科學安排調研時間,避免在同一時間段內集中或輪番到同一個地方、同一個點位調研。
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到基層調研,不安排無直接工作任務人員到現場,陪同的區級部門負責同志根據工作需要按1至3人安排。區長調研時,街道只安排1名主要負責同志陪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調研時,街道主要負責同志可不陪同。調研企事業單位和垂直管理部門時,其在異地的上級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同志不到現場陪同。處理突發事件和搶險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注重調查研究成果運用,綜合分析,對症施策,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七章

政務公開
第三十條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大力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推進政務陽光透明。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堅持方便民眾知情、便於民眾監督的原則,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工作。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規定需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政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區政府領導政務活動除有保密要求的外,應在區政府網站反映。
第三十二條 擴大政務開放參與,搭建政府和社會互動平台,讓公眾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將政策解讀和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慮、同步安排,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並做好政策解讀,回應公眾關切。
第三十三條 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職權行使權力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以及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徵收等情況。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根據工作需要可適時召開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專項會議研究。
第三十五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區政府黨組成員和區政府各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區政府辦副主任、街道辦事處和區級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可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有關負責人,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駐區單位負責人和市民代表列席會議。區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總結部署區政府重要工作,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通報國內外重大事件和全區政治經濟社會形勢;
(四)討論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財政預決算草案》;
(五)討論通過依法需要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區政府黨組成員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組成人員出席人數達半數及以上方可開會,遇有重大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常務會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區監委、區人武部、區委宣傳部有關負責人參加。區政府辦副主任,區督查室、區審計局、區法制辦以及與議題直接相關的街道辦、區級部門主要(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區政府法律顧問列席會議。根據議題需要,可邀請相關利益方、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市民代表等列席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及時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並研究貫徹落實措施;
(二)學習重要法律、法規;
(三)討論報請市政府和區委審定的重要事項,提請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研究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區政府重要規劃以及現行政策中沒有明確的事項;
(五)討論決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事項;
(六)討論決定重大財政增支政策、重大項目財政資金安排,以及區級財政追加預算等事項;
(七)討論決定表揚獎勵、命名和政紀處分等事項;
(八)分析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九)通報或研究區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區政府黨組成員、區政府辦主任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辦副主任及與議題直接相關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列席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上級的重要批示指示、重要會議精神,並研究區政府的貫徹落實意見;
(二)通報區政府各項安排部署、會議議定事項、區政府區長、副區長批交辦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聽取區政府部門工作開展情況及下一階段工作安排計畫,並指導部門工作;
(四)通報政府系統工作紀律、工作質量考評等情況,並督促整改;
(五)需在區長辦公會議上學習、報告或研究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領導可根據各自分工和工作需要,召開或委託區政府辦協助工作的副主任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處理有關工作。本著務實高效原則,專題會議只安排與會議主題內容相關的同志參加,無關人員不得陪會,除研究重要工作外,原則上不安排街道主要負責同志參加。
與會人員匯報發言要直奔主題,講短話、講實話,力戒空話、套話,匯報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8分鐘;討論發言要緊扣主題,多提建設性意見建議,不得搞成單純的工作匯報,討論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3分鐘。需要形成會議紀要的,應在會議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三十九條 區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參照上級政府有關做法,建立“政府投資項目、PPP項目、經濟、財稅、目標、拆遷安置”等方面的專項會議制度,專項研究政府投資項目、PPP項目、經濟、財稅、目標和征地拆遷等相關事宜。
第四十條 嚴格會議審批。切實減少會議數量,未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議定或由區政府主要領導批准的全區性會議,不得以區政府名義召開。全區性會議方案未先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把關的,涉及外賓的會議未向區外事工作部門報備的,區政府不予受理。召開全區性會議與預算支出掛鈎,未納入年初安排和經費預算的不予安排。未經區政府辦把關報審的會議,區政府主要領導一律不出席。各部門召開全區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其他會議按中央和省市相關規定從嚴執行。
第四十一條 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承辦部門應提請區政府分管領導組織充分研究,具備上會條件後提出建議,按程式報區長審批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負責,會議議題材料由議題提出單位按照要求格式規範後印刷,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四十二條 區政府領導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批准同意後向政府辦履行請假程式。區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及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請假,應提前填寫請假報告單送區政府辦,匯總後報會議主持人審批。未經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九章

公文制度
第四十三條 報送給區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除緊急重大事項、突發事件、必須直接報送區政府領導的敏感絕密事項外,一律送區政府辦檔案科按規定程式統一辦理,不得越級報送、多頭分送。
第四十四條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行文,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後送區政府辦檔案科呈區政府分管領導閱批。如屬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由區政府辦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辦理部門須及時向區政府辦反饋辦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 區政府各部門原則上不得向街道辦事處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確有需要,需經區政府同意並在文中註明。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組成部門需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需經區政府同意。街道辦事處內設所辦及派出管理機構不得向區政府報送公文。區政府的各類非常設機構的辦公室不得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不得向成員單位之外的單位行文。
第四十六條 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名義印發的檔案,按照職責許可權,送區政府領導簽發。簽發檔案的許可權是:
(一)區政府檔案
1、區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發布的決定,人事任免、獎懲事項,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全局性、綜合性的檔案、報送市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審批的公文,以及報送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公文,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由區長或區長委託的區政府分管領導簽發;
2、屬於既有方針政策範圍內、職責範圍內的檔案和常規事項的發文,由區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如涉及兩位及以上區政府分管領導工作的檔案,應送區政府分管領導會簽。
(二)區政府黨組檔案
區政府報送區委的檔案,以區政府黨組的名義行文,由區政府黨組書記簽發。
(三)區政府辦檔案
1、屬於區政府授權以區政府辦名義對街道辦事處和區級部門安排部署工作、轉發區級部門意見的檔案,由區政府分管領導簽發;
2、屬於區政府辦工作範圍內的檔案,由區政府辦主任簽發。
第四十七條 區政府領導審批、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對發文和請示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對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四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應按照“精文減會”原則,加強區政府發文統籌,按相關程式嚴格審核把關,減少臨時性發文。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檔案規定仍適用、無新規定的,對上級檔案沒有新的貫徹要求的,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堅持對應發文原則,規範發文主體和規格,有上位檔案的,參照上位檔案對應確定;沒有上位檔案的,原則上由部門自行發文。屬同一部門、同一類工作、同一對象的,應合併發文。充分運用政務信息化系統,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第四十九條 報送區政府的檔案代擬稿和簡報,須由部門辦公室審核把關並經主要負責人審簽。各級各部門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報送區政府的簡報只保留1種,除新設立部門和議事協調機構外,一律不再批准新設簡報。制定檔案簡報要堅持問題導向,提出創新舉措,做到言簡意賅、文風清新。區政府檔案除部署全局性工作外,部署某領域重點工作的檔案稿,一般不超過5000字,部署專項工作或具體任務的檔案一般不超過3000字;簡報每期篇幅不超過1500字。簡報不得直送區政府領導,且不能將區政府領導作為簡報主送。對照抄照搬、抄襲拼湊或重複現行政策規定、所提措施創新性針對性操作性不強、篇幅過長的檔案代擬稿以及未經批准、參考價值不大的簡報,一律作退文處理,並定期通報。
第五十條 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印發的檔案,相關區政府領導嚴格審核把關後印發。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區政府領導的講話已在會上印發的,不再印發檔案,確需印發的,以《政務通報》相對集中印發。
第五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公文辦理工作嚴格實行限時辦結制度。提高公文處理時效,緊急公文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第十章

政務活動
第五十二條 區政府領導參加各種政務活動由區政府辦統籌安排,未經區委、區政府批准,區政府領導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論壇等,不出席街道和部門舉辦的茶話會、聯歡會、團拜會。除區委統一安排外,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在任職期間不公開出版書籍,不舉辦個人作品展覽,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要嚴格執行報經審定的活動統籌方案,未經批准,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接見會議代表併合影。各級各部門邀請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出席有關活動,一般提前一周將方案送區政府辦審核報批,緊急特殊情況可臨時報批但須說明原因。
第五十三條 科學制定因公臨時出國(境)年度計畫和年中調整計畫,嚴格按計畫執行審批,嚴格按照批准的內容、路線、日程執行出國(境)任務。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公出訪嚴格按照區級領導外事工作相關規定執行,正確執行限量管理規定,根據任務需要安排,因事定人,不輪流安排出國。每次因公出國不超過3個國家和地區(含經停,不出機場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不超過10天(含離、抵我國國境當日,下同)。出訪2國不超過8天,出訪1國不超過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銜接不便的國家,出訪3國不超過11天,出訪2國不超過9天,出訪1國不超過6天。執行重要經貿類任務或開展重大合作項目的團組,確需超出在外停留時間規定的,要如實說明原因並逐案報批。禁止組織“團外團”或拆分團組、分別報批等,禁止安排無關人員跟隨或分行。不得派人為出訪團組打前站。嚴禁向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外方所贈禮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個人接受國(境)授予的學位、勳章和榮譽稱號等,需事先報區委批准。
第五十四條 區政府分管領導設立AB崗,按照分工,根據“誰分管、誰出席”的原則參加相關會議、對外接待等政務活動,因工作或會議衝突不能參加的,按AB崗調配。

第十一章

政務督查和目標績效管理
第五十五條 堅持把政務督查貫穿於政府工作全過程,健全完善任務分解、領導帶隊督導、決策落實情況報告、批示件辦理、聯合督查、核查覆核等督查工作制度,常態化採用實地督查、暗訪督查、隨機抽查、突擊督查、信息化手段督查等多種督查方式,嚴格落實工作崗位責任制、督查問責制和第三方績效評價制。
政務督查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把握真實情況,解決關鍵問題,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促進決策完善,推進部署落實。區督查室代表區政府行使政務督查日常工作事務,負責督促推進決策事務,提出批評建議。
第五十六條 認真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對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督查。
第五十七條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區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完善工作落實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對區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要定期向區政府報告進展情況。區政府辦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提高執行力。
第五十八條 健全科學合理的政府目標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機制,將日常監管與年度綜合考評相結合,體現不同部門工作特點和不同區域的差異,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考評。
第五十九條 對區政府組成部門實施目標績效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目標績效管理制度,採用多元化的評價方式,對部門履行職能職責、行政效能、服務質量、自身建設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推進中央、省、市及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六十條 各街道辦事處實行目標績效管理,注重科學發展、質量效益、民生保障、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綜合考核評價區域發展主要指標、區委和區政府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實行耕地保護、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廉政建設“一票否決”,客觀準確反映街道辦事處工作實績。

第十二章

行政權力監督
第六十一條 區政府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區政協委員提案。
第六十二條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及時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第六十三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六十四條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對新聞媒體關注、民眾熱議的問題,要高度重視,積極回應,及時準確發布信息。
第六十五條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限時辦理網路理政工作,暢通民眾訴求、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區政府組成人員要親自接待民眾來訪和閱批民眾來信,深入基層下訪回訪,督促解決信訪問題。
第六十六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落實首問責任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社會評議制度,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嚴肅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對一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的行為,嚴肅問責追責,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三章

作風紀律和廉政建設
第六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紀黨規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市委市政府“十項措施”及區委區政府《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實施細則》,抓好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及清單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利用公款旅遊或變向公款旅遊,不利用公款相互吃請,不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接受超標準接待,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的各種宴請。嚴格落實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報告制度,嚴禁大操大辦、藉機斂財。嚴禁違規組織和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嚴禁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參加高消費娛樂健身等活動,嚴禁參與各種形式的賭博活動。
第六十九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廉潔自律準則,不接受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不接受會員卡、商業預付卡等支付憑證,嚴格要求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廉潔齊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嚴格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
第七十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忠誠守信、光明磊落,說實話、辦實事、做人民公僕,堅決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堅決反對隱瞞實情、報喜不報憂,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七十一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二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區政府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個人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須同區政府保持一致。
第七十三條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第七十四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五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貫徹落實好區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
第七十六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外出報備和請銷假制度。
(一)區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區政府分管領導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區長同意,並按規定報備。區政府領導外出活動,應及時告知區政府辦,由區政府辦通報區政府其他領導。區政府辦副主任出差或休假,應報告區政府分管領導和區政府辦主任,並按規定報備。
(二)區政府領導外出期間,實行工作崗位代理制度(AB崗)。外出前,應協商確定崗位代理人代為履行相關工作職責。
(三)區政府各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向區長及區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完善外出報備及請銷假手續,並抄送區政府辦。
第七十七條 加強值班值守,除雙休日外的法定節假日,區政府領導輪流在崗帶班,負責處理緊急事務,帶班期間保證聯絡暢通,如遇重特大突發事件,按應急處置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區政府派出機構辦事機構、參公事業單位直屬事業單位、各組成部門掛牌(掛靠)單位適用於本規則。
第七十九條 本規則由區政府辦負責解釋。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郫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郫府發〔2012〕17號)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嚴格市場監管。健全現代市場體系,推進公平準入,深化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維護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
第十二條 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最佳化資源配置,創新公共服務城鄉一體化體制機制。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法定化。
第十三條 創新社會治理。創新社會管理服務體制,增強基層社會管理服務能力,加強源頭管理、動態管理,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第十四條 堅持綠色發展。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認識、尊重和順應城市發展規律,堅持城市是有機生命體,統籌人口資源環境發展,統一社會經濟生態效益,協同推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綠色產業發展、健全綠色制度體系,持續改善大氣、水、土壤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努力打造天藍、地淨、水美、樹綠、花香的生態郫都,爭當建設美麗中國典範城市排頭兵。
第十五條 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不斷最佳化服務流程,減少辦事環節,完善服務標準,提高行政辦事效率。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推動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管理。創新政府監管方式,完善監管體系,加強和改進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六條 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移動網際網路、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強化網上政務辦理,構建智慧型城市。依法推進數據資源共享共用,構建智慧型化城市運行管理體系。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加快推進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建設。
第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時制定或修改行政規範性檔案,並定期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及時按程式辦理,失效或繼續執行的應公告目錄。
第十九條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相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規範性檔案,應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名義印發,或經區政府批准,由有關部門聯合印發。
第二十條 深化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法律顧問制度,涉及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重要規範性檔案、重大涉訴案件、重大項目協定等事項,須徵求本單位法律顧問書面法律意見。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和常態化解讀機制。區政府組成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依法及時報區政府備案,由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區政府報告。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或起草部門負責解讀。
第二十二條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格實行行政複議工作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複議過錯責任制。

第五章

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三條 健全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四條 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濟調節及改革開放的重大決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涉及城鄉規劃、土地出讓、政府投資項目等應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專項會議進行討論和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區政府分管領導協商處理後,向區長報告。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應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街道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決策提請部門負責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第六章

調查研究
第二十七條 堅持問政、問需、問計於民,要緊緊圍繞貫徹中央和省、市、區重大決策部署以及民眾反映集中的利益訴求,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不得開展主題不明確、針對性不強的調研活動,每年到基層調研不少於90天,區政府組成人員每年至少牽頭開展1個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課題研究。
第二十八條 調研要注重與專項督導、現場辦公、“走基層、解難題、辦實事、惠民生”活動有機結合,要有更多的自主活動,倡導不打招呼、直奔現場,直接深入到產業功能區和園區、企業、社區等基層一線和民眾中了解掌握真實情況、現場解決實際問題,確保中央和省市區各項決策部署落地見效。
下基層調研要堅持輕車簡從,儘量集體乘車,原則上只安排1輛中巴車或1輛商務車。要科學安排調研時間,避免在同一時間段內集中或輪番到同一個地方、同一個點位調研。
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到基層調研,不安排無直接工作任務人員到現場,陪同的區級部門負責同志根據工作需要按1至3人安排。區長調研時,街道只安排1名主要負責同志陪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調研時,街道主要負責同志可不陪同。調研企事業單位和垂直管理部門時,其在異地的上級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同志不到現場陪同。處理突發事件和搶險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注重調查研究成果運用,綜合分析,對症施策,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七章

政務公開
第三十條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大力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推進政務陽光透明。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堅持方便民眾知情、便於民眾監督的原則,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工作。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規定需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政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區政府領導政務活動除有保密要求的外,應在區政府網站反映。
第三十二條 擴大政務開放參與,搭建政府和社會互動平台,讓公眾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將政策解讀和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慮、同步安排,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並做好政策解讀,回應公眾關切。
第三十三條 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職權行使權力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以及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徵收等情況。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根據工作需要可適時召開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專項會議研究。
第三十五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區政府黨組成員和區政府各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區政府辦副主任、街道辦事處和區級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可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有關負責人,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駐區單位負責人和市民代表列席會議。區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總結部署區政府重要工作,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通報國內外重大事件和全區政治經濟社會形勢;
(四)討論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財政預決算草案》;
(五)討論通過依法需要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區政府黨組成員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組成人員出席人數達半數及以上方可開會,遇有重大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常務會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區監委、區人武部、區委宣傳部有關負責人參加。區政府辦副主任,區督查室、區審計局、區法制辦以及與議題直接相關的街道辦、區級部門主要(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區政府法律顧問列席會議。根據議題需要,可邀請相關利益方、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市民代表等列席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及時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並研究貫徹落實措施;
(二)學習重要法律、法規;
(三)討論報請市政府和區委審定的重要事項,提請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研究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區政府重要規劃以及現行政策中沒有明確的事項;
(五)討論決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事項;
(六)討論決定重大財政增支政策、重大項目財政資金安排,以及區級財政追加預算等事項;
(七)討論決定表揚獎勵、命名和政紀處分等事項;
(八)分析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九)通報或研究區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區政府黨組成員、區政府辦主任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辦副主任及與議題直接相關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列席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上級的重要批示指示、重要會議精神,並研究區政府的貫徹落實意見;
(二)通報區政府各項安排部署、會議議定事項、區政府區長、副區長批交辦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聽取區政府部門工作開展情況及下一階段工作安排計畫,並指導部門工作;
(四)通報政府系統工作紀律、工作質量考評等情況,並督促整改;
(五)需在區長辦公會議上學習、報告或研究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領導可根據各自分工和工作需要,召開或委託區政府辦協助工作的副主任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處理有關工作。本著務實高效原則,專題會議只安排與會議主題內容相關的同志參加,無關人員不得陪會,除研究重要工作外,原則上不安排街道主要負責同志參加。
與會人員匯報發言要直奔主題,講短話、講實話,力戒空話、套話,匯報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8分鐘;討論發言要緊扣主題,多提建設性意見建議,不得搞成單純的工作匯報,討論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3分鐘。需要形成會議紀要的,應在會議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三十九條 區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參照上級政府有關做法,建立“政府投資項目、PPP項目、經濟、財稅、目標、拆遷安置”等方面的專項會議制度,專項研究政府投資項目、PPP項目、經濟、財稅、目標和征地拆遷等相關事宜。
第四十條 嚴格會議審批。切實減少會議數量,未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議定或由區政府主要領導批准的全區性會議,不得以區政府名義召開。全區性會議方案未先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把關的,涉及外賓的會議未向區外事工作部門報備的,區政府不予受理。召開全區性會議與預算支出掛鈎,未納入年初安排和經費預算的不予安排。未經區政府辦把關報審的會議,區政府主要領導一律不出席。各部門召開全區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其他會議按中央和省市相關規定從嚴執行。
第四十一條 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承辦部門應提請區政府分管領導組織充分研究,具備上會條件後提出建議,按程式報區長審批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負責,會議議題材料由議題提出單位按照要求格式規範後印刷,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四十二條 區政府領導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批准同意後向政府辦履行請假程式。區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及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請假,應提前填寫請假報告單送區政府辦,匯總後報會議主持人審批。未經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九章

公文制度
第四十三條 報送給區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除緊急重大事項、突發事件、必須直接報送區政府領導的敏感絕密事項外,一律送區政府辦檔案科按規定程式統一辦理,不得越級報送、多頭分送。
第四十四條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行文,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後送區政府辦檔案科呈區政府分管領導閱批。如屬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由區政府辦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辦理部門須及時向區政府辦反饋辦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 區政府各部門原則上不得向街道辦事處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確有需要,需經區政府同意並在文中註明。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組成部門需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需經區政府同意。街道辦事處內設所辦及派出管理機構不得向區政府報送公文。區政府的各類非常設機構的辦公室不得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不得向成員單位之外的單位行文。
第四十六條 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名義印發的檔案,按照職責許可權,送區政府領導簽發。簽發檔案的許可權是:
(一)區政府檔案
1、區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發布的決定,人事任免、獎懲事項,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全局性、綜合性的檔案、報送市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審批的公文,以及報送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公文,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由區長或區長委託的區政府分管領導簽發;
2、屬於既有方針政策範圍內、職責範圍內的檔案和常規事項的發文,由區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如涉及兩位及以上區政府分管領導工作的檔案,應送區政府分管領導會簽。
(二)區政府黨組檔案
區政府報送區委的檔案,以區政府黨組的名義行文,由區政府黨組書記簽發。
(三)區政府辦檔案
1、屬於區政府授權以區政府辦名義對街道辦事處和區級部門安排部署工作、轉發區級部門意見的檔案,由區政府分管領導簽發;
2、屬於區政府辦工作範圍內的檔案,由區政府辦主任簽發。
第四十七條 區政府領導審批、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對發文和請示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對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四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應按照“精文減會”原則,加強區政府發文統籌,按相關程式嚴格審核把關,減少臨時性發文。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檔案規定仍適用、無新規定的,對上級檔案沒有新的貫徹要求的,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堅持對應發文原則,規範發文主體和規格,有上位檔案的,參照上位檔案對應確定;沒有上位檔案的,原則上由部門自行發文。屬同一部門、同一類工作、同一對象的,應合併發文。充分運用政務信息化系統,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第四十九條 報送區政府的檔案代擬稿和簡報,須由部門辦公室審核把關並經主要負責人審簽。各級各部門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報送區政府的簡報只保留1種,除新設立部門和議事協調機構外,一律不再批准新設簡報。制定檔案簡報要堅持問題導向,提出創新舉措,做到言簡意賅、文風清新。區政府檔案除部署全局性工作外,部署某領域重點工作的檔案稿,一般不超過5000字,部署專項工作或具體任務的檔案一般不超過3000字;簡報每期篇幅不超過1500字。簡報不得直送區政府領導,且不能將區政府領導作為簡報主送。對照抄照搬、抄襲拼湊或重複現行政策規定、所提措施創新性針對性操作性不強、篇幅過長的檔案代擬稿以及未經批准、參考價值不大的簡報,一律作退文處理,並定期通報。
第五十條 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印發的檔案,相關區政府領導嚴格審核把關後印發。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區政府領導的講話已在會上印發的,不再印發檔案,確需印發的,以《政務通報》相對集中印發。
第五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公文辦理工作嚴格實行限時辦結制度。提高公文處理時效,緊急公文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第十章

政務活動
第五十二條 區政府領導參加各種政務活動由區政府辦統籌安排,未經區委、區政府批准,區政府領導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論壇等,不出席街道和部門舉辦的茶話會、聯歡會、團拜會。除區委統一安排外,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在任職期間不公開出版書籍,不舉辦個人作品展覽,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要嚴格執行報經審定的活動統籌方案,未經批准,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接見會議代表併合影。各級各部門邀請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出席有關活動,一般提前一周將方案送區政府辦審核報批,緊急特殊情況可臨時報批但須說明原因。
第五十三條 科學制定因公臨時出國(境)年度計畫和年中調整計畫,嚴格按計畫執行審批,嚴格按照批准的內容、路線、日程執行出國(境)任務。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公出訪嚴格按照區級領導外事工作相關規定執行,正確執行限量管理規定,根據任務需要安排,因事定人,不輪流安排出國。每次因公出國不超過3個國家和地區(含經停,不出機場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不超過10天(含離、抵我國國境當日,下同)。出訪2國不超過8天,出訪1國不超過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銜接不便的國家,出訪3國不超過11天,出訪2國不超過9天,出訪1國不超過6天。執行重要經貿類任務或開展重大合作項目的團組,確需超出在外停留時間規定的,要如實說明原因並逐案報批。禁止組織“團外團”或拆分團組、分別報批等,禁止安排無關人員跟隨或分行。不得派人為出訪團組打前站。嚴禁向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外方所贈禮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個人接受國(境)授予的學位、勳章和榮譽稱號等,需事先報區委批准。
第五十四條 區政府分管領導設立AB崗,按照分工,根據“誰分管、誰出席”的原則參加相關會議、對外接待等政務活動,因工作或會議衝突不能參加的,按AB崗調配。

第十一章

政務督查和目標績效管理
第五十五條 堅持把政務督查貫穿於政府工作全過程,健全完善任務分解、領導帶隊督導、決策落實情況報告、批示件辦理、聯合督查、核查覆核等督查工作制度,常態化採用實地督查、暗訪督查、隨機抽查、突擊督查、信息化手段督查等多種督查方式,嚴格落實工作崗位責任制、督查問責制和第三方績效評價制。
政務督查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把握真實情況,解決關鍵問題,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促進決策完善,推進部署落實。區督查室代表區政府行使政務督查日常工作事務,負責督促推進決策事務,提出批評建議。
第五十六條 認真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對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督查。
第五十七條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區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完善工作落實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對區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要定期向區政府報告進展情況。區政府辦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提高執行力。
第五十八條 健全科學合理的政府目標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機制,將日常監管與年度綜合考評相結合,體現不同部門工作特點和不同區域的差異,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考評。
第五十九條 對區政府組成部門實施目標績效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目標績效管理制度,採用多元化的評價方式,對部門履行職能職責、行政效能、服務質量、自身建設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推進中央、省、市及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六十條 各街道辦事處實行目標績效管理,注重科學發展、質量效益、民生保障、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綜合考核評價區域發展主要指標、區委和區政府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實行耕地保護、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廉政建設“一票否決”,客觀準確反映街道辦事處工作實績。

第十二章

行政權力監督
第六十一條 區政府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區政協委員提案。
第六十二條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及時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第六十三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六十四條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對新聞媒體關注、民眾熱議的問題,要高度重視,積極回應,及時準確發布信息。
第六十五條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限時辦理網路理政工作,暢通民眾訴求、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區政府組成人員要親自接待民眾來訪和閱批民眾來信,深入基層下訪回訪,督促解決信訪問題。
第六十六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落實首問責任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社會評議制度,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嚴肅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對一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的行為,嚴肅問責追責,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三章

作風紀律和廉政建設
第六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紀黨規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市委市政府“十項措施”及區委區政府《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實施細則》,抓好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及清單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利用公款旅遊或變向公款旅遊,不利用公款相互吃請,不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接受超標準接待,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的各種宴請。嚴格落實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報告制度,嚴禁大操大辦、藉機斂財。嚴禁違規組織和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嚴禁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參加高消費娛樂健身等活動,嚴禁參與各種形式的賭博活動。
第六十九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廉潔自律準則,不接受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不接受會員卡、商業預付卡等支付憑證,嚴格要求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廉潔齊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嚴格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
第七十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忠誠守信、光明磊落,說實話、辦實事、做人民公僕,堅決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堅決反對隱瞞實情、報喜不報憂,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七十一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二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區政府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個人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須同區政府保持一致。
第七十三條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第七十四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五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貫徹落實好區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
第七十六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外出報備和請銷假制度。
(一)區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區政府分管領導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區長同意,並按規定報備。區政府領導外出活動,應及時告知區政府辦,由區政府辦通報區政府其他領導。區政府辦副主任出差或休假,應報告區政府分管領導和區政府辦主任,並按規定報備。
(二)區政府領導外出期間,實行工作崗位代理制度(AB崗)。外出前,應協商確定崗位代理人代為履行相關工作職責。
(三)區政府各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向區長及區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完善外出報備及請銷假手續,並抄送區政府辦。
第七十七條 加強值班值守,除雙休日外的法定節假日,區政府領導輪流在崗帶班,負責處理緊急事務,帶班期間保證聯絡暢通,如遇重特大突發事件,按應急處置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區政府派出機構辦事機構、參公事業單位直屬事業單位、各組成部門掛牌(掛靠)單位適用於本規則。
第七十九條 本規則由區政府辦負責解釋。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郫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郫府發〔2012〕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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