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本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的管理,保障房屋居住、使用安全,維護市容管理秩序,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6-11-13
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本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的管理,保障房屋居住、使用安全,維護市容管理秩序,而制定的辦法。
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本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的管理,保障房屋居住、使用安全,維護市容管理秩序,而制定的辦法。【發布單位】82105【發布文號】成府發[1996]145號【發布日期】1996-11-...
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管理辦法:為加強對本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的管理,保障房屋居住、使用安全,維護市容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基礎。市規劃局負責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的規劃、審批、...
出租的臨街房屋改建為營業用房的,按照《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第三章 租賃契約管理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契約,並載明以下內容:(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二)房屋的座落、四界、面積、結構、裝修及設施狀況;(三)租賃期限;(四)租賃用途;(五)...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已竣工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包括住房和營業用...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的,按照《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或恢復原狀,並按改建後的經營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按照《成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除責令...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私有房屋的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獨立工礦區的個人所有,數人共有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以下簡稱私房)。第三條依法確認歸私人所有的房屋受...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六條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遷管理處具體...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房產管理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處理;對其中非法牟利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處於罰款。第十六條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以來未辦理過沿街公有營業用房申請使用手續的,須按本辦法補辦手續,但...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城鎮範圍內已竣工交付使用和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因室內裝修需要改變房屋結構的安全管理。第三條 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會同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以下統稱五區)範圍內城市房屋室內裝修...
(三)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的;(四)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後,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或改變建築外形立面的。第十二條 執法局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下列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一)無照商販沿街販賣的;(二)未進指定地點擺賣商品的。第十三條 執法局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未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