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禁止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管理暫行辦法

《成都市禁止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管理暫行辦法》經2003年4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5月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公布。該《辦法》共19條,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禁止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
  • 發布時間:2003年5月9日
  • 施行時間:2003年6月1日
政府令,暫行辦法,

政府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97號
《成都市禁止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3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春城
二○○三年五月九日

暫行辦法

成都市禁止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護土地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心粘土磚的生產、銷售、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實心粘土磚,是指採用粘土燒結而成的實心磚。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監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區)範圍內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工作,並委託市牆材革新建築節能辦公室(以下簡稱牆材節能辦)承擔具體工作。
其他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監督管理工作,可委託區(市)縣牆材節能辦承擔具體工作。
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計畫、規劃、經濟、財政、中小企業管理等有關部門應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生產企業、科研單位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加大科研投入,完善配套技術,提高產品質量,開發更多的替代實心粘土磚的新型牆材產品。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建設項目。
現有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在耕地中取土的,應按規定予以關閉;在非耕地中取土的,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產實心粘土磚。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關閉和停止生產實心粘土磚的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市區繞城高速路以內,其他區(市)縣建制鎮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含圍牆、臨時建築),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和農民自建住宅的,鼓勵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七條 在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範圍內,不得從事實心粘土磚的銷售活動。
第八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在設計、施工中使用實心粘土磚;設計單位不得設計採用實心粘土磚,並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明示;施工單位不得違反設計圖紙的要求使用實心粘土磚;監理單位不得為違反設計圖紙的要求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建築工程監理簽字。
第九條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設計採用實心粘土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通過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已完成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其設計選用的材料與本辦法規定不相符的必須進行設計更改。
第十條古建築保護、修繕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設計單位應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說明。
第十一條市和區(市)縣牆材節能辦應當檢查和核定建築工程使用牆體材料的情況;未按規定使用牆體材料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範圍內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已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設計單位為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建築工程設計採用實心粘土磚的;
(二)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不按審批的設計圖紙要求擅自使用實心粘土磚的;
(三)監理單位為不按設計圖紙要求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建築工程監理簽字的。
本辦法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用土地新建、改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建設項目的和占用土地取土的,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銷售實心粘土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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