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管理辦法

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本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的管理,保障房屋居住、使用安全,維護市容管理秩序,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6-11-13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成府發[1996]145號
【發布日期】1996-11-13
【生效日期】1996-11-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管理辦法
(1996年11月13日成府發[1996]145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的管理,保障房屋居住、使用安全,維護市容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是指城市街道兩側房屋所有權人對臨街牆體進行改建,使其成為營業場所的建設行為。
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將臨街房屋改建為營業用房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規劃局負責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的規劃、審批、監督管理工作。
區建管委、街道辦事處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轄區內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園林、公安交通、國土、房管、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臨街房屋改建為營業用房。確需將臨街房屋改建為營業用房的,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規劃許可證》,並在國土部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後,方可動工改建。
第六條 禁止將下列房屋改建為營業用房:
(一)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
(二)已列入近期舊城改造或城市道路建設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屬舊城改造應予拆除的裙房;
(三)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範圍內的房屋;
(四)臨時建築以及其它未取得所有權證的房屋;
(五)府南河臨河道二十米以下道路兩側的房屋;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主要道路兩側的房屋和其它不能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
第七條 前條規定以外的房屋,確需改建為營業用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手續向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附送改建施工圖。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需改建房屋的地址、結構、面積、使用性質;
(二)需拆牆寬度、高度和位置;
(三)改建後的經營範圍。
第八條 改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初審同意並簽署意見後,房屋所有權人應持申請書,到市規劃局領取《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審批表》。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應按要求填寫好《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審批表》後送街道辦事處審核蓋章,並報區建管委審查。
區建管委對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改建申請,應在《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審批表》上蓋章,並交由房屋所有權人報市規劃局審批。
第十條 市規劃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核發《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必須符合《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保證房屋原有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第十二條 經批准取得《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規劃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改建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擴大房屋原建築面積;
(二)梯踏步不得占壓現狀道路、綠地。
第十三條 改建竣工後的營業用房,由市規劃局會同區建管委和街道辦事處驗收,對驗收合格者,在《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規劃許可證》上加蓋驗收合格印章後,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利用臨街房屋改建的營業用房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查驗蓋有驗收合格印章的《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營業執照。
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 居民住宅底樓改建為營業用房的,不得經營餐飲、娛樂、化工分裝、機械加工等擾民或影響環境保護和安全的項目。
第十六條 經批准將臨街房屋改建為營業用房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規劃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房屋安全鑑定費、房產稅等有關稅費,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市規劃局或區建管委責令停止改建、限期拆除或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市規劃局或區建管委責令停止改建,限期拆除或恢復原狀,並按改建後的經營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的,市規劃局或區建管委可視情節責令改正,按改建後的經營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自1990年5月1日至本辦法公布之日止,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將臨街房屋改建為營業用房的,由市規劃局會同區建管委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清理。其房屋所有權人應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其房屋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市規劃局、區建管委按照職責依法強制恢復原狀,並按改建後的經營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確屬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外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補辦《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規劃許可證》並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逾期不按本辦法規定申請補辦《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規劃許可證》的,由市規劃局、區建管委按照職責依法強制恢復原狀,並可按改建後的經營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複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忠於職守,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枉法裁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城市街道兩側臨街房屋改建為生產用房或辦公用房的,也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龍泉驛區、青白江區和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